租赁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交给另一方使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相应的费用。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租赁行业的发展报告,希望对您的了解和抉择有所帮助。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操作人员带电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华北电网工作网作业许可证或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特种作业许可证)执行发证机关制定的相关安全条例,确保人身安全,泵站运行要严格准守操作规范,不许违章作业。

第二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两人值班,值班期间严禁饮酒。要保证随时都能开泵排水,并定时检查水位。交班时要交接清各种工具及各项设备仪表运转情况,并要双方签字留存。

第三条机电设备在运行中,严禁站外人员进入泵房。

第四条泵站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人数坚持每天早、午、晚、夜对本站一切设备各巡视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每日按相关要求填写各项记录。

第五条汛期下雨排水期间,泵站人员必须全部到岗。

第六条对于各项目安全防范实物设施,要经常检查,确保实效,定期检查防火、防盗器具和设施的可靠性。

第七条站长负责主持本站全面工作的安排布置以及站内工作人员考勤,负责完成本站阶段性工作和全年性工作总结,负责落实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模板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20__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与减少合同遗失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拟定以下制度,自颁发日起执行:。

一、领取人(签约人)须熟读理解合同条款,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

二、各区域的合同编号均有分类(例:x村合同编号为x00000、l为lt00000、以此类推)、禁止交叉错乱使用合同。

三、领取合同须登记签名,禁止个人擅自领取合同。已签合同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填写合同必须正笔填写、请勿留空。如有文字数字填写不清晰不规范将被拒收。填写注意事项请参考合同样本。交回合同(填写合同交回登记表),待合同专员对合同进行审查签名后证实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专员办理存档工作。

四、已领取合同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时上交视为逾期合同,需上报逾期原因同时禁止领取新合同。交齐清零后方可领取;如合同遗失、则罚款100元/份;作废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时上交,不齐全则罚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签合同时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携带合同及押金收据方可退还押金,遗失者概不退还押金。

六、签约人对合同有保密义务。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安检员、采掘检查人员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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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标准

1.乳化液泵站压力不得低于30mp,不得高于35mp(管路的最高压力值);

3.喷雾泵的喷雾喷头畅通,水压在4 mp—6 mp之间。

管理措施

1.压力变化大,不得开泵,必须察明原因后方可作业;

2.采煤队维修钳工必须每天对泵站进行一次检查、维护;

6.泵站维修工每天必须检查喷雾泵的完好情况,发现喷雾泵压力低,必须立即处埋。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

第七条__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市)、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记。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件;

(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应同时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费、房屋使用费、保底利润),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视为租赁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准予出租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租赁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

(三)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款的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管理权终止期限。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五条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准予出租证书;

(二)租赁合同;

(三)身份证明或合同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责令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一)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政策规定的;

(二)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

(三)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

(四)租赁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租赁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登记备案资料,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经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和转让。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当事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交回发证机关,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分别向租赁管理部门交纳租金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如何向租赁管理部门申报租金。经审查申报的租金不实的,按照物价部门的租金最高限价标准收取租赁管理费。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出租房屋,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

(二)变相出租房屋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可对出租人处以月租金一至二倍的罚款;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处以月租金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四)不按期交纳租赁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到期不交纳,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的责令停止租赁行为,吊销《房屋租赁证》。

(五)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模板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

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1、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有压力表、糖量计,不漏液,管路系统杜绝跑冒滴漏。

2、泵站压力不低于18mpa,否则必须立即调整泵站压力。

3、乳化液无沉淀、变色、变味等现象;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并经常检查添加乳化液,液面在液箱的三分之二高度以上,不得出现水漫泵箱。乳化液箱和油桶(油壶)必须有盖并盖严,乳化液箱和过滤器要定期清洗(更换)。

4、各传动部位螺丝要紧固。泵站、电机、乳化液箱要清洁卫生,物露本色,周围无积水杂物。

5、乳化液泵的曲轴箱内必须用稀机油润滑,在停泵状态下油面要高于油标下线、低于上线,高压钢套上方油池或注油杯按规定注油,柱塞油池油量合适。

6、开清水泵每次对责任人罚100元,对书记、队长罚款100元。

7、因管理不善造成乳化液泵人为开坏,对书记队长每人罚款200元现金,对开泵人罚款200元现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1、泵站用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水无色,透明,无臭味;。

(2)水中不应有杂质;。

(4)水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2、乳化泵站按规定配制乳化液,综采面3-5%,高档面2-3%.

