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在学习或者工作实践中对所获得知识和经验的总结和反思。阅读这些心得体会,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人在面对相似情境时的不同思考和总结。

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心得体会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婚姻法》正式实施,成为首部融入民法典的法律法规。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婚姻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婚姻法纳入民法典,不仅是对传统家庭观念的一次升级,更是对法律反应社会进步的体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人的尊严和权益是在婚姻制度中得到保护的。新婚姻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关爱和关怀。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的保护增加了更多的门槛和程序,通过增设适当的程序阻碍,旨在引导夫妻双方理性思考、多方协商,从而避免轻易离婚带来的家庭破裂和子女伤害。

婚姻法作为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新修订的婚姻法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作为一个核心原则。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新婚姻法还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禁止,并加强了对家暴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实现了对家庭成员的全面保护。

四、婚姻法修订为婚姻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

新婚姻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制度。对于同居关系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地保护了同居期间双方合法权益;新婚姻法的实施还增设了婚姻预冷静期的规定,旨在避免冲动结婚带来的后悔和离婚浪潮;此外,新婚姻法还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写入了法律,为多元家庭提供了保障。这些变化注入了婚姻关系新的活力,促进了更加稳定和谐的家庭结构。

五、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待改进的问题。

尽管新婚姻法的出台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和积极影响,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对于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和儿童,保障力度仍然不够;此外,对于离异父母的子女关系处理也需要更多的关注;此外,婚姻法的具体规定还需要更精细化,以便更好地保障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总之,新修订的《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婚姻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它不仅将婚姻法纳入民法典,提升了婚姻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进一步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为婚姻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相信,在政府的引导下,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婚姻制度将越来越完善,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

婚姻法心得体会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一环,婚姻法是维护婚姻稳定的基石。经过近年来的修订,新版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许多重要的方面,为人们的婚姻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和理解,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婚姻权益。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婚姻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婚姻应是基于自愿的。

婚姻法清楚地规定,婚姻应是基于自愿的,不得强行安排婚姻。因此,在选择结婚对象时,我们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外界的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而轻率地决定走入婚姻。只有当我们真正喜欢对方,认为两人有相似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时,才能真正保证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二、倡导事前协议。

在婚姻法中,事前协议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这为夫妻双方在婚前就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便利。因此,在正式结婚前,新人们可以一起商量一份文件,明确规定婚后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婚后发生争议而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

三、财产分配应合理公正。

婚后夫妻在经济上的合作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在离婚时,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应该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主动了解夫妻财产分配的规定,并且在婚前就能够明确所拥有的财产处置方式,以保证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更加公正。

四、离婚应该稳妥有序。

婚姻的破裂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在离婚时,我们一定要尽可能地稳妥有序。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申请人应在提出离婚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复婚。如果复婚不成,则可以提出离婚申请。在离婚过程中,我们需要谅解对方的立场和心情,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分歧,以保证离婚过程和离婚后的夫妻关系能够更好地保持。

五、注重家庭暴力和婚姻中的其他问题。

在婚姻中,我们还需要注重家庭暴力问题和其他的婚姻问题。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对家庭暴力采取有效的制止和帮助措施。对于其他的婚姻问题,我们需要主动沟通和解决。

以上是我对婚姻法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婚姻中,我相信只有真正的互相尊重、信任和包容,才能够带来持久的幸福。

婚姻法心得体会

新婚姻法它反映并解决了这些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所以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的。

其总的精神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建立和睦相处、彼此友爱的新家庭,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观念,使全体人民心情舒畅地投身四化建设。

新的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新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的婚姻法很好的体现并加强了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新婚姻法与过去相比完善了许多,但仍然有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对第十二条,若没有做公证,即使有承诺,该承诺也是无效的,还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另外,若是父母买的房子,那么婚后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呢,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婚姻法心得体会的题目

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婚姻幸福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我阅读了婚姻法相关内容,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和精神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在此,我愿意分享一下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对于需要将婚姻登记作为一种法定行为,我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婚姻登记是合法、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确认行为,使婚姻关系获得社会公认和法律保护。这不仅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也可以起到减少非法婚姻和虚假结婚的现象,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婚姻登记还提醒了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和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认真对待婚姻,从而增进婚姻质量。

