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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_____》、《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_____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三、出让方:指能够依法转让经营性国有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企业类型:按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标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能够进行转让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经营性国有产权。

七、出让价格:为当事人按照规定程序产生的成交价格。国有资产的转让应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

八、职工的安置方式:按有关规定,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产权出让方、受让方签章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代理会员:电话:

乙方(出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代理会员:电话:

根据《_____》、《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有偿转让给乙方。该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

该转让标的的评估基准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第二条?职工安置方案。

甲方的职工安置方案为:___________(任选一条)。

(一)乙方负责安置甲方的______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二)乙方不负责安置甲方的______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三)甲方负责安置甲方的______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四)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___________(任选一条)。

(一)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二)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一)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二)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________(任选一条)。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________%(不低于30%)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汇入重庆所结算中心帐户,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付清,并提供________担保。

第五条?产权交割。

(一)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清单》移交给乙方,乙方核验查收。财产交割清单需双方签字盖章。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批件的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转让税费负担。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支付价款________%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乙方按转让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四)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则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五)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偿付守约方其经济损失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参照本合同第八条及《_____》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向重庆市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二)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交易基准日。

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甲、乙双方代理会员各执一份,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一份用于备案。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

(法人印章)(法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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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二章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持有的国有资产涉及诉讼的,根据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第五十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转让的管理,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是指由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组织将企业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买卖、交换、租赁等行为。

第四条在产权转让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的,均按照土地、房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公开公正的原则。产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产权转让的管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地产、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产权转让的管理工作。

(一)审查产权转让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出具产权转让证明;。

(三)为产权转让双方提供咨询、论证;。

(四)接受委托,撮合产权转让成交;。

(五)主持双方签订。

合同。

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六)维护产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产权转让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产权转让方是指在产权转让活动中出让产权的组织;产权受让方是指在产权转让活动中接受产权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整体或者部分产权;。

(二)公司制企业(非上市公司)的股(产)权;。

(三)租赁企业经营权;。

(四)商标权、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投标;。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不允许转让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转让。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方进行产权转让,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上市转让:

(五)在单独转让商标权、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时,应当征得所有者同意。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方和产权受让方,应当分别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本条二、三款规定的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

产权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转让。

申请书。

(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产权证明;。

(六)拍卖破产企业产权时,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决书;。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产权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组织或者个人的资格证明;。

(三)资信情况证明;。

(四)受让后的企业发展方案和偿还债务、职工安排意见等资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产权转让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值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成交价格及其他转让条件确定后,产权转让双方应当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产权转让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职工、支付价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交接手续。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产权交易中心应当给转让双方出具《产权转让签证书》。

第十七条《产权转让鉴证书》是产权转让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财务结算、税务、土地、房地户籍等变更手续的必备文件,是其增减资产的合法凭证。无《产权转让鉴证书》,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产权转让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产权转让。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产权转让:

(一)有产权争议或者产权归属尚未界定的;。

(二)产权转让成交之前,产权转让方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产权实物灭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停止产权转让的事由。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转让无效:

(一)产权转让方申请人、产权受让方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双方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另一方产生误解,而又不能合法解决的;。

(三)产权转让双方串通,故意压低价格成交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产权转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凡涉及债务转移的,应当在产权转让前征得债权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产权转让净收入是指转让收入支付各种转让税费、安置职工和偿还债务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产权转让净收入的归属与使用原则是:

(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净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组织收缴,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按规定使用。

国有企业经批准转让的部分产权的净收入,留给企业使用,作为国家资本金。

(二)不同出资者设立的企业其产权转让方的净收入按出资比例划分归属,其中国有资产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缴和使用。

(三)企业经营权的转让收入,由原经营者收取。

(四)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由所有者收取。

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向产权转让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产权转让双方因产权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转让事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办法解决;争议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罚外,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外进行产权转让的,责令终止转让活动,并分别处以产权转让双方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无《产权转让鉴证书》,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其变更手续无效,并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产权转让公告及其公布的文件中使用虚假说明或者记载的;。

(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超标准收取产权转让服务费的。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

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三十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产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企业名称)于____年_月_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万元。甲方占有(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甲方愿意将其占(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已投资人民币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以人民币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没有设定质押,保证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企业名称)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的比例分享(企业名称)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企业名称)在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企业名称)的投资人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市监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_年12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协议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协议书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相关的协议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让方:(甲方)。