3、开泵前应检查各部位有无损坏或锈蚀,连接是否完好,油量是否适宜,泵箱是否有水等,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4、操作中应注意泵的旋向是否正确,声音是否正常,压力是否正常等,不可强行起动。

5、运转中应注意泵的运转声音,压力表指示范围,卸载阀的工作状况,油箱油温是否超过70摄氏度,乳化液温度是否超过50摄氏度,柱塞及泵头,吸排液阀是否漏液,保护装置是否失效等,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泵处理。

6、月检内容。

(1)检查中连接铆钉是否坚固;。

(2)检查管路,阀门,油箱的密封是否严密,有无泄漏;。

(3)检查油箱内油质,油量,强迫润滑系统的油压,是否合乎要求;。

(4)运转情况和声音是否正常,卸载阀是否正常;。

(5)检查高压过滤器的滤油阻力,超过规定,必须清洗或更换滤芯。

7、周检内容。

(1)复查日检内容;。

(2)检查各运动部件和松动,变形损坏等现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理;。

(3)检查吸排液阀的工作性能,进行清污或调整;。

(4)检查乳牛化液箱内的液位控制器动作是否灵活;。

(5)清理磁性过滤器的磁棒和滤槽;。

(6)清洗油箱,更换乳化液;。

8、日常维护内容。

(1)搞好环境卫生,清擦机器,做到周围无积水、杂物、机身无油污、煤尘;。

(2)管路吊挂整齐,油管弯度合适、无别、卡、挤、

压现象;。

(3)完成日检内容;。

(4)记好运输维修日记;。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

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流程管理制度

规范客户接待流程,保证客户来访效果。

适用顾问经营部。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接待工作。

接待人员负责全程跟踪。

其他部门配合协调。

4.1接待前期对接工作。

4.1.1根据来访客户类型,明确接待要求。

4.1.1.1如对方是已合作客户,接待人员则主要安排参观及交流。

4.1.1.2如对方是意向客户,接待人员则主要安排洽谈和参观,同时做好洽谈的相关准备工作(如pp稿和投影仪的准备)。

4.1.2接待人员通过电话沟通确定客户来访人员基本资料、来访日期、返程日期、来访目的和侧重点以及是否需要我司提供相关协助等信息。

4.1.3接待人员根据客户来访日程编制客户参观/交流日程安排函件,经公司总办/人力资源部确认后,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知会客户方。

4.2接待人员负责制定接待计划。

4.3实施接待计划。

4.3.1根据接待计划参观时间的安排,接待人员提前填写《参观接待登记表》,发总办安排各物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4.3.2根据接待计划进行网上车辆预定,保证计划的实施。

4.3.3准备相应接待用品,比如:接机牌、欢迎竖牌、桌牌、礼品袋、相应项目简介资料、矿泉水、鲜花、温馨卡片等。

4.3.4根据来访人员资料制作与会人员桌牌。

4.3.5根据交流时间安排预定会议室,安排相应茶水或点心。

4.3.6接待人员应事先了解拟参观项目的基本情况,如面积、入伙时间、风格特点等。

4.4接待后跟进事宜。

接待流程管理制度

8、接待用语统一为标准普通话,接待过程中客户用普通话,接待人员也用普通话,接听来电也同样执行(如遇老乡为拉近关系可运用乡语)。

1、销售人员每天接待顺序依次排为a、b、c、d……位;。

5、销售人员接待完客户并完成应做工作后应立即回前台补位;。

7、销售人员不得在控台看任何无关房产销售或房产类咨询信息之报刊书籍;。

1、来电接听顺序按电话轮接制度执行;。

2、负责接听的业务员应准备好备忘录,在铃响三声以内拿起话筒,应答为“您好!**万和城售楼处,有什么可以帮到你”