其次,了解到《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我深感其重要性。婚姻自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成年男女自愿结婚并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这既是国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也是促进婚姻幸福的关键。过去,结婚往往受客观条件、家庭压力和社会观念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一些人在婚姻中感受到迫切的不幸福。而现在,婚姻自由的原则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让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眼中的幸福婚姻。

此外,《婚姻法》还强调了婚姻关系的平等与和谐。“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包容”这一条款,营造了和谐相处、平等相互的婚姻氛围。在这样的氛围中,夫妻双方能够拥有充分尊重和信任,相互支持和鼓励,在经济、家庭和个人发展等方面形成合理的分工,共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这些都有助于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稳定,增进家庭的和睦与幸福。

最后,我对婚姻法对离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离婚虽然是一种解决婚姻问题的方式,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到家庭和子女的利益。婚姻登记实施三个月内的离婚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旨在减少草率离婚,保护家庭的稳定与幸福。此外,我注意到婚前协议的规定,这对于规避婚姻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婚前协议是夫妻在婚前制定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夫妻在财产分配、婚姻终止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通过签订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事先协商好各自的权益,减少离婚时的争议和矛盾。

综上所述,“关于婚姻法心得体会”的主题,带给了我许多的思考和感慨。婚姻法不仅关乎每一个家庭,也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我深信,只有在婚姻法的指引下,夫妻双方能够更加积极地经营婚姻关系,共同创造美满的家庭,为社会和谐而努力。

婚姻法心得体会

近日,学校开展了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在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后,对于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诚然,“规矩”在此可以理解为约束我们的法律法规。法之所以能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主要是通过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方式来对社会起到规范作用,这是任何社会的法都具有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我们的生活也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单位组织开展的法制讲座和法制知识竞赛,我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1、要积极主动学法、懂法。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规范我们自身的行为,而且有利于维护我们自身权利。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学习了该项法规后在以后的日常出行中,就会主动参照该法律规范约束我们的行为,减少出行中出现的意外和伤害。

2、要做到自觉用法。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公正,人人平等。在学习一系列法律法规后不仅要“学法知法”,更重要的是学会“用法”。比如面对突发事件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再者可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来处理所遇到的问题。而当前建设生态文明也可学习和运用环境保护法和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来建设和维护我们的家园。

3、要规范自觉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学法懂法是前提,怎样用法是关键,而能够自觉守法才是真正完善地落实了这一活动。“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活动,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为自己为单位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每一次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形成良好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地知法,用法,才能把守法落到实处。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只有学好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也为单位为社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婚姻法的论文3000字。

婚姻的理解和感悟。

婚姻法选修课心得体会

正文: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完备,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也越来越深入。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和价值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婚姻和家庭问题,而婚姻法也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为此,在我校开设了婚姻法选修课,让我们深入了解婚姻法相关内容,对于婚姻家庭问题也有了更加明晰的认识。

第一段:课程简介和个人感受。

本次选修课程主要针对婚姻法相关知识进行讲解,包括家庭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夫妻离婚法律程序等多个方面。在听完课程后,我在法律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从而也对婚姻和家庭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思考。

第二段:婚姻法背景和发展。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婚姻法也因此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及调整,目前我们掌握的婚姻法体系也在不断巩固和发展。婚姻法是一个国家家庭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段:婚姻法的内容和特点。

婚姻法的内容和特点非常丰富,其中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的性质、基本权利、离婚等相关法规。其中婚姻家庭的性质既包括共同生活和共同财产积累,也包括相互扶持的义务;婚姻家庭的基本权利涉及诸多方面,如夫妻协议、遗产继承等等;而离婚则是婚姻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既是解决婚姻问题的必要手段,同时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四段:婚姻法对于生活和社会的影响。

婚姻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定,它对于生活和社会的影响也非常深远。婚姻法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利益,也为离婚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合法依据。同时,婚姻法也促进了婚姻家庭的平衡与和谐,保障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第五段:对婚姻法的看法和总结。

对于婚姻法的学习与了解,我认为这是一门十分必要的选修课,它可以让我们在法律方面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而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我们也可以有更加客观和深入的思考,对于日后的生活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婚姻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其重要性与意义不可忽视。我们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观念,积极推进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建设。

