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一篇成功的申请书应该展示你的目标、动机和适应能力,以及与申请相关的个人和专业经历。以下是一些精选的更多申请书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乐昌市单位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奖励金申请表

注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两个审核单位和发放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迁入时间”栏由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人员填写。

6、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栏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乐昌市单位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奖励金申请表

(二)1、此表适用于向单位申请的人员,一式两份,由单位和户籍地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二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5、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6、此表可以在韶关学院人事处下载专区中下载。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解读

五、父母户口为一非一农的,只发给非农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

七、父母双方去世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单亲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发给;。

十三、本规定从2月1日开始执行(即从202月起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至14周岁止,年2月前的不再补发)。2005年2月至3月应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各镇(街)在4月30日前将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十条县镇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将截止于当年9月30日申报核定人数,作为次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人数,层层汇总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当年的奖励资金安排、发放、管理、结存等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执行中因奖励对象人数和应计算的奖励时间发生变化的,由镇财政安排解决,并按实际情况在决算时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章发放管理。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每年9月30日前持《户口簿》和《光荣证》到户籍所在镇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审核表》,申请领取次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奖励对象,于每年10月5日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10月15日前编制成《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花名册》,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独生子女情况,与县财政局审定后将奖励人数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上级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后15日内,将县级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并上级补助经费分配下达各镇。

第十三条镇财政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县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文件通知后10日内,按申领核定人数,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领取。

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首次领取时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记录卡)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上填写发放记录,领取人签字后,以现金或上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奖励对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所在收到拨款30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完毕。发放的原始支出凭证由镇财政所列报支出。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分户台帐。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对领取《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退回的奖励金,应上缴镇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个人申报、社会监督、专帐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泸县财政局和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解读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口基本项目信息。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所需经费的安排。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奖励金代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第六条、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2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5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七条、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

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

第八条、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第九条承担奖励对象资格初审业务的单位应当公开对外办理奖励业务的时间。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信息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确认手续。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单位应当做好申请笔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受理。

第十三条、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奖励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变更发放渠道。奖励对象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奖励金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转入登记生效前迁出地因户籍迁出暂停发放的奖励金,在转入登记生效后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十七条、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第十八条、符合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领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迁入的,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

市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三)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四)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五)死亡。

第二十条、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初审单位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奖励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奖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申报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终止其奖励资格,停发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

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第二十二条、审核单位应当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应当终止其奖励待遇。

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对象被暂停奖励金发放,恢复联络经审核单位核对信息或者确认多领奖励金已经退回(抵扣完毕)且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奖励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按照一人一案立卷归档,由审核确认单位归入计生档案保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初审单位归入奖励对象的人事档案保管。

归档材料包括:

(二)审核单位出具的办理材料存根;。

(三)奖励对象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奖励对象申领奖励金,应当如实填报《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并对个人婚育相关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利用隐瞒、欺诈、虚报等不诚信方式骗取奖励的,依照《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骗取奖励或者拒绝退回多领奖励金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市本级和区、街、镇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和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行政事业单位中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含非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的工勤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资格审核确认,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户籍地委托代发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执行,当地规定由工作单位支付的单位应当支付。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仍按《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2011〕19号)办理。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2月15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近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新办法的奖励对象增加了两类人群:一是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或退休金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是20xx年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深圳,且截至20xx年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月160元,即一年可领1920元。据悉,这一新的奖励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有的奖励办法规定,20xx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除此之外,原有办法对一部分人群采取了不同的奖励方式,即对20xx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且20xx年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给予20xx元-120xx元不等的奖励金或者退休金加发5%。与按月领取160元的人相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群享受的奖励被拉开了差距。新的奖励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这部分人群从20xx年1月1日起,也可以按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从而使两类人群获得的奖励基本持平。

在原有的办法中,按月领取160元奖励的时间起点为20xx年1月1日,根据这个时间节点,有一部分随迁入户的群体被排除在了奖励范围之外,即20xx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户籍,但截至20xx年12月31日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新的办法则规定这类人群从户籍迁入深圳的当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

以来自江西的张先生夫妇为例,二人在江西退休后,于20xx年随孩子将户籍迁入深圳市,其中丈夫在20xx年12月31日之后才达到60周岁的规定年龄,妻子则在此之前已达到55周岁。如果按照原有办法,丈夫可以享受奖励,妻子则无缘。新办法施行后,夫妻二人均可申请每人每月160元的奖励金。

