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和债权人之间信任和合作的重要法律文件。下面是一些关于借款合同的模板,供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_____________集团@@卡使用协议》。编号为___________的合同约定申请人一次性向被申请人支付50万元卡费,每三个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1250元,合同期限约定为1年。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50元卡费,合同期限为6个月,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56万元。两合同同时约定如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费用,超过七个工作日后,被申请人除应继续支付卡费和约定的免费消费额外,还需按应付款每日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支付100万元卡费,但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不能向申请人退还卡费和约定的费用。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

截止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本金及收益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将该笔款作为本金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开始每月向申请人支付收益款10557元。并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开始对_______________年到期的本金进行偿还。

截止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被申请人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款,现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本金及收益款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总经理。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来不及起诉,而被申请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若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合同纠纷

二:b公司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利息共计100,000元(按行同期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二),双方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万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时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请求其代被告一偿还借款,但被告二却拒绝偿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却未能清偿,被告二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月____日附: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5份。

借款合同纠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答辩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复息部分的主张;。

二、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第二项诉讼请求;。

三、由被答辩人承担驳回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辩人已以罚息利率主张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再主张复息要求答辩人承担双重违约责任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

被答辩人主张的复利和罚息均具有惩罚性,属违约金范畴,被答辩人通过主张罚息已足够弥补其损失,再要求答辩人支付复息属于双重处罚,请法院驳回复息部分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就本案约定的律师费标准过高,且律师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请法院驳回。

1、涉案标的不足20万,按_____________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约为10000-15000元的标准,本案案情简单,被答辩人约定的律师费标准过高,请法院进行调整。

2、被答辩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律师费自一审开庭之后支付(调解和撤诉也按此标准),是附条件的支付,但本案亦有可能庭外和解不开庭,关于未开庭情况下律师费支付的时间、条件、标准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未有约定,被答辩人以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答辩人进行给付,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

综上,请法院支持答辩人的请求,驳回被答辩人上述诉讼请求。另本案答辩人并非恶意拖欠贷款不还,而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一次性不能凑齐20万,答辩人希望能延期还款,也已向被答辩人申请延期还款。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借款合同纠纷

1、20__年6月10日,邱__________、镇江__________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__________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市__________支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保险公司)、中国__________银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简称__________支行)四方在杭州市公证处就《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及《保证保险抵押合同》的签约进行了公证。其中,《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定“贷款用于购买沈飞客车汽车贰拾辆”;《保证保险抵押合同》首段即约定“债务人邱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向债权人中国__________银行杭州市__________支行(以下称丁方)申请贷款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汽车(工程机械,丙方与丁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号为61(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三条又约定“甲方(即镇江__________公司)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下表载明: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名称……发动机号……车架号”,其中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与该合同首段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完全一致。

2、20__年1月6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该《申请执行书》中,被执行人为邱__________,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一栏,__________支行写的是“沈飞汽车20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见附件。”而附件中所列的就是镇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该20辆车。法院于20__年1月20日受理该执行申请。

3、20__年7月14日,根据__________支行的申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向镇江市公安局车管所发出杭上法(20__)执字第7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镇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该20辆沈飞客车,上述车辆被查封至今。

4、20__年11月24日,__________支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__________公司对邱__________所负的三百多万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20__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__________支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担保证责任,__________公司因此而免除保证责任为由驳回__________支行的诉请。

6、20__年6月3日,__________支行提出上诉,以邱__________与台州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所签购车合同为虚假合同,邱__________与台州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__________公司共同虚构事实,欺诈取得贷款为由,要求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要求__________公司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二、关于借款合同效力及__________公司应负的责任。

(一)本案证据显示,__________支行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就已经清楚的知道邱__________所贷款项的用途就是为了购买镇江__________公司名下的这20辆沈飞客车,因此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邱__________也并没有以欺诈手段签署该份借款合同并取得贷款。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_____________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争议一案业经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贵院照准。申请人愿以自有财产为该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申请保全财产清单。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br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县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