婚姻法民法典心得体会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不仅关乎两个人的幸福,更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我国的法律对婚姻关系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例如《婚姻法》和《民法典》都对婚姻关系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习和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这些法律规范对婚姻生活的指导意义。

婚姻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而婚姻法和民法典是婚姻法律最主要的规定和细则。婚姻法主要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法律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维护、解除等方面的规定。而民法典则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婚姻关系,特别是在财产权益方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范。同时,民法典还对婚姻关系中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利、隐私权利等进行了保护。通过学习了解婚姻法与民法典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基本要点,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婚姻的和谐发展。

第三段:掌握婚姻关系基本法律要点。

在婚姻法和民法典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婚姻关系中的基本法律要点。例如,在婚姻关系的成立中,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无直系亲属关系、没有夫妻、同性恋等情况的限制;在维护婚姻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忠诚、互相扶持、共同照顾家庭、保持家庭的和谐等;在解除婚姻关系中,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离婚请求不能得到调解,或者离婚原因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等。只有正确掌握这些基本法律要点,我们才能够依法行使婚姻权利,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段:完善婚姻制度的建设。

婚姻法和民法典的出台,反映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因素威胁着婚姻关系的稳定,比如父母的干涉、背叛、虐待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制度的建设,从法律、教育、社会等方面多角度出发,加强对婚姻关系的引导和管理。帮助夫妻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和责任意识,提高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对家庭和婚姻生活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各种婚姻矛盾,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长久发展。

第五段:总结。

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典标志着我国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在学习和实践中,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基本要点,为自己和家庭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指导。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姻制度的建设,从法律和社会两个方面出发,加强对婚姻的引导和管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不断推进婚姻制度的民主和法治化,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婚姻法心得体会的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公司的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不仅限于专业知识,还包括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婚姻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而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近期,公司特意组织了一次婚姻法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希望各位员工就此给予深入思考和总结。现向大家发出通知,要求每位员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体会,撰写一篇1200字的关于“关于婚姻法心得体会”的文章。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主题明确,结构连贯。

文章要明确主题,可以从婚姻法的重要性、实施效果等方面展开,着重论述自己对婚姻法的理解和体会。同时,要注意文章的结构连贯,段落之间过渡自然。

二、深入分析,言之有物。

文章要能够深入分析婚姻法的某一具体内容,并联系实际进行论述。可以结合身边真实的案例,引用媒体报道或学者观点,用具体事例和数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言之有物。

三、语言简练,语气谦和。

文章要求用语简练,表达清晰,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词语。文章语气应谦和,不带个人情绪或偏见,要客观客观公正地陈述自己的观点。

四、注意合法合规,遵守职业道德。

文章内容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可宣扬违法乱纪的行为。同时,文章应遵守职业道德,避免披露公司内部机密或个人隐私。

五、充分使用时间,按时提交。

本次通知发布后,请各位员工尽快开始撰写文章。为保证文章质量,特地给予大家一个较长的时间,希望各位利用好时间,认真撰写。截止时间为本月底,逾期不予接收。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主动参与到撰写文章的过程中,将自己所学所思所悟付诸文字。相信通过这次通知的撰写,我们不仅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婚姻法,也能够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公司的发展和自身的成长添砖加瓦。

最后,预祝各位员工撰写顺利,期待大家优秀的作品。

此致

敬礼

公司领导。

婚姻法心得体会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事实,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却是婚姻。

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宪法民法典婚姻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宪法、民法典、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这些法律法规的知识都是必备的。本着对法律的认真学习和对生活的认真思考,我认为有必要对宪法民法典婚姻法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探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人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宪法。

宪法是最高法律,也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法律的基石,影响着别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宪法规定了国家分权制约的原则、公民权利、政治制度等内容。我们必须通过学习宪法,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应该积极参加政治生活,维护宪法规定的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国家根据宪法建设法治国家。

二、民法典。

民法典是我国的基础法律法规之一,它与道德义务和社会习惯的关系密切,反映了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层次。民法典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规则,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等,而在实际生活中,这些关系往往会牵扯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因此,了解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对我们理性的处理人际关系、合法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婚姻法。

