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生的道路上,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心得体会,它们是我们成长的宝贵财富。在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别人的心得体会,从中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感悟。

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文明行为是文明的象征,是良好的生活习惯,良好的品行是一种优秀的精神力量,文明行为的养成是文明的基本要求。为此,近年来,公司文明单位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在各科室、车间的大力支持下,文明单位的建设工作逐步走入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现就我公司在文明行为规范上的情况和我们的工作,谈几点体会:

第一,在建设工程中,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文明单位的建设工作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它既关系到我们的形象,同时也是我们的自身素质的体现。为此,我部在工程建设中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我部在抓好职工的行为规范的同时,积极引导、规范其行为。

首先是我们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我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和执行了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有关规定,使员工的行为都要符合公司的规定,做文明员工。第二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我部员工做到“人员、地点、时间”四个落实,并在员工上作安排,以此促进我们的行为规范。第三是坚持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四是坚持每周一次员工生活会,及时总结安全工作并加强检查。

第二,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上也着手,努力打造一支“素质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作风顽强”的员工队伍。

我部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积极配合人事部完善了人员招聘、员工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丰富我们的业余工作生活,增进我们的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在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福利上,我部积极与工商局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适应公司的发展和员工个人的长远需要,我部今年先后制定了《员工福利实施办法》、《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员工工资核算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不断的完善,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的起到了用制度管人、约束人的作用,使企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的进行。

第四,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上也作出了一定努力,在实施中我们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认真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对各项规范制度的学习和实行,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一系列管理和措施的实施,公司在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物价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进步。

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当你携伴肩并肩骑车上街之前;当你跨越人行道横穿马路之前;当你翻越栏杆、翻越主席台之前;当你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之前安全这个词都会突然浮现在脑海中,时刻提醒着我们要朝着安全文明健康的道路上前进,不要另寻歧途。安全并不是侥幸和麻木,我们只能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只能够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

在我们的一生当中,有三个词语连环相扣,拥有生命就必然要注意安全,之后还要健康。保证自己的生命,才能真正拥有幸福。而且生命与幸福都是安全健康作为支柱支撑起来的。生命在安全健康的庇护下才能突显活力,幸福在安全健康的庇护下才能够突显魄力。人与人之间都有一条安全的纽带连接在一起。我们要想维持这条纽带的正常秩序,就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让安全时时刻刻冲锋在首位。提倡安全的同时也要用真诚、坦然、绿色文明健康的形象去面对每一个人。

文明制造和谐氛围,文明与生活紧密相连。文明,是关爱与宽容的态度。文明,是高尚与道德的基础。文明也会让我们的生活变得安全。而健康会使我们快乐。健康在生活中无比重要。健康是每一个人必不可少的。健康,是成就和幸福的基石。健康使我们能做更多事业。

安全铭记在心,文明随我而行,健康时刻注意。我们要用自己的双眼去发现,用双手去寻找安全文明健康的明天!

文明行为与高楼大厦、城市花园一样是影响一个城市的面子,它是由城市中每一个个体的行为构成的,只有每个个体从内心深处学习和履行文明行为,做好城市的里子,才能撑起城市的面子。

该街道办事处组织机关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集中学习《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重要性、指导性、实效性和时间性,并借助此次学习的契机,切实把文明行为规范记在脑中、刻在心间,树牢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时刻将其作为个人行为指南进行严格落实。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区司法局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1.党组带头学习推进。区司法局利用每周一召开的党组会议开展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轮流领学、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带头遵守婚丧嫁娶文明行为规范,树立良好家风家教。

2.积极加强宣传引导。一是组织动员各乡镇司法所和区社区矫正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等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各支部集中每周学习时间,对条例内容进行学习,并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认真学习,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是鼓励干部职工践行文明规范,在无偿献血、保护环境、低碳出行、共建文明等方面均有一定成效。

3.建立健全文明制度。制定《**郊区司法局文明单位创建规划》、《**郊区司法局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方案》、《**郊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文明股所、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的实施方案》及《**郊区司法局文明单位创建奖惩办法》,发出《**郊区司法局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倡议书》及《**郊区司法局文明上网倡议书》等号召。

目前,已在全局形成了自觉遵守条例、自觉践行条例的良好风尚,全局干部职工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做到文明出行、文明就餐、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干部职工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下一步打算。

尽管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宣传引导不到位,内容知晓度低,践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激励表彰机制尚未建立等。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深度和力度,并把《**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当中,扩大普法宣传范围,创新工作形式,多举办一些喜闻乐见、容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活动。同时,拓宽宣传渠道,做到辖区宣传不留“盲点”,着力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文明行为与高楼大厦、城市花园一样是影响一个城市的面子,它是由城市中每一个个体的行为构成的,只有每个个体从内心深处学习和履行文明行为,做好城市的里子,才能撑起城市的面子。

该街道办事处组织机关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集中学习《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重要性、指导性、实效性和时间性,并借助此次学习的契机,切实把文明行为规范记在脑中、刻在心间,树牢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时刻将其作为个人行为指南进行严格落实。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

引导文明行为。

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

保障条例落实。

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

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

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为了营造学习宣传贯彻《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浓厚氛围,切实引导与规范职工群众行为,不断提升职工群众文明素质,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福利中心组织开展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让文明深入人心。

一、全面开展《条例》学习。

xx干部职工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掀起了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一方面利用闲暇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观看《公益广告宣传短片》,要求干部职工在了解条文的基础上,熟知《条例》内容,遵守《条例》,践行《条例》;另一方面通过领导带头自学《条例》,鼓励广大职工争做贯彻执行《条例》的表率,做到人人学习、人人宣传。