原有奖励办法规定申请人要经过“三级确认+公示”,即向社区申请、街道核准、区级确认、社区公示。新的办法取消了区级确认和社区公示,直接由街道确认,办理环节更加简化。

原来规定的“社区公示”要15天,这一环节取消后,总的申请办理时限也从30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缩短了一半。

在申请奖励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必须的材料之一。但现实中,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很多市民都难以找到这个证件。为此,深圳创新性推出便民的“承诺制”:未办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从3月1日起就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如何查询奖励金发放结果呢?深圳市卫计委开通了微信查询,具体方法为:关注“深圳卫计委”微信公众号(szwjwwx)-点击首页下端菜单“我要查询”-“独生子女父母奖”,输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此外,市民也可以通过深圳市卫计委的官方网站查询发放结果。

深圳市卫计委呼吁市民无需急于到社区工作站申请,以免造成“排长队”,因为申请并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均可申请,迟一点申请,奖励的起算时间也不会受影响。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xx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xx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

公证书。

(5)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接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上传所有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认。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系统”中对初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认通过的,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对有疑问的或有特殊情况的需进一步核实),由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上传至市卫生计生委。

4、报送。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5、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一)户籍迁出所在区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确认,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四)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五)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上报。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1、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督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2完善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3、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4、负责每季度(3、6、9、12月)1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5、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6、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

财政部门的职责:1、核定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各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3、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3、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4、协助对未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深圳市征信系统。

(一)该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九、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

(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市长奖授予在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八条市长奖申请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提名产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申请人应当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创建、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独特经验和方法。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其主要论著为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首次发表。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原始性创新明显,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得到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技术发明”是指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在其技术内容公开之前,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未有相同的技术内容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有相同的`技术或者产品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理论、原理或者方法上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技术发明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限于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或培训教材等。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圳市内建设,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以及建设、质检、环保、消防等验收合格文件。项目应当正式运营2年以上,且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及社会不良反应的。

第二十二条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组织专家进行分组评审。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五条评审程序分初评与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两个阶段。对申报数量较少的专业或者类别,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初评由专家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定量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专家组成员对每一项目进行独立评分,专家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初评阶段得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在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专家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并做出定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成员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四章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名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无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名单报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授奖。

第三十四条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76项,其中市长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三十五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中,各个奖项的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其单项授奖人数30%。

第三十六条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奖金标准如下:

(一)市长奖每名100万元;。

(二)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

(三)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

(四)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和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奖金共2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1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创新委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申请指南。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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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被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五条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进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七条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四十八条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第四十九条对同一内容或是类似课题做出改进重复申报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认定。

无重大实质性改进的,视为重复申报,取消本次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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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但直接参与研发并做出贡献的人员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

(三)是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成果应当具有应用广泛的证明。在本单位或只在一个单位应用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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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包括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士),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授奖项目总数根据当年申报情况按行业比例分配到各专业,最终名额比例由评审委员会协调,以控制评奖总数。

第十条《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取得重大突破”是指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所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所属行业处于最高水平。

第十二条《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已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十五条《办法》中第十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市长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三)在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实施技术开发中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并具有法定的证明材料,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积极促进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评定标准如下:

(三)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市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具有全部或部分原创性技术的项目(具有发明专利、国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

该项目申报时应阐明创新及发明的主要内容和应用情况,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实现的技术除外。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十条所列技术发明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较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医疗、医药和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申报还需考虑以下情况:

(二)新药研究应具有国家药监局的许可证方可申报,医院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三)医疗器械研发项目必须具备市以上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制度。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为,一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5人,单位不得超过8个;二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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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等应当设立专项财务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将每年的经费开支情况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评审工作将逐步推行电子化,以便更加客观、科学、准确、公正地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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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纳入目标考核范畴。

第二章奖励范围、标准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根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范围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原《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户籍在我县,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每月夫妻双方总和为5元的标准,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奖励金,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第六条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帐共同管理。县、镇财政分别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专户”。

第七条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独生子女人数,按年人均60元的奖励标准安排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预算。其中,省市两级财政承担年人均15元、县级财政承担年人均5元,其余40元由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资金补足。

第三章部门职责和奖金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奖励对象资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整理、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调度和决算。

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独生子女父母专项经费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