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一个充满关爱和希望的地方,每个学生都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和价值。如果你对学校生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妨来看看以下一些学生的学习经验和体会。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第三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七)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学校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或者聘用不合格驾驶人员的;。

(二)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的;。

(三)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学生安全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体罚、侮辱学生的。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未尽职责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第三十五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特别严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七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泄露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隐私的情况,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侵占、毁损学校财产。

第四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不得向学生筹集,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保险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安全管理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安全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度、性格倾向等多种心理因素上的缺陷,都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而对于这些心理缺陷是可以通过安全教育纠正的,安全教育对事故预防是明显有效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教育是与学生最密切相关的安全对策,作为学校要首先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从而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习后让我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通过专家们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中小学生死亡的人数,令人心痛。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错误看法,改变了认为教师教好书,学生学好习就行了的观念。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不能存在有半点侥幸心理,因为安全隐患处处有,必须处处留心。

学习让我系统、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懂得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和途径。任何事物都有起规律可寻,只要把握规律,就可以解决。我们的专家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如:王大伟教授告诉我们如何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法和要求;告诉我们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针对本校存在的具体问题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和整治力度。我校位于市中心,门前又是马路。因此如何管理好学生在路上的安全就很重要了。对此,学校每学期都在宣传路上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学生的警惕;另一方面,我们又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组织在一起,让他们集体学习,并向学生讲安全知识。还有学校校级领导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总之,通过学习,让我提高了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这次学习到的有关内容应用进去,使学校的工作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基层学校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构建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我国制定了《基层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的安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要深入理解和贯彻这一条例,全面提升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感悟颇深。下面,我将从加强安全意识、建立完善机制、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加强安全意识是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通过学习和宣传《基层学校安全条例》,我们深感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只有每一个人都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局面。因此,我们将安全教育融入到各个环节中,并利用家长会、班级会议等形式宣传安全条例内容。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提高了师生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增强了对校园安全的责任意识。

其次,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是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途径。条例对校园安全机制的要求非常明确,我们要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首先,我们要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一个成员在安全事故中的职责。其次,我们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学校各个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再次,我们要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应急能力。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种安全风险,确保学校安全无虞。

此外,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学校安全条例要求校方要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确保他们的安全。我们要根据学生年龄和能力,合理规划各类活动。对于幼儿园的孩子,我们要加强对他们的护理,确保他们每一刻都在安全的环境中。对于小学和中学的学生,我们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社会的合作,共同保障学校安全。《基层学校安全条例》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外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要加强与社区、政府、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同时,我们还要利用社会媒体和其他渠道传播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度。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建立起一道坚实的社会防线,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整体效能。

综上所述,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实施对于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们作为学校的一员,要深入理解条例的要求,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完善机制,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加强与社会的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颁布,正好让我好好学习了一下,感触颇深,收获颇多。作为一名小学教师,每天面对的就是一群天真活泼、充满稚气的孩子。看着他们,时时牢记安全警钟长鸣。孩子好动是他们的天性。只有时刻让学生记住安全第一,做有益身心的活动,加上教师的责任心,才能让孩子们拥有一片自由、安全的天地。通过对《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学习,让我不禁想到,如何做到这些呢?这是我们教师值得深思的问题。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出台是及时也是必要的,加强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国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救护能力必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教育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为了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提高安全教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非常有必要。

通过学习《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我看到了国家致力于校园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决心和力量。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特别关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行校园安全管理的决心。关爱生命,情系校园,安全举措,拳拳之心,激动民心,更激励着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内容很具体,条款很分明,操作性极强,的确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南。通过学习讨论,我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掌握了学校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知道了可采取的安全措施。要紧紧跟上当今安全管理的时代步伐,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牢记安全管理职责,绷紧安全观念之弦,忠于安全管理之事,加倍努力,做好工作,才能不负众望。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基层学校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基层学校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为了确保学生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学习,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基层学校安全条例。在我参与条例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下面将从条例的实施效果、社会反响、增强学校安全意识、促进教育质量提升、与家长密切合作等方面展开叙述,分享我对这个主题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实施效果(25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实施效果令人鼓舞。通过条例的具体落实,学生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有效保护。学校安排专门的安全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学校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对校园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有效地预防了潜在的安全事故。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的报警系统和联络机制,学校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减少了损失,并确保了学生安全。这些举措不仅使学生的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也让家长更加放心地将孩子托付给学校。