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借款合同纠纷

纠纷已经是很常见到的了,小编在这里为提供给大家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给大家借鉴。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最高法院在第一部分合同纠纷中的第八类借款合同纠纷中列出了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下还单独列出了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又称之为同业拆借纠纷和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两个附属案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另立一个案由。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高级法律《关于对企业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借货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货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最高院20xx年12月8日公告12月13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项规定不仅确定了债权人可以选择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且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当然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也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如某市轧钢厂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在未到还款期限时即进入了破产程序。银行起诉了担保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贷款未到期进行抗辩。法院认定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该视为银行享有到期债权,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亦应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借款的利率一般以双方的约定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应该区别不同情况依法确定。

1、国家金融机构做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其利率应该执行国家规定,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利率进行宏观调控,有时一年中会有几次调整。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些金融单位出于不同的考虑或者根据贷款方贷款的用途及使用的缓急可以与借款方约定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的利率。对此,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而应该以国家规定为准。

2、一方为个人的借款称之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最高可以支持到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这个4倍是包括本数在内的4倍,不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有的人理解法院可以支持到4分利,即年利40%,这在前些年银行贷款年息10%时是正确的。但近年来,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都大幅度下调,已经远远不是当年的情况。

3、企业间的借贷是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其利息无论高低,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前所引最高院的答复,对于其双方约定的利息法院要予以收缴,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按当时银行利率计算,并予以收缴。

4、对于借贷双方借款合同合法,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应该按双方约定支持。

5、特殊利率的处理。有的时候,借贷双会约定一种特殊利率。如张某和李某于1999年12月28日因急于用款提出向王某借款20xx0元,于20xx年2月即可归还。王某因手中钱不够便表示可将自己手中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卖出,当时股价每股18。75元,但要求张、李补足还款前该股票的最高股价与18。75元之间的差价款。张、李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将1000股方正科技股票卖出补上15250元,凑够20xx0元交给张、李。在还款时王提出在张、李使用款项期间方正科技股票最高股份34元每股高出15。25元,因此除应偿还20xx0元借款外,还应支付15250元。对此,张、李不同意,王起诉法院。表面上看,张、李借款仅2万元,借款2个多月,就支付利息15250元,相当于月利率76%,大大超过了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似不应予以支持。但实际上如果王不将股票卖掉,也必然会得到如此的收益。相反如果该股票在此间不溢价甚至掉价,王某也可能一分利息得不到。反之,如果张、李以此款购买了方正科技股票,其盈利也是15250元。以此而言,这种风险对于双方是相同的。因此,对于这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风险借款约定应予支持。后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张、李承担了5000元利息和诉讼费。这是王某放弃了部分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做为借款合同,其还款义务首先由主债务人即借款人承担,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处理。

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责任承担。比如在农村有的人以他人名义(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认,发生争议。对于这种情况最高院《借贷意见》14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私贷公用”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没有介入贷款还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出借人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选择借款人或用款之一承担责任。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与用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判决由一方承担责任,而驳回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如果借款人承担责任后起诉用款人,应判决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3、一般有效保证责任的承担。在担保中《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保证。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经审理如果贷款合同有效且担保有效,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起诉,6个月内起诉的,判决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未起诉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起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担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起起诉的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当然,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5、无效担保责任的承担。在原《贷款规定》中只规定了无效担保在有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有的情况下只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到底多大,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还是按有效处理承担全部责任。鉴此,最高院在20xx年的《担保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总债务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责任的承担。《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6、债务承担问题。

债务承担,简单说就是变更债务人,新的债务人称为承担人。在借款合同中,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可以经过原债务人同意,也可以不经过原债务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债务承担属于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后不得反悔。如张某与刘某合伙做生意,获利三万元,张应该分刘某1。5万元,便给刘出据了1。5万元的欠条。刘某女儿有病急需要用钱,找到张某之子说明情况。张子见状同意自己先将款付于刘某并收回了欠条。后张某反悔,以未经父亲同意为由主张将钱收回。法院认为张某之子自愿替父亲偿还债务,并实际履行,属于债务的承担。债权人与承担人自愿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予履行,无需要债务人同意。只要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对于债务的承担,有的称之为债务的清偿,或代为清偿。如甲公司欠刘某10万元货款,刘多次索要未能如愿。当刘再次索要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该货款自己可以偿还并写了欠据和还款时间。等到还款时间时,王未归还,刘起诉到法院。王表示自己当时是无奈才写的欠据,自己未经甲公司同意,自认还款行为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还款。