3、耐心地听对方把话说完,并记录重点;。

5、对于有疑问的地方要提问,重点处如数据、时间、地点等要复述确认一下;。

7、道别后,待对方挂机后再轻轻放下听筒;。

8、电话接听完毕,应及时、详尽将客户资信记录下来,并反馈在当日的工作报告中。

2、简单地互致问候;。

4、随时将客户相关资料正确及时填写在来电登记表中;。

5、商谈完毕后,有礼貌地道别,注意要在对方挂机后再轻轻放下听筒。

2、销售人员每周日下班前应将一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统一交至主管处;。

3、每周日下班前由主管整理出售楼处上周成交报表及工作分析报告,上报至销售经理;。

6、每周一销售经理与主管、销售员主持研讨会,负责解答工作报告中的问题,并对当天工作中成功和失败的案例进行分析,将相关重要事项传达至销售员。

流程制度管理制度

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扩大对外联系和交流,本着“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严格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种接待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种接待工作和相关部门。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的安排和管理,拟定重要来宾的接待计划、行程安排,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接待任务,提供后勤保障;公司其他部门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填写访客接待表(如已拟定行程,需附于访客接待表后),报至综合办公室,并协助拟定接待计划,需公司领导出面、综合办公室协调的重要接待,需提前2天告知综合办公室。

1、综合办公室在接到公司领导通知或相关部门来访预约时,应详细了解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来宾职务、来访具体时间、人数、逗留日期、目的和接待要求等。在此基础上拟定接待计划,编制日程安排表,酌情安排接待标准。

2、综合办公室根据来宾情况按计划通知参加会晤的领导、陪同人员、落实会晤时间及场所。

3、综合办公室根据来宾情况提前按接待标准预定好宴请来宾的酒店,酌情安排酒水、香烟、用餐标准;需住宿的应提前按接待标准预订来宾下榻酒店。

4、综合办公室根据情况安排来宾用餐地点、游览路线、购物商场、娱乐项目。

5、因会议需要,综合办公室需准备会场花卉、水果、烟茶、音响设备、投影设备、领导席签、横幅、制作欢迎牌、指示牌、安排礼仪人员,并安排现场摄影摄像等。

6、综合办公室根据情况安排接待所需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安全性能良好,重要接待期间,项目经理部所有车辆由综合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调度。

7、如有需要,综合办公室应根据情况提前为客户购买车票及机票。

(一)、一级接待标准:

一级接待标准对象:中国国家元首、中国国家部委级领导、股份公司领导、集团公司领导、业主主要领导、项目监理总负责人及其他重要客人。

陪同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综合办公室经理及相关部门经理 流程安排:

1、迎接:总经理、副总经理、综合办公室经理及相关接待人员在机场或车站、公司门口迎接,注意迎候时间,提前在迎接地点等候。接待人员要提前落实航班到达时间,及时更新航班信息,安排好接机车辆,并提前1小时到达机场。

未赴机场迎接的公司其他人员应统一穿着公司服装,在来宾抵达营地

前在公司门口列队相候,来宾到达后应鼓掌欢迎,访客介绍握手问候时态度要不卑不亢;如需张挂相关横幅,应在来宾抵达前一日即张挂完毕。进入办公室后,请来宾在贵宾留言薄上留言,并拍照留念。

接待人员按照来宾人数提前备好当地电话卡及手机,保证手机电量充足,手机卡通讯运行畅通。将所有来宾的临时手机号码及接待人员联系方式列表打印,连同手机一道,交给各位来宾并做相关解释。

2、参观考察:总经理、副总经理、综合办公室经理陪同,陪同人员详细介绍公司信息;如参观考察城市或其他地方,陪同人员沿途介绍城市基本情况以及参观考察地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警察陪同。综合办公室人员负责拍照、摄像等工作。

3、座谈及会议:根据会议要求提前准备好会议汇报材料,确保公司环境、室内、洗手间清洁、室温适度、灯光合适,将公司简介或相关资料、纸笔、茶水杯摆放于接待室。根据需要制作领导席签、横幅、欢迎牌、指示牌,调试好音响设备、投影设备、摄影摄像设备,茶水间备好咖啡、茶、热水等。如有需要,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4、用餐标准:

正餐要求:综合办公室根据情况预定酒店就餐或营地内就餐,提前统计就餐人数及陪同人员。

(1)如在酒店用餐,需提前做好预定并派专人先期赴酒店做好各项准备,如安排座次、提前点菜、酒水饮料准备、烟茶准备及来宾到达酒店时的迎接引导。用餐标准为酒店最高标准,根据人数准备高品质红酒、高品质白酒若干。

