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协议。这些范文包括了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不同行业和岗位的雇佣关系。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及问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出终.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1、这些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是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来上海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是户籍转来上海,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例如日本民法典等627条规定:当事人未定雇佣期间时,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于此情形,雇佣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而消灭.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规定: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者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3、规范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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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及问题

由于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非常多,要求也很高,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败诉率非常高。企业对员工实施过失性解除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我们认为,从实体角度观察,判断的标准,其一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实依据;其二是有否法律依据,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即为违法。

关于事实依据,即员工存在过错的法律事实。这里要注意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什么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是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能被仲裁或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才是裁判的依据。但现在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单位看到客观事实了,但没有证据,到法庭没法证明,这就不是法律事实。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注意保留劳动者有过失的有效证据,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固定员工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

第二看法律依据,这包括三类: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的规章制度,还包括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比如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法》的这一规定进行细化,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构成严重失职,损失达到什麽程度才是重大损失,而且用人单位的规定必须是合理的,这样就解决了法律依据的问题。可见,做好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权利。在这个权利的行使中,有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企业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二个问题是,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合不合法,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个问题是企业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实践中有些企业通过公告栏或企业内部的网络来进行规章制度的公示,这种方式的公示在仲裁诉讼中很难举证。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把公示落实到书面上,让员工明确知道公司有相关规定,违反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同时还要注意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后处理结果的告知,公司应以合法的程序去告知。另外,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什么是重大损失,是否就不能解除呢?也不是,这时仲裁或法院就会直接适用法律法规,根据通常的标准来衡量它是否是重大损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会很被动。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及问题

引论。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出终。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1、这些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是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来上海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是户籍转来上海,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例如《日本民法典》等627条规定:当事人未定雇佣期间时,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于此情形,雇佣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而消灭。《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规定: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者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3、规范企业行为,事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财源”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我所熟悉的浦东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来看,这些企业都是所谓的“万人”大厂,这几年,搞资产重组,为了能轻装上阵,就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就其实质,买断工龄不就是买断了职工的劳动权吗。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由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磨千岁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任命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予如此宽泛的条件,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议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4、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备案。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

住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___: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___个月的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___路___号。

第三条、:

1、乙方同意在甲方___部门(或岗位)担任___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___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___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___)。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___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___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于20___年11月28日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现经乙方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甲乙双方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7.本协议按中国法律解释,受中国法律管辖.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员工工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_____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及问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出终。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1、这些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是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来上海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是户籍转来上海,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例如《日本民法典》等627条规定:当事人未定雇佣期间时,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于此情形,雇佣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而消灭。《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规定: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者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3、规范企业行为,事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财源”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我所熟悉的浦东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来看,这些企业都是所谓的“万人”大厂,这几年,搞资产重组,为了能轻装上阵,就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就其实质,买断工龄不就是买断了职工的劳动权吗。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由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磨千岁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任命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予如此宽泛的条件,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议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4、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备案。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

用人单位因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违法解约的,不是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而是向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例如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的,赔偿两个月的工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伤医疗期满后不来上班,可以调整岗位,但是不能辞退劳动因为工伤员工本身的特殊性,劳动法对其权益有着特别的保护规定。对于一至六级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工伤员工严重违纪除外)。

而对于七至十级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才能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续签;。

(三)工伤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注销等情形的。

除此四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他理由与工伤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于上述问题中的八级工伤员工长期休病假不来上班,因为该员工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伤病,在员工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此,因为员工的工伤身份,即使其医疗期满不能来上班,或者上班不能从事原有工作,公司调整岗位后仍不能从事,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职工姓名: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定以下一项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学徒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具体工作为:_________。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_________。

(三)乙方的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4.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四)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3.遵守厂纪厂规和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实行_________工作制。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__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_________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确需乙方加班加点时,在征得工会和乙方同意后,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

(二)劳动报酬。

6.双方商定的其他报酬: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二)乙方退休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甲方投保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领取。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遗属津贴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以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一)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解除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四)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国家、省和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待遇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7.乙方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的;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五)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_________。

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_________。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甲方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交回:_________。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十一、本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及履行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有限(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币______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有限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2、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

3、乙方工资结算至年月日,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年月止;

4、其他:

5、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6、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甲、乙双方同意,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三、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补偿金为_____个月工资(按当事人上年度月年均工资计算)合计: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

四、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市社保局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7、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8、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解除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解除与乙方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者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甲方给乙方交的社保、公积金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工资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乙方,所以甲方不必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及其赔偿金额。乙方也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风险提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____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_______年。

四、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离职规定在____日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离职等证明。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从双方签订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主、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2、乙方自愿承诺完全配合甲方做好个人的相关工作交接,若乙方未交接清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配合直至所有交接工作全部完结。

3、乙方在甲方工作年,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元(个月工资标准);同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双方已经了结所有的劳动权利义务,薪资已全部结清,今后互不追究。

4、乙方自离职之日起,其所有行为均与甲方公司无关,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以甲方员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亦不得对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甲方公司资料,否则由此给甲方公司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

尊敬的______:

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先生/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现因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本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现经公司管理层批准,依法与您解除原劳动合同。

按国家和______市的劳动管理规定本公司除支付您本月应得的工资外,还将向您支付一次性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有)。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币______元整。包括:

1、按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计币______元整。

2、其他应付款项,计币______元整。

3、(相当于员工本人______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计币______元整。如有)。

4、按规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币______元整。

现特此通知______先生/女士,原劳动合同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解除,请即日起与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本月应得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______先生/女士与______有限公司完全脱离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______。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

__________(员工工号:______):

你与解除劳动合同通告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______项原因,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告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的规定,决定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补偿为______元,医疗补助费为______元。

特此通知。

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