二、丰富活动开展形式。

充分发挥xx“道德讲堂”活动阵地作用,特邀慈济环保教育基地的志工以“生态文明”为主题,开展环保专题知识分享,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现场教授“十指口诀”,切实提升xx干部职工生态文明的意识。创新开展“快闪活动”,以“献礼祖国70周年”为主题,xx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带领中心休养员共同拍摄“快闪”视频,让休养员用实际行动为共筑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三、大力做好《条例》宣传。

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借力xx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体,联动发布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条例》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网上互动氛围。同时做好阵地宣传,xx积极利用部门电子显示屏、廊道,因地制宜播放《条例》公益广告,让职工和休养员时时处处受到熏陶,在耳濡目染中更加深刻地领会《条例》。

下一步,xx将继续通过多平台、多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持续开展文明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宣传教育,真正实现文明到心,文明在行,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必要事项。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三十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志愿服务计划备案时,发现该计划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立即通知志愿服务组织修改后,再予以备案。

第九条为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

有关证、册、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八)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的重点是社会公益活动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必要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格式,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总时数累计达四百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绩效证明向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工作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商业或非法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精选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

国庆节放假归来,学校党支部开展“清洁校园周边”志愿服务活动。11名党员志愿者带着扫帚、铲刀等工具,到学校外的学生通道进行打扫,志愿者们有的清扫垃圾、有的整理摆放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有的铲除小广告,发挥不怕脏、不怕累的志愿服务精神,经过近1个多小时的清理整治,楼道,学生通道被打扫的干干净净。

在志愿服务活动现场,志愿者积极向学生的家长发放《条例》宣传册,宣讲条例内容扩大《条例》辐射面,让更多的学生家长认知条例、学习条例、遵守条例,夯实公共文明素养提升行动的群众基础,营造了社会风尚向上向善、城市文明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好“小手拉大手”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只有这样人人行动起来,我们的城市才能更美好,我们的城市才能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精选

看到区、街道结合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倡导我们大家要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文明生活方式,感触颇深。看到了我们的基层工作人员为办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而四处奔走,也看到我们的社区保安在封控区门口守夜,他们以实际行动换取老百姓对他们工作的支持与认可,共建共享文明石景山的和谐社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改变,比如“社区里少了争吵、多了和谐”,“马路边少了无序、多了礼让”。在石景山创建全国文明城区过程中,大家主动对标各种文明行为,破除不文明行为,看到了更多的志愿者结合小区实际情况,“量体裁衣”改造身边事、优化环境,把事情办到我们的心坎上。

作为党员,我们将继续努力成为守则的模范,为首都文明建设注入新动力。我的体会是从自身做起!力所能及的做好能做到的事,如:垃圾分类,在疫情期间服从管理,按时做核酸,少聚集,文明出行,讲究卫生,坚决反对随地吐痰,高空抛物,机动车乱停乱靠!公共场所吸烟!尤其是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等。只有这样才能有力打造文明健康生活环境!最终受益的将是我们自己。从自身做起,自己坚持并力所能及带动身边的人,做好身边的事儿,为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做点自己的贡献。

文明行为规范促进条例心得体会感悟

营造文明氛围。

“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

二、创新培训形式。

引导文明行为。

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

三、打响“楼道革命”

保障条例落实。

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

四、存在问题。

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

五、下一步打算。

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智慧经济发展规划。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智慧经济发展。

第五章智慧应用推广。

第六章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智慧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经济的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促进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慧经济,是指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知识和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以信息科技创新应用与产业间的协同发展为核心特征,具有自主性、创新性、协同性和可持续性的一种现代经济发展形态。

第四条促进智慧经济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分步推进、鼓励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体系,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促进信息社会发展均衡化;推进信息网络融合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的智慧成果平等共享。

第六条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智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智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促进智慧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编制全市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全社会的信息数据共享和开放,协调推动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智慧经济发展规划。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智慧经济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区域、部门、领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以及规范体系规划等。

第九条编制智慧经济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物质、信息和智力资源,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推进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智慧化建设,优先发展民生服务领域的智慧应用,强化网络安全保障。

第十条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由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智慧经济发展的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区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部门、领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由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智慧经济规范体系规划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在编制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智慧应用项目按照项目申报、预审、预算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施方案确认、预算调整、建设进度、绩效评估和审计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大数据平台、云计算基础设施、智慧城市感知网络及其支持环境。

智慧城市感知网络主要包括通过视频监控、射频识别、地理定位、传感器、识别码、遥测遥感等传感设备和技术,实现对城市中人与物的全面感知而构筑的网络。

第十五条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设置公众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物内的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新建建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订立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广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酒店、餐厅、风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五)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六)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文明祭扫,减少使用香烛纸钱。

第七条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八条公民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第十三条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现在走上街头,发现大声喧哗、吵架的人少了,公共场合乱扔垃圾的人少了,随地吐痰的人也少了,我们的城市因此而变得更加美丽了,我也因为自己生活在这样一个文明的环境中感到幸福。让我们一起牵起“文明”之手,做文明宝鸡的参与者、建设者、推动者,汇聚起积极向上的文明力量,共同维护我们的美丽家园,用文明素质擦亮城市最美底色!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条例》不仅对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界定,还对文明创建及文明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保障和监督,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学习《条例》,一方面感受到当前政府对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践行文明行为的底气与自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作为一名税务干部不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时刻对标文明条例,更要积极投身文明实践活动,用文明素质擦亮城市最美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