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婚姻法则是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原则性的离婚条件和程序,为家庭和睦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提供指引,确保夫妻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因此,婚姻问题绝不是轻描淡写可以处理的,而要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注重情感和人的尊严,理智地解决问题。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规则,是社会运行和统治的基础。从学习宪法民法典到婚姻法,产生的感触和体会也是不尽相同的。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是维持和保护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更是人类文明的自我规范。只有遵守法律、方法合理地处理自身关系,构建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才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五、结语。

综上所述,宪法、民法典、婚姻法是生活中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只有这些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我们“法治养成”的重要支撑,我们才能领悟到法律的合理和完美。因此,我们应该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和精神,做一个有责任心、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出一份力。

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心得体会

近日,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人口素质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深入学习婚姻法文本和参与社会讨论,我对这部新法的颁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在本文中,我将通过五个方面来探讨自己对这一事件的思考和感受。

首先,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家庭观念的变革。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石,历来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传统的婚姻观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婚姻法的颁布无疑为传统观念注入了新的血液,既保留了传统家庭价值的核心,也与时俱进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这种变革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增强家庭幸福感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婚姻法的颁布对于夫妻关系的互惠互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该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强调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尊重和支持。这种立法精神为夫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夫妻双方能够更好地沟通和协调,共同面对生活的困难和挑战。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在财产、财务等方面的共同权益,进一步加强了夫妻之间的互助和支持。

第三,婚姻法的颁布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婚姻作为一个法律关系,必须保证双方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弱势群体在婚姻中的利益。婚姻法特别强调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和惩治,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带来了曙光,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四,婚姻法的颁布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文明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婚姻法的颁布必将对我国社会风气的改善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婚姻法的规范和约束,可以有效地减少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这也是婚姻法颁布的重要目标之一。

最后,婚姻法的颁布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案例。婚姻法的颁布过程凝聚了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平衡和协调,使得法治建设在实践中得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检验。这为今后我国其他领域的法律建设和实施提供了借鉴和经验。同时,婚姻法的颁布也为我国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了实际的教学材料,通过宣传普法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公众对法治建设的认识和理解。

总结起来,婚姻法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为保护家庭利益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婚姻法的颁布仅仅是一个开始,要想真正实现婚姻法的宗旨和目标,还需要广大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够真正落实好婚姻法的规定,为实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婚姻法常识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婚姻法常识

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是人们思想开放的一种体现,不像老一辈的人,就算不幸福也会一辈子在一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认为真的不大,现在婚姻法改了,我认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

新婚姻法的出台,最大的利就是可以抵挡拜金女,但是,新婚心法给我的感觉就是把中国所有女性的权利、地位全都抛弃了。

一个好女人在新欢一个男人之前肯定不会是看上一个男人的财产,在一起也肯定是两情相悦的,但是,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因为某种原因他们离婚了,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现在离婚了,女方将得不到任何,只能两手空空的离开,男人可以凭借着以前的资本重新来过,但是女人呢,她最大的资本就是自己的真心和当年的青春,真心付出被抛弃,青春也不可能回到从前。

新婚姻法让中国倒退了好几百年,又让中国回到了封建社会,现在男人可以可以凭借着新婚姻法随便换媳妇,只要结婚前有房有车,他们还怕什么,离婚大不了红本换绿本,只要花个18块钱就能换个老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订的时候是男的多还是女的多,是有权有势的多还是贫民多,新婚心法还不是那些官员给自己留的后路,中国,腐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中国“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中国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虽然我写了这么多愤慨的话,但我是个男生,作为一个男人,首先要知道什么叫做责任,负责任的男人不需要婚姻法的约束,但婚姻法同样约束不了花花公子,所以,我认为婚姻法就是一群有钱有势的人在一起研究的自己的退路,以便自己以后更好的“呵护女性”。

婚姻法课堂分享心得体会

婚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法作为调节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其在当代社会的地位与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对婚姻法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比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等。因此,了解婚姻法的内容和精神,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段:学习婚姻法知识的重要性。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由婚姻法专家主讲的课堂分享会,为期三天。在这三天的学习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婚姻法知识的重要性。这样的学习让我更好地了解了婚姻法的精神和内涵,对于我自身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也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这样的学习也为我提供了更多解决婚姻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引导我更加理性地面对婚姻问题。