第三段:社会反响(25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家长们纷纷表示对这一举措的支持和认可。他们认为,学校安全是孩子们平安成长的基础,条例的制定无疑是给学生提供了更安全的学习环境。家长们也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与学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氛围。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学校安全问题,纷纷捐赠资金和设备,为学校提供物质保障,进一步推动了学校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段:增强学校安全意识(25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不仅提高了学校安全保障能力,也增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开展了相关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危险的种类和防范措施。学校还与相关部门合作,遵循薄弱环节优先、风险点错峰整治的原则,对校园安全设施进行了全面改善和升级。学生们通过参与安全检查、参观示范等形式深入了解学校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进一步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教师们也通过专业的培训提高了安全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了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

第五段:与家长密切合作(30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执行,促使学校与家长密切合作,形成了安全共治的局面。学校与家长组织了安全座谈会和家长学习班,沟通了解家长的关切和需求,共同探讨了解决学校安全问题的办法。学校通过建立家校联动机制,定期向家长传达学校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工作计划,邀请家长参与安全巡查和演练活动,形成了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这种积极的合作不仅加强了学校对安全问题的监管,也提高了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而家长们的参与和支持,进一步提升了学校安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结尾(10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实施,对学校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条例的培训和宣传,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校园安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进一步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家长的合作,形成了安全共治的局面。我相信,在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指导下,学生们会在更加安全、稳定的学校环境中健康成长。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确保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实施校安工程以来,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校安工程和校点布局调整作为全乡的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按照部署稳步推进,校安工程取得了显着成效,乡的基础教育设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但是,实施校安工程一年多,我感到工程实施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惑。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体会。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举措。大姚县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属于地震多发区和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而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为落后,一些校舍年久失修,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实施全国中小校舍安全工程,是县发展教育基础设施的一个机遇,是改变县办学条件的一个契机。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坚决踏实地实施好校安工程,改变县的教育硬件设施,缩小我们与一些发达地区在基础设施上的差距。在软硬两方面取得质的突破,真正打造出办学水平一流、硬件设施一流的教育名县。

实施校安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关系到千千万万师生的生命安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在实施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时间紧任务重。校安工程实施要做校舍的排查鉴定、规划和实施,工程的实施要求高,许多工作涉及的资料不齐全,而且要求时间紧,工作量大,显得时间紧张任务繁重。

2、教育资源整合度不够。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需要重建或加固的.学校数量特别多,需要重建或加固的面积特别大。经过校舍撤并后,许多村小的教学用房闲置,形成校舍资源的浪费。

3、单位责任不明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到教育、财政、建设、学校等多家部门单位,尽管各地都成立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但实际上许多工作还是由教育部门来做,主要责任不明确,而且有关部门认识不到位,配合不密切,部分工作不协调。

3、d级危房撤除工作因教学无过渡房和专门建设款,部分学校的危房拆除困难较大。

4、校安工作涉及诸多专业知识,并且要实行电子化管理,数据繁杂,任务艰巨。而目前乡镇校安办工作人员没有专业技术,也没参加过相应培训,有的工作开展起来较吃力。

5、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学校的校舍档案存在不全不齐状况,按照省校安办的建档要求存在实际难度,并且档案资料的不齐全也给校安工程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影响。

6、民办学前教育多属私立性质,校舍多为租赁,办学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积极性不高,势必影响工程建设整体步伐。

1、希望上级校安部门在安排工作时,先解读上级发的文件精神,在向下级安排工作时讲清具体的要求和做法,避免不必要的工作重复,在要求上报有关数据时在时间安排上要给予一定提前量。