承诺书。

是一个代为清偿的承诺。刘因王的承诺而取得了要求其清偿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条规定“没有债务人的委托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解除他的义务的情况下,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债务承担或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必须是债权人以明确的态度即是以书面或者行为表示接受承担人的承诺。如果承担人在债权人接受之前已经撤回承诺,则不发生债务的承担问题。如前,已经将钱交付债权人并把欠据收去,整个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恢复原状,反悔是不行的。

(1)出借人是借款纠纷案件的权利人,如果发生变化,其权利应由承继该权利的人享有。

(2)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责任。

(3)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分立的,如果在分立协议中确定了义务承担且承担合理的,可以分立协议确定的承担部门或企业承担义务,协议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债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单位承担责任。

(4)借款人、担保人破产的,出借人应该申报债权,出借人在借款人破产财产中得不到清偿或清偿不足的,向担保人起诉。担保人破产的,出借人向担保人申报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转制的,应视转制的情况区别对待。所谓转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业出售等。

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债务的承担,改制后的企业仍应承担原债务。

b、关于企业出售,原企业遗留债务承担问题,最高院20xx年3月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稿中有明确的意见:“...35、企业出售系企业全部产权的转让,一般原企业法人并不消灭,仅是企业出资人的变更。企业出售前遗留的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法人自行承担。36、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符,买方以承担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该企业的,视为企业零资产出售。出售前企业遗留的债务,应当由买方承担。37、因公民个人购买改变了原企业性质为私营企业,对出售前企业的债务承担双方有明确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如购买价中含企业负债的,企业出售前遗留的债务应当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购买企业净资产,不负担债务的,企业出售前的债务由卖方负担。38、企业出售时,卖方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原企业债务的,对所隐瞒遗漏的债务,卖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院的规定应该说是比较明确了。在山东省某市一起贷款人起诉债务人并担保人的案件中,债务人在贷款后发生了重组,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买断其95%资产与当地某资产公司的5%资产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仍在原地生产。债权人不但起诉了新组建的企业而且将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也列为被告。当地中级法院判决吉林公司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上诉,开始上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要求判令吉林公司承担责任。该中院仍然坚持原意见,后山东省法院发出文件,明确此种情况母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吉林公司胜诉。

(6)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责任承担。李国光在当前审理民事案件中的问题关于“清算主体的责任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法对清算主体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的职能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清算责任;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则无疑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时效问题主要应该注意两个方面。

1、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超过时效的,其超过时效的证据应该由主张超过的举证。认为没有超过的应该对没有超过时效举证。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进行认定。但是,有的虽然超过了时效,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另行给债权人写了还款计划。对此,最高法院1999年1月9日通过并于2月16日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该认定债务人对还款作了新的承诺,在新的承诺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又起诉的应该支持,判决债务人承担责任。

2、担保人在催款单上签字不能认为是对原担保的重新确认。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可以认定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但如果担保人仅有这种情况则不能认定对担保关系的重新确认。一是最高院的解释并没有涉及担保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扩大适用的原则,不得对担保人适用。二是担保合同必须是书面协议形式。主债权可以重新确认,但担保过时效后没有重新确认的规定,即使确认也应该用书面形式明确。仅仅在通知单上签字不足以认定重新确认担保。因此,原担保人不应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担保人也是债务人之一,如果担保人明确地以书面形式承诺担保原有债务,也应视为放弃了对担保时效的抗辩,应该承担责任。如某贸易公司于1998年7月5日从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由某集团公司担保。1999年5月,贸易公司通知银行自己已经无力还债。银行立即就贸易公司是否能偿还债务进行调查,结论为贸易公司已经无还债能力。此后,银行抛开贸易公司,开始与集团公司进行接恰,由于集团公司资金紧张也一直未能解决。经银行要求集团公司于20xx年9月出具承诺函,同意按原合同约定条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0xx年11月银行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和集团公司偿还借款,经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知道贸易公司无还款能力后的二年多的时间里未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予支持。集团公司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该种抗辩理由不应支持,判决集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此案与前案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明确地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可反悔。