第三段:婚姻法知识的重要内容。

在课堂分享中,婚姻法专家为我们详细讲解了婚姻法的一些重要内容。其中,婚姻关系存续和终止、财产权利、子女抚养权、婚姻家庭暴力防范等是我们最需要了解的内容。在讲解的过程中,专家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各项条款,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适用条件。更为重要的是,专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务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解决婚姻问题也有着很大的帮助。

第四段:学习婚姻法知识的启示。

通过这次课程的学习,我不仅学到了婚姻法的知识,也从专家的讲解中受到了许多启示。我意识到,关注家庭生活,学习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是每个家庭成员所必需的。学习婚姻法知识可以引导我们更加理性地面对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问题,让我们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第五段:结语。

在现代社会,婚姻法的知识已经成为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常识。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学习婚姻法的知识,不仅可以为家庭和个人带来更大的福祉,也可以为社会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观念,关注家庭问题,努力学习和应用婚姻法的知识,让婚姻和家庭更加美好和幸福。

婚姻法常识

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

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政府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有两条引起轩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的问题,首先要追究的是“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的问题。很显然,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而目前的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的“权益”,而对双方的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养第三者的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的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条,它的危害性更大。当今中国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的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的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而且会怂恿男人朝三暮四,从而引起社会矛盾。

总之,我绝新婚姻法有他不完整地方,让人有机会钻篓子,从而加速婚姻配偶上的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原则再一次被荡平。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完全可能走向“买办婚姻”,有钱的人选女人完全可以像逛街购物,而女性又一次被推倒明码实价的商品地位。而它的最终效果是再一次摧毁社会的道德底线,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完全变得赤裸裸,使得本来已脆弱的人间情感更增添一层阴霾。真情被摧残,人性被调动,有权有势者可以肆意妄为,一无所有者必不甘心,因而走向极端。

婚姻法常识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还设立了六项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结婚的内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条件包括:双方必须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手续则是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女双方一定要亲自、本人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常识婚姻法条例

婚姻法有关条例wad();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主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总是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谁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二、男女平等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总是上权利义务平等;(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五)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四、结婚要履行登行手续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1985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五、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与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传统习惯,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向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允许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习惯。七、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劳动报酬,如一方未参加工作,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他们的劳动报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或一方接受继承、遗赠所得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八、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管教,首先指抚养教育。抚养教育是作为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父母对国家、社会和集体的责任。抚养义务主要是对年幼子女及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子女而言。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教育义务,主要也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应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培养子女,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使父母认识管教子女是赋予每对父母的神圣职责,《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虐待或遗弃子女,是法律所不许可的。溺婴或其它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更为法律所不容。九、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指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虐待或遗弃父母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父母双亡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平等的权利。十、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发生的。继父母或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对于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继子女对于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十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义务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都应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平等相待,和睦团结,共同进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十二、兄弟姐妹间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无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十三、离婚的程序和手续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一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离婚手续。登记机关接到离婚。

申请书。

后,要当事人进一步询问有关离婚问题的情况,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后,仍然坚持离婚的,在查明离婚确系双方自愿,没有强迫、欺骗等违法行为,并对抚养子女和分享财产等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就应即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判决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判决离婚。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如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过了上诉期限不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成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十四、夫妻一方生理上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可以离婚一方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本来就不应该结婚。如果婚前隐瞒这情况,与双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十五、妻子没有生育孩子,男方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妻子没有生育孩子,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因为夫妻关系能不能维持,并不取决于有无子女。有的人看到自己的妻子没有生育孩子,认为无法“传宗接代”,便要求离婚,这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反映。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准许其离婚。同时,有关组织也应对这种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以帮助他提高认识,搞好夫妻关系。十六、男方在某些情况下,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男方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二,女方生养小孩后一年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不受理这个离婚案件的决定并通知起诉人,但是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即使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满一年,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女方虽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到一年,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者,也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十七、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依法只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一般应该归各方自有。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从一方的婚前财产中,给予对方一些照顾。对那些结婚多年的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由于情况变化,已经难以区分,离婚时,可作共同财产处理。十八、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在法律上称为复婚。离婚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是可以的,但须办复婚登记手续,可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恢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同时撤销原离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