出让方经纪机构:

受让方:(乙方)。

受让方经纪机构:

审核机构:产权交易所。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按照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企业产权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以下产权转让合同。内容如下:

一、被转让的企业产权、评估情况、转让价格及方式。

转让产权所属企业: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与甲方关系:

资产总额:

债务总额:

净资产:

土地面积m2(亩)。

建筑面积m2。

机械设备:台/套。

供电kva。

供水吨/日。

转让价格:

转让方式:

(单位:万元)。

(资产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职工安置。

产权转让企业的在职职工人由安置,离退休职工人由管理。具体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三、产权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四、付款方式及办法。

1.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其全部应付款项,详见本合同附件。

2.其他约定:

五、产权交割及有关手续的办理。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经纪机构组织甲乙双方按照转让产权资产清单进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办理完毕。在此期间,甲方应保证移交财产的安全完整。交割过程中,双方应互为对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交割工作完成后,双方经纪机构组织甲乙双方签署《资产交接清单》。

3.甲乙双方持签署后的《资产交接清单》和本合同,到审核机构办理《产权转让交割单》。

4.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担。

5.其他约定事宜: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审核机构、经纪机构和对方,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中止协议,规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

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产权购买价款,每迟交一日应按本合同交易资产总额的%交付滞纳金。

3.若乙方超过规定时间日仍未付清其应付款项,则被视为违约。乙方须将其所取得的财产退还甲方,并承担全部手续的办理费用。乙方已支付款项在扣除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资产总额%的违约金等费用后,由甲方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双方向审核机构和经纪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再退还。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价款之前,不得将受让资产抵押、转让,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交易资产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未能按规定期限完成产权交割工作,如属非不可抗。

力原因所致,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转让资产总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继续偿付。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合同,应当在经纪机构的主持下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报青岛产权交易所备案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2.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并不因此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

八、合同纠纷的处理。

凡甲乙双方及其经纪机构因本合同发生的履约纠纷,各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时间概念“日”,除指明为工作日外,均为日历日。

2.本合同使用的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3.本合同中“交易资产总额”以资产评估总值的数额为准。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双方经纪机构主持下按规定协商达成附加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报审核机构备案,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审核机构留存壹份。副本份,分送缔约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双方及其经纪机构签章并经青岛产权交易所审核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生效。

出让方(盖章):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出让方经纪机构(盖章):受让方经纪机构(盖章):

经纪机构出市代表(签章):经纪机构出市代表(签章):

审核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审核负责人(签字):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八条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条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第三十三条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产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评估值为基础,考虑优惠政策、不良资产剥离及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转让基础价格。

资产及负债情况。依法委托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结果如下:

1、审计结果: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万元。

2、评估结果: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万元。

3、以上资产状况依据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

第号和第号,双方对上述评估情况清楚、确认。双方同意以上述表明的标的企业的现状作为产权转让的基础依据。

第二条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乙方承担的全部负债;的银行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其他债务人欠款,乙方做出还款计划,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处理。

第三条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入股乙方的职工安置费用转作股金,未入股乙方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

处理企业净资产部分万元,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万元,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甲方指定账户。

此次产权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金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相关政策办理减免手续。

第六条产权交割事宜。

各种证照的交付;。

资产的交付;。

资料的交付;。

其他应交付的资产或资料。

以上均应在甲方监督下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交付给乙方,乙方并应给甲方出具交接手续。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享受国家____省、市规定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享有依法对产权完全自主的决定处置权;。

乙方享有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确认、同意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乙方承诺承担的全部债务,并按承诺的债务处理方案履行偿还的义务;。

乙方应承担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

承诺________年内不改变改制后新企业的注册地、纳税地;。

乙方在投标书中明确承诺的其他义务;。

乙方应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代表甲方的批准机关或的职工行使诉讼的权利;。

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协助乙方办理此次产权转让中乙方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事宜;。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督乙方履约的义务;。

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如出现本条以下约定情况时除外:

乙方在________年内改变改制后新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按承诺偿还债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责任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适用。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双方同意不再调整,乙方据实接收。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批准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下列文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承诺的义务性条款;。

整体兼并方案;。

第号审计报告和。

第号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签订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为。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管辖,如由于级别管辖原因,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