(2)如在营地就餐,需提前安排好餐桌,放置好就餐桌签,摆放好碗筷,备好餐具:红酒杯、茶杯、白酒杯、小号饭碗、餐盘、筷子、勺子,餐巾;根据人数准备高品质红酒、高品质白酒、饮料、饮用水若干;根据就餐人数提前拟好菜单,并提交相关领导审阅。一般7-8人就餐至少12个菜(含汤),10-12人就餐至少15个菜(含汤),其中凉菜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主食及餐后水果另备。主食一般为米饭、面条、煎饼等;水果一般为西瓜、橘子、香蕉或果盘;其他根据来宾要求现场准备。

早餐要求:

7点前早餐上桌,早餐种类尽可能丰富,主食包括:油饼、葱油饼、包子、馒头、面条、蛋炒饭、面包;汤类包括:各种粥、牛奶;凉菜包括:各种凉菜(3样以上)、腐乳等;炒菜2-3样(一般为炒蛋、土豆丝等);辅食包括:茶叶蛋、煮鸡蛋、煎蛋等,必要时由专人送至来宾房间。

5、下榻宾馆标准:综合办公室根据情况预定酒店或入住营地。国家部委领导、股份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领导、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领导入住五星级酒店套房,其余人员入住五星级酒店标准间。接待人员在来宾抵达前一天需逐项核查酒店房间布置情况(附来宾房间检查表),确保一切准备就绪;接待期间,至少1名接待人员需住在同一酒店,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6、综合办公室根据来宾意愿和兴趣提前计划参观游览路线。

7、综合办公室根据情况购买礼节性礼品,国内来访贵宾可赠送红酒、

纪念币、纪念邮票;当地贵宾可赠送中国传统礼品,如中国传统工艺品、书画作品等。

8、车辆安排:根据来访人员制定相应的车辆计划,一般每车乘坐3人,必要时可向合作单位借调车辆或在当地租赁车辆。认真检查车辆,确保车况良好,油箱加满油。车辆明确编号,司机统一穿着公司服装随时待命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必要时准备对讲机)。所有接待车辆必需保证整洁,每台车准备足够的'饮用水(每个座位旁均需提前放置1瓶水)、纸巾、遮阳帽、雨伞等。严格司机驾车礼仪,不得听音乐、收音机、行车途中接打电话等,在来宾上车前司机需协助将行李物品装车,不得超速,一般路段将车速控制在60km/h以内。此外,其中至少一辆车上应配备一个医用应急箱和常用药物。

9、送行:接待人员根据行程安排为需要预订机票的来宾提前预定好机票,并提前打印好纸质机票。在来宾离开前3小时收集好来宾护照,赴机场办理更换登机牌以及行李托运等工作。办理机场送行的接待人员需提前联系机场开通vip登机通道,持登机牌和行李票提前在vip入口处等候。送机人员需提前1小时陪同来宾抵达机场vip候机室,与换取登机牌的接待人员汇合,安排好来宾在vip候机室候机的相关工作,如填写过境卡,茶水服务等。

(二)二级标准:

需二级接待标准的人员:政府市级领导、集团公司部门级别领导、有业务往来的兄弟单位总公司正副职、业主项目经理级官员、一般项目监理人员等。

采购流程管理制度

一、食堂物质采购由采购人员负责,采购员必须履行职责,保证物资供应。

二、食堂物质采购须公开、透明。采购物品必须价廉物美,数量合适,厉行节约。采购物资的价格必须低于市场价。

三、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物品。

四、采购大宗物资,必须签订合同,确定长期供货的单位或货主,必须有主管校长和食堂负责人到场,供货单位和货主要提交押金,否则不得确定长期供货关系。

五、大宗物资采购签订合同后,要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价。一般一月一次,特殊情况及时调整,不履行合同的确定长期供货的供货商,要及时终止合同。

六、采购人员在采购中,以职谋私,采购低质物资,甚至变质物资,造成食物中毒的,要追究采购人员的经济刑事责任。

七、大宗物品采购价格,一月一公布,(米、肉等)。

八、采购人员在采购物品时,严禁公私混杂,给自己亲戚、朋友顺带搭拖购物,一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九、大宗物品采购,由货主送货到校,当次不付现金,第二次送货到校后,才能付第一次货款。