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中债务人逾期违约金的给付数额的计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尽相同。有的计算到起诉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生效后十日,有的判决到实际给付之日。各种作法都能说出一定的道理。我们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计算。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出借人虽然大多是银行,但也属企业性质,是独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有自己处分的权利。与此同时,出于各种不同的考虑,法院在判决时除应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权利外,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即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其不合法的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1、仅要求本金而放弃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请求的,只判决本金;。

4、贷款方请求返还本金及全部应付利息的,应判决至判决确定之日后十日。因判决的确定是个变数,可能因不上诉和上诉而不同。

5、判决确定后十日之前,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在其履行时自动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属于不按法院判决执行。

6、在判决确定后应该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决加倍罚息。在强制执行时以此执行不属于判决不确定。

7、对于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的,一方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双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应调整。

在有些时候,有些看似债权债务关系的事情,实质上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则会造成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1、注意区别债权债务关系与劳动争议纠纷。

有些时候有的纠纷看似债权债务,但实际上可以是劳动争议。如王某于1994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

成为其工作人员。后于1995年6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王至少为公司工作10年公司为其购买住房一处总价款848000元购房后王每月向公司交住房资金的1/240即3535元。协议还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依照中国法律解决。20xx年7月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合同并要求返还未收回的住房资金。王某不服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争议的首先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解除随之而来的才是是否应予退还住房资金的问题。劳动争议问题不解决就不能解决住房资金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只看涉及金钱的都认为是债权债务纠纷。

在一段时间内,在某些地方出现一股非法集资的歪风,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公开或秘密地向社会上或亲朋好友非法集资,再采取拆东墙挪西墙的方法返还一部分利息。而最后的结局有的是携巨款潜逃,有的大肆挥霍,造成巨大的差额,无法弥补。对于因此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非法集资罪侦查起诉。对于当事人的损失应该通过追赃的方法解决。否则,即会造成轻纵犯罪,又会因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而无法收场。

3、恶债不予保护。有的债是因非法活动而形成,如赌博等。对于这种恶债,不但要驳回起诉,而且应该建议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处理。还有的是放高利贷,乘人之危,对遇到经济和生活困难的人进行盘剥。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对仅是高于法律规定不多的,只支持到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纯属驴打滚的不但不予支持,还应该进行处罚。

借款合同纠纷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出生,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或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即所请事项):

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即案件纠纷发生过程的简要描述及提出仲裁请求事项所依据的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并于同日向申请人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载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并约定如因执行本借款发生争议,由泉州仲裁委员会石狮分会仲裁。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仍未归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发生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由文书帮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法律知识。

根据法理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一、介绍五种约定不清的管辖地确认方法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

关于:敦促履行贷款合同的通知。

日期:二0一二年月日

xx:

贵方与a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借款偿还一事。经aa公司委托,云南xx律师事务所ww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或律师)对双方借款关系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方郑重致函如下:

1、贵方于11月3日与a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贵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借款到期后全额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律师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贵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依据合同约定,贵方最迟应当于4月2日前还清全部借款,且利随本清。但时至今日,贵方皆未结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的约定,贵方将为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同意,致函贵方: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或者在209月20日前与aa公司联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aa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云南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二0一二年月日。

合同纠纷管辖地

民事判决书。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号。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557号。

负责人李x清,经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镇xx村3区107号。

原告吴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xx镇xx村田xx南26号。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5530弄110号304室。

被告陈x华,女,1973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xx区xx乡xx村184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简称xx浴场)、李x清、付x春、吴x元诉被告张x、陈x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晓君独任审判,于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被告张x、被告陈x华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李x清、付x春、吴x元诉称,原告、被告双方与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将经营的浴场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以下币种同),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还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自从204月1日起被告没有支付年4月至6月的承包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发现浴场设施多有损坏。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间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

4、被告连带支付水电费17,695.50元;。

5、诉讼费由本案被告承担。

被告张x、被告陈x华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双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项以及装修费用,双方已经结算,原告还需退还7000元给被告,基于当时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原告已经将原告的相关权利给现在的案外人戴x富经营,并且达成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来起诉被告。该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场要额外收取被告营业执照费用,故产生争议,所以双方就协商解除,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一直经营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来看点,被告所述浴场内物品损坏也不是事实,原告曾经两次清点浴场内的物品,我方没有避而不见。同意以判决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电费,也已从10万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经返还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承包经营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