2、每个乡镇成立专门的校安工作人员编制,全力做好校安工作。

3、对于校安人员,多开展一些培训,提高校安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水平。

例如一些建筑工程、测绘方面的知识培训。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确保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我们将按照省、州校安办的安排部署,克难攻坚,踏实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广大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第十条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

第十四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购食材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采购、供应、配餐、留样等台账。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志,使用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力、防雷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发现有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心理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集体活动中,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者擅自离队的,应当查找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一条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周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违法占路经营、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新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国土房管、水务、地震等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其周边进行相应的安全隐患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线井盖的检修、检查,保证其完好。

第四章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

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学校未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干扰依法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或者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9月1日起施行。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三)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七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九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

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二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八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一条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校车驾驶人。

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意见。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三十六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七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停车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四十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一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四十二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三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岗位培训;。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五十一条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三)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第五十五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三)未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的;。

(四)未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五)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者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义务的;。

(六)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义务的。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分的;。

(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三)未安排人员保护、引导学生上下车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全方位,全过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教育实际,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联动、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并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人身伤害等安全知识教育。

第八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应当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利用每年“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条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应当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预案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学校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救护,并根据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安全工作是对学校进行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学校紧急状态预案制度。学校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火灾、校舍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和接到上级发布紧急状态的通知后,要立即启动紧急状态预案。本着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和迅速有效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校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应当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和附属设施(围墙、厕所等)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

严禁教师学生在私自接线安装、使用各类电器和充电器;坚决杜绝使用明火用电器(电炉子、节能炉等)取暖、造炊。

第十七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完好,教育教学场所应当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记,保障所有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应当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山东学校安全条例

1、学校与学生不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2、学校对学生安全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因果关系;

(2)过错行为;

(3)损害后果;

4、学校对学生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

(1)教育内容、教育形式;

(2)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3)保护学生生命、促进学生健康。

(二)学校安全事故的类型和责任划分。

1、学校责任事故。

(1)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事故;

(3)饮食安全事故;

(4)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

(5)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6)对教师管理疏忽事故;

(7)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8)学校救护不力事故;

(9)教师错误行为事故;

(10)教师不作为事故;

(11)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12)其他责任事故。

2、学生责任事故;

3、第三方责任事故;

4、混合型的责任事故;

5、学校可免责的伤害事故;

(1)不可抗力的伤害事故;

(2)外部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故;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事故;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事故;

6、学校管理职责之外的学生伤害事故;

7、故意伤害事故。

二、学校常见的事故。

1、食物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

3、校车事故;

4、校园暴力事故;

1、及时告知家长;

2、及时报告;

3、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

4、协商解决;

5、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6、诉讼渠道解决;

四、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关键注意事项。

1、救人第一;

2、尽快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3、及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4、系统、有序地处理各项事务;

新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新安全条例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普通民众,在这一新的安全法规下,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个人行为的规范。

第二段:加强意识,提高警惕。

新安全条例对于加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警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平时的生活中,我时刻谨记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注意细节,不轻信陌生人、不违反交通规则、遵守户外安全知识等。同时,我也不断地积极宣传身边的人们注意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三段:行为规范,遵守法律。

新安全条例对于加强行为规范、保障安全权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公民,我认真遵守新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居民区安保,不擅自改动或者损毁公共设施。同时,我也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则,不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等,力求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段:履行义务,积极参与。

新安全条例的实施,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全面落实,也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和责任担当。在平时,我积极参与集体学习、参加社区治安巡逻、学习志愿服务知识等,不断升华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担当。同时,我也认真履行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工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做出贡献。

第五段:结语。

作为公民,我们不仅需要从根本上提高治安意识和安全意识,更需要树立起“自己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意识,积极履行各种义务,有利于推动安全法规有效落实,为社会公共安全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新安全条例的实施已经开始,我们也应该从现在开始,积极参与,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安全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