十、采购员采购物品,要做到定点采购,要尽量向货主索证,要做到所有采购回食堂的物品都有合格证。采购点的确定要坚持三个标准,一是有工商、税务登记证,二是有营业执照,三是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讲职业道德。

采购流程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工公司对优质资源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加强与各部门间的配合,采购流程管理制度。

1.请购的定义。

请购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确定一种或几种物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要求获得这些物料的单子的整个过程。

2.请购单的要素。

完整的请购单应包括一下要素:

(1)请购的部门;

(2)请购物品所属项目;

(3)请购的用途;

(4)请购的物品名;

(5)请购的物品数量;

(6)请购的物品规格;

(7)请购物品的样品、图纸或技术资料等;

(8)请购的物品的需求时间;

(9)请购如有特殊需要请备注;

(10)请购单填写人;

(11)请购部门主管;

(12)请购单审核人;

(13)采购副总审核;

(14)财务审核人;

(15)公司总经理。

3.请购单及其提报规定。

(1)请购单应按照要素填写完整、清晰,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采购部门;

(2)固定资产申购按照附表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的格式进行填写提报;

(3)其他材料设备及工程项目申购按照附表二(物资采购申请表)的格式填写提报;

(4)日常零星采购按照公司印制的按照附表三(物资采购审批单)的格式填写提报;

(5)请购部门在提报请购单是应要求采购部签字接收人请购部门备份;

(7)遇公司生产、生活急需的物资,公司领导不在的情况,可以电话或其他形式请示,征得同意后提报采购部门,签字确认手续后补。

(8)如果是单一来源采购或指定采购厂家及品牌的产品,请购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9)请购单的更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领导签字后报采购部。

4.公司物资请购单的提报部门。

(1)公司经营生产的物资、劳务、固定资产、工程及其他项目由生产部门提报;

(2)公司生活及办公的物资、固定资产、服务或其他生活及办公项目由办公室提报;

(3)公司各部门专用的物资由各部门自行提报。

1、请购的接收要点。

(3)通知仓库管理人员核查请购物资是否有库存;

(4)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撤销的请购物资应及时通知请购部门。

2、请购单的分发规定。

(1)对于请购单采购部应按照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进行分工处理;

(2)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3)无法于请购部门需求日期办妥的应通知请购部门;

(4)重要的项目采购前应征求公司相关领导的建议。

3、采购周期的规定。

(2)单次采购金额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比价采购,采购周期不应超过15天。

(6)遇到紧急采购应汇报公司领导采取快速优先采购的策略;

2.属于相同类型或属性近似的产品应整理、归类集中打包采购;

3.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5.对于请购部门需求的物资或设备如有成本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荐采购替代品;

7.询价时对于相同规格和技术要求应对不同品牌进行询价;

11.在询价时遇到特殊情况应书面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1.对厂商的供应能力,交货时间及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确认;

5.参考目标或理想中标价格与拟合作单位或拟中标单位进行价格及条件的进一步谈判。

1.比价比价、议价汇总前应汇报公司相关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汇总;

3.如比价、议价结果未通过公司领导审核应进行修改或重新处理。

1.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目前我们的采购工作主要涉及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1)合同正文应包含的要素。

1)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3)包装要求;

4)合同总额应含税,含运达公司的总价,特殊情况应注明;

5)付款方式;

6)工期;

7)质量保证期;

8)质量要求及规范;

9)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办法;

10)双方的公司信息;

11)其他约定。

(2)合同签订及其规定。

1)如涉及到技术问题及公司机密的,注意保密责任;

2)拟定合同条款时一定要将各种风险降低到最低;

3)为防止合同工程量追加或追加无依据,打包采购时要求供货方提供分项报价清单;

4)遇货物订购数量较多且价值较大或难清点的情况时务必请厂商派代表来场协助清点;

5)质保期一定要明确从什么时候开始并应尽量要求厂商延长产品质保期;

6)详细约定发票的提供时间及要求;