证据2、物品移交清单,证明5月21日原告将浴场内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张x签收。

证据3、信件,证明2008年7月5日被告还没有退还浴场,有协商的意愿,被告张x写信要求原告宽限几日协商拖欠的承包经营费和水电费。

证据4、收款存根,证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缴纳了水电费17,695.50元,浴场还是由被告经营的。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2的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但是被告当时接手的物品已经还给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实;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些证据是针对停水停电问题向轻纺市场交涉时形成的,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无法反映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7月11日已经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就解除合同协议后续事宜是由原告负责解决,是否真的交了水电费,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发票,只是轻纺市场敲章的复印件。

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8年7月11日收据存根,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协议解除承包经营协议而将款项退还被告,部分设施返还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费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签名。

证据2、2008年7月11日xx浴场转让协议,证明基于承包协议解除,原告与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签署的xx浴场转让协议,时间一致。原告将浴场转给案外人经营,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电费,见证人是三原告个人。

证据3、股份转让协议,证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的案外人与原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租金起算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

证据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说明,证明原告诉讼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诺到场解决争议。

证据5、协议书及收据,证明原告被告协议解除合同承包经营协议,致使原告与案外人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热水器协议也解除。

证据6、被告申请证人王x福、林x江出庭,证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时,被告对热水器租赁也解除了协议,证人与戴x富、原告三个自然人协商过这件事。

原告方对证据1上的签名无法确认,原告不叫付春,双方从来没有达成协议;对证据2,是复印件,对浴场转手经营的事实确认,但是与本案无关,我们主张的是转让之前的租金;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原告有权收取转让之前的租金;对证据4,原告认为不能证明原告、被告双方曾经达成了协议,被告张x与原告xx贸易公司的协议没有xx公司的公章;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对证人出庭证明的事实,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证明达成了解除承包协议的意向,也不能证明是否达成协议。

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四原告和两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方将浴场交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从2008年5月份双方产生了争议,并协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将其xx浴场股份总额三分之一转给戴x富,转让款19万元。7月11日,吴x元、付x春与戴x富签订xx浴场转让协议,两原告将xx浴场股份以40万元转让给戴x富。同日“付春”向两被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张x人民币7000元整作为对张x对xx浴场广告监控等的补偿款。待张x将楼顶电炉拆除及一台电脑拿回来浴场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争取在3-5天内完成,特此双方证明”。签字人为“付春”和两被告,张x并写明“钱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场6月的水电费为17,695.5元,而被告在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时付给原告10万元的押金。

本院认为,四原告与两被告的《承包经营协议》依法成立,应予确认。本案的质疑焦点是双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并且结算完毕,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诉讼请求的款项。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经将xx浴场股份转让给他人,而同时与两被告进行了结算。尽管被告因客观原因只能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但所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转让的事实,也间接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结束经营关系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即使不认可欠条的结算结果,被告在原告方处的10万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电费,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具有事实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的事实,故对原告方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对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吴x元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272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吴x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晓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沙洵。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xx银行的委托,担任该行诉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多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20xx年x月x日,被告因汽车消费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证据x借据显示,原告将7万贷款发放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期限为三年共计36期,自实际放款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对应日。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现在根据证据x银行提供的被告的还款明细显示,在前十二期,被告还款的记录非常良好,能够在还款日当天或之前,足额偿还当期贷款。但从20xx年x月开始,也就是第十三期开始,被告的还款情况就出现了不良记录。第x期、第x期是超过还款日还款;第x期、第x期未足额还款,甚至还有第x期未还款的情况。原告信贷部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催收函向其催收,被告在接到催收通知后,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却未见实际行动。至起诉时止,已累计违约x期,共计拖欠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元。第二、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若未能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当期本息,即视为违约一次。连续违约三次或累计违约六次,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偿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息。根据证据显示被告已累计违约x次,大大超过了六次,因此原告在宣布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未还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贷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罚息xx元,共计xx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