7)针对不同的合同约定不同的付款方式,如设备类的合同一般应分按照预付款、验收款,调试服务款、质量保证金的顺序明确付款额度、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等。

8)与初次合作的单位合作时,应少付预付款或不付预付款;

9)违约责任一定要详细、具体;

10)比价/招标汇总表巡签完毕后方可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

11)合同签定签应按照附表七(合同审查批准单)的格式对合同初稿进行巡签审查;

12)合同巡签审查通过后应由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司合同章方可生效;

13)签订的所有合同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

1.付款规定。

(2)按照进度付款的采购项目必须确保质检合格方可付款;

(4)财务部门在接到付款审批单后应在3天内付款,以免影响合同的执行和供货周期,遇特殊情况限延期付款的应及时的通知采购部并汇报公司领导。

2.合同执行。

七、报验与入库。

1.报验。

(1)供应单位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采购部应及时的通知质检部门进行验收;

(2)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标的物的验收标准参照公司质检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达到质检和报验条件的合同标的物应在第一时间报请质检部门进行质检、验收;

(5)用于公司生活和办公的物资不在公司质检部质检范围之内。

2.入库。

(1)公司所有的生产材料、设备及外协加工件入库前均应通过质检部门的检验或验收;

(4)质检部门已经验收的产品仓库应及时的入库,并及时出具入库清单;

(5)外协加工件应按照原材料入库;

(6)质检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及服务按照公司财务规定不入库。

流程管理制度

1.生产原材料采购: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2.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或办公室指定的部门或专人负责办理。

3.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必要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办理采购作业。

一般情况,采购部门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

1.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采购前,先通知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采购部门集中办理采购。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供应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批准后通知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

3.未经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变更、替换现有面辅材料供应商;如有更适合供应商而需要替换原供应商的,采购部必须提交书面变更供应商陈述材料,获得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4.询价、议价结束后,需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定价,否则公司不予认可价格;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人负全责。

5.采购作业合同签订由公司指定或授权委派专人负责,否则视为无效。

6.毛领、毛条、面料等大额材料合同签订由分管采购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办理。

第三条采购作业处理期限。

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分类制定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参考,如果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采购作业处理。

(一)经办人员应对厂商的报价资料进行整理并经过深入调查分析后,以电话或其他联络方式向供应厂商议价。

(二)凡是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的`,采购经办人员在议价后,应在请购单中注明,经主管签字确认后上报。

(三)采购经办人员接到“材料采购单”后应依采购材料使用时间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产品的书面比价,经分析后进行议价,议价结果书面上报主管领导。

(四)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生产部、总经理办)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情况,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

附注:凡是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采购项目应该以“财产支出”批准权限进行上报。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批准的“材料采购单”后,应以“订购单”向厂商订购,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同时要求供应商在“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材料需按款号标明分包包装。

(二)若属分批交货者,采购经办人员应在“材料采购单”上署名“分批交货”以供识别。

(三)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应在“材料采购单”上署名“暂借款采购”,以供识别。

1.面辅材料仓库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入库单单,经与供应商送货核对无误后,于第二日将原始单送会计部门。

2.缺交应补足者,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

3.超交应经主管批准后,才能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流程制度管理制度

酒店各部门用车应提前一天办理用车手续,填写用车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出用车计划安排。必须确保酒店领导用车。各部门遇有突发事件或业务急需用车,也应填写用车单。按紧急情况用车处理。夜间用车由值班经理审批。车辆出境,必须经酒店总经理批准。

驾驶员凭办公室用车单出车,领取车辆钥匙,用车结束,由驾驶员填写行车记录,连同用车单及时交还。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如遇装卸酒店货物,应协助随车工作人员一起装卸货物。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安全可靠的地点,夜间一律不准在外停放过夜,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酒店总经理批准同意。车辆使用情况,按月向酒店总经理报告。

车辆建档立卡,做到“一车一卡”。按计划进行年检和维护保养。做好车辆登记卡。驾驶员坚持“一天一查”工作制度。用车前和接班时按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手册规定进行检查;下班前和用车后要检查和及时补充油料、水、电和冷却液,清洁车辆和烟灰盒,锁好门窗及尾盖;由专人定期对车辆维护保养进行抽查。

油料、物料、工具和车辆零件要有专人保管,并负责领发。油料、工具、物料和车辆零件的购进与发放要建立帐册,领用要填写领用单。

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迅速与办公室取得联系,及时派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流程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依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详细状况,特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依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连接。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照实登记仓库实物账,常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

(3)乐观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帮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4)做好仓库平安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平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总公司财务委员会统一支配和调配。

第五条外购物资(包括外购材料、商品等)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四份(经仓管员签字后的“商品验收单”,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底,一联交统计,一联由业务部门交给财务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仓管员依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依据点验结果照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库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仓库联)”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

第六条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依据入库状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

第七条托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八条因生产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托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精确反映公司的物资量。

第九条来料加工户所供应的材料类比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仓库实物账,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作备查。

第十条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内具体说明缘由,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觉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仓库一切商品货物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人士签章的“商品调拨单(仓库联)”,一式四份,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出库单”依据,一联交统计。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依据“商品调拨单”开具业务承办人,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由仓管员定期交财务部。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领用原料、工具等物资时,仓管员凭生产技术部门的用料定额和车间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发放,仓管员和领料人均须在令料单上签名。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

第十四条发往外单位托付加工的材料,应同样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来料加工客户所供应的材料在使用时,应类比生产车间领用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账,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第十七条仓库设商品材料实物保管账(简称“仓库实物账”)和实物登记卡,仓库实物账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点设置商品材料实物登记卡,跟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准时登记仓库实物账及实行卡,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每月必需对库存的'商品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由仓管员填写制盘点表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账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账处理,以保证财务账、仓库实物账、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

第十九条仓库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采纳不同的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精确性。

第二十条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连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削减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正确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仓库物资的保管要依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采纳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要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要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点便利。

施工流程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施工用电管理责任制如下:

(一)全体机电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在项目部统一领导下,遵照国家有关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完成施工安全用电的保证工作。

(二)机电管理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的电气安装、机械设备用电等安全防护废话和装置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用电规程,教育工人新意守纪,积极消除事故隐患。

(三)机电班长在带领全班模范遵守施工用电安全制度,带领本班安全作业,执行安全交底措施,拒绝违章指挥。班前对所使用的施工用电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班组进行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会,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四)全体机电工作人员在班长领导下,严格执行各贡安全用电规章制度,积极完成班长交给的一切工作任务,对所有施工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要经常检测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解决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用电的顺利进行。

招聘流程管理制度

1.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员工招聘、任用、离职等程序,提高人员素质效率,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2.1管理部是公司劳动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员工招聘、任用、离职等相关管理工作。

2.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招聘、任用、离职等的审查与考评。

3.1招聘员工的原则

3.1.1唯才是举的原则:公司聘用员工为学识、品德、经验、能力、健康优秀者。

3.1.2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司招聘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

3.1.3用人回避的原则:不允许聘用本部门员工亲属在该部门管理范围内工作。

3.1.4严格程序的原则:招聘员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依法办事,严禁用工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3.2招聘员工的程序

3.2.1招聘员工遵循以下程序:

3.2.2用人部门根据部门定编定员,需增加人员的,应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注明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职责、人数,到岗时间等,经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交管理部审查。

3.2.3管理部审查该部门的定编定员情况,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由用人部门报其分管副总审批。

3.2.4用人部门分管副总审批同意后,交管理部拟定招聘文案,并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的渠道有:

――人才招聘会:市、区级人才市场

――媒体:报纸、网站

――上级:基地人力资源部、基地人才交流中心

――院校:大专院校、职业学校

――猎头公司:

3.3招聘人员的测试:

为招聘到合格的人才,招聘人员须遵循以下程序:

报名――初试――面试――复试、笔试――政审――体检――录用

3.3.1报名:应聘人员到管理部填写《登记表》。

3.3.2初试:应聘人员填写登记表,管理部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初试,审查相关证件。

3.3.3面试:初试合格的,管理部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面试,测试其专业能力,特殊岗位还应进行笔试或实作测试,并签署意见。同意试用的应注明试用期工资。

3.3.4复试、笔试:面试合格的,由用人部门的分管副总进行复试,并签署意见。同意试用的应注明试用期工资。重要岗位的员工还必须经总经理复试。

3.3.5政审:复试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管理部对其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社会背景等进行政审。

3.3.6体检: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3.3.7录用: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管理部负责通知其办理入职手续。并建立员工档案。

4.1新进公司员工都必须进行试用。

4.2试用期:

42.1应届毕业生:3―6个月

4.2.2往届毕业生:1―3个月

4.2.3员工试用期间,能力突出,表现特佳者,可缩短试用期,但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

4.2.4达到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者,根据情况可适当延长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或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4.2.5员工试用期间,品行不端或能力欠佳者,可随时终止试用。

4.3试用期工资:用人部门主管或分管副总确定,领导未明确的,为转正后工资的70%――80%。

4.4担保:

4.4.1销售人员、服务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岗位的人员必须办理担保手续。

4.4.2担保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必须是重庆市主城区常住户口。

――在重庆市主城区有固定居所。

――有固定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大中型企业)。

――有积极担保能力。

――被保人配偶不能作为其担保人。

4.5保密协议:

销售人员、服务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岗位的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4.6入司培训:

4.6.1所有新入司员工都必须参加入司培训。没有参加入司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

4.6.2入司培训由管理部负责组织,用人部门配合。

4.6.2入司培训内容:企业文化、产品知识、业务知识、军训等。

5.1试用员工试用期满须转正者,由试用员工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报部门主管审批,并签署意见。同意转正的应注明转正后的工资。

5.2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报分管副总审批,并签署意见。

5.3重要岗位,还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5.4领导审批同意转正的员工,到管理部办理转正手续,予以转正定岗。

5.5转正定岗的员工从审批当月的26日起,享受转正定岗后的工资。

6.1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权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及工作地点,被调动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自动离职处理。

6.2部门内部的人员调动(岗位调换),由部门主管提出,经分管副总审批同意,报管理部备案。重要岗位的员工还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

6.3部门之间的人员调动,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和分管副总签字后,交调出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审批,重要岗位的员工还须经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的交管理部,由管理部下达《员工调动通知单》。

6.4奉调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部门主管应于5个工作日内,其他员工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妥交接手续到新的岗位就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6.5员工调动岗位后,按照新的岗位确定工资。

7.1辞职

7.1.1员工辞职应于15天前,重要岗位(中层以上领导、业务主管及其他重要岗位)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相关领导审批。

7.1.2在领导未批准前或虽批准但无人接替工作期间,员工不得擅自离岗、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否则旷工以论处,或停发所用薪资、福利。

7.2辞退: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辞退员工:

――公司结构调整、精简人员。

――因病休假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因违法乱纪、嫌疑重大而被刑事拘留或提起公诉的。

7.2.2需要辞退员工,由管理部负责通知员工本人,讲清辞退原因,作好安抚工作。

7.3开除、除名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对员工开除或除名: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盗窃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损坏公务者;

――不服从公司领导指挥,具有威胁行为者;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品行不端,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利益者。

7.3.2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还将给予经济惩罚,并保留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权力。

7.4离职审批权限:

7.4.1普通员工离职由部门主管审核,报分管副总审批。

7.4.2重要岗位须报总经理审批。

7.5工作交接:

7.5.1经领导批准离职的员工,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财务、物资、工作移交清单,并填写《离职人员工作交接表》。

7.5.2交接工作应在监交人的监督下进行,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必须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7.5.3交接工作及物品:

7.5.3.1保管的员工名册、印章、公司文件、相关资料。

7.5.3.2经管的财务、物资。

7.5.3.3在办理或未了结的业务及财务事项。

7.5.3.4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家器具及办公用品。

7.5.3.5领用的工具

7.5.3.6公司的工作证、工作服、名片、钥匙及其他相关证件。

7.5.3.7其他属于公司的财务。

7.5.4《离职人员工作交接表》须经相关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7.5.5办理离职手续时间为每天的17:00以后。

7.6离职审计:

7.6.1重要岗位人员(中层以上领导、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离职,必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离职审计,无违纪行为的方可离职。

7.6.2离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了结之前,不得离职:

――离职人员同意贷给合作者的款项未收回者;

――离职人员借公司的款项或罚金未付清者;

――离职人员违约补偿金、赔偿金未付清者;

――其他未了结的款项。

7.7工资、福利结算:

7.7.1离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为公司领导批准离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