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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 元。

(2)余款 元。

(3)月息 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元予甲方,余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每 月 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条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 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 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分期付款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________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_________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_________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_________,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房屋买卖分期付款合同正规版本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货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______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向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9.2向__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分期付款合同

合同编号: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条款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充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甲方特提请各方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对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的注意。

甲方:浙江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______分公司丙方: 乙方: 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住所:丁方(保证人1):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丁方(保证人2): 身份证号码: 住所:丁方(保证人3): 身份证号码: 住所:(以上保证人统称为丁方)

鉴于:

乙方因购买汽车需要委托甲方;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其办理提供车辆垫资代购、购车分期业务资料收集、申请贷款、上牌、过户、抵押、结清、销卡等一系列服务。为明确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通用条款

1.1在银行购车分期贷款发放前,乙方委托甲方为其代购汽车且垫付部分购车款(以下简称“代购垫资”),代购汽车的品牌型号由乙方指定。具体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价格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1.2甲方同意为乙方代购垫资的,乙方应在甲方代购垫资之前向汽车经销商自行支付不少于汽车车辆价格的30%的首付款,剩余尾款由甲方审批通过后直接垫款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付给汽车经销商或汽车经销商指定的账户,甲方垫款金额、垫款方式等内容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1.3因甲方所代购车辆相关问题而产生的一切纠纷,乙方应自行与汽车经销商解决,与银行及甲方均无关。乙方不得以该车的相关问题为由,拖延或拒绝偿还甲方的垫款资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1.4乙方保证向甲方及银行所提供的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乙方的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乙方不可撤消地授权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用于偿还甲方已经垫付的资金及相关费用。

2.1乙方委托甲方收集为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

2.2乙方同意并配合甲方对其进行资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征信信息查询、犯罪记录查询、诉讼、执行信息查询;乙方同意并配合甲方对其贷款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3.1乙方同意将所购车辆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是车辆的抵押权人。乙方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国产车自银行放款之日起15天内,进口车30天内)办妥车辆上牌、过户和抵押手续,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将车辆交由甲方保管并处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

3.2在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前,乙方应将车辆的购车发票原件、车辆保单(含商业险和交强险,下同)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交甲方代为保存。办妥车辆抵押登记后,乙方同意由甲方将车辆的购车发票原件、保单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完税证明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银行所需资料转交银行留存。

4.1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有权按以下第种方式在客户分期付款所购车辆上实施车载gps定位安装事宜:(1)经甲方确认,乙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无须安装gps系统;(2)经甲方确认,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在其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安装车载gps系统;(3)其他:。

4.2因安装车载gps系统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车载gps系统获取用车信息,如乙方擅自拆除或阻止gps运行的,甲方有权强制占管乙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抵押车辆),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提前结清银行贷款。

5.1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分期还款期限内为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抵押车辆)办理车辆首保及续保事宜,且同意按照银行要求的险种和保额办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险种;因办理上述险种所产生的保险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5.2乙方在保险到期之日前未主动续保的,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为乙方垫付续保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回。

5.3车辆产生保险内各类事故时,若理赔款超出剩余贷款的50%时,银行有权强制结清乙方贷款,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或以车辆剩余价值偿还。理赔款超过剩余贷款部分,超出部分由乙方领取。

5.4 若乙方提前还清全部款项后,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的,一切风险责任及保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5乙方承诺保险期限与申请办理的信用卡购车透支分期还款期限一致,并在各份保单上注明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乙方对所购车辆确认无误提车后,并与银行签署购车分期付款相关协议的,视为乙方同意将该车资料向银行申报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后,若因乙方所购车辆的质量及售后服务等问题而产生的一切纠纷,乙方应自行与车行协商解决,与银行、甲方均无关,乙方不得以该车质量问题为由,拖延或拒绝还款及支付相关的费用;若因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换车或退车的,乙方应结清全部贷款及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换车或退车事宜。

7.1在分期付款还款期内,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向银行归还贷款时,丙方将按其与

银行间的协议预约受让该逾期债权,且先行按乙方应还未还金额支付预约受让款。当丙方支付预约受让款价款后,乙方应在丙方付款的次日归还所拖欠的全部银行本息、罚息、违约金等。若乙方未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前述还款义务,丙方有权占管乙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抵押车辆)及相关权证,且有权自行处置。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乙方所负债务及相关费用。

7.2鉴于上述逾期债权的出现,系因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银行借款本息,故丙方有权按其支付预约受让价款实际占用天数向乙方收取预约受让价款金额的0.067%/天的资金占用费。

7.3乙方未按照本条7.1约定的时间归还所拖欠的全部银行本息、罚息、违约金等的,应当将车辆及相关权证交由甲方或直接交予丙方保管并处置。

7.4如银行将贷款债权(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权利(含抵押权)转让给丙方的,乙方无条件同意该转让行为,并配合上述债权、担保物权的'实现。

7.5丙方受让债权后,乙方应按债权金额的0.067%/天向丙方支付利息。

8.1甲方已根据合同约定为乙方垫付购车款,为确保本协议第11.2款的履行,丁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1)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垫付购车款、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2)担保期限自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1.2.1所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若乙方为确保其履约能力另行提供物的担保,不管该物的担保是否由乙方本人提供的,丁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甲方有权选择合适的担保以实现债权(包括放弃担保物权),丁方承诺仍提供担保并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2如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受让债权的,为保障丙方债权的实现,丁方同意为乙方向丙方提供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1)担保期限自丙方受让债权之日起两年。8.2.2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预约受让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2)如乙方为确保其履约能力另行提供物的担保,不管该物的担保是否由乙方本人提供的,丁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丙方有权选择合适的担保以实现债权(包括放弃担保物权),丁方承诺仍提供担保并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3作为保证人的丁方为1个以上的保证人时,甲方、丙方可同时要求多个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本协议第一条至第四条的服务内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综合费、信息费、履约保证金;以上各项费用之收费明细及收费方式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10.1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丙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开展贷后检查。

10.2乙方提出购车分期付款申请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说明购车分期付款所需材料,并在乙方材料准备齐全后,及时代乙方向贷款银行提出业务申请。

10.3在乙方贷款还款期内,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全部事宜,有权了解乙方的还款情况、用车情况、乙方发生违约时,甲方应及时提醒并有权对其进行逾期催讨。

10.4乙方结清银行贷款后,甲方应当及时将还款凭证、车辆按揭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等档案文件领回交予乙方;因乙方逾期,导致丙方代为结清银行贷款的,丙方结清贷款的同时取回乙方交由银行保管的还款凭证、车辆按揭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等档案文件,直至乙方还清丙方欠款之日止。

10.5如乙方的资信情况恶化影响履约能力或抵押物贬值时,甲方、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相应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新的抵押物、增加担保人或增加履约保证金等)。

10.6乙方违约后,甲方、丙方有权采取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占管并处置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抵押车辆)。

10.7乙方未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丁方承担担保责任或自行行使担保物权;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还有权要求乙方、丁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1乙方须严格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义务,且乙方承诺向银行及甲方提供的所有贷款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在贷款存续期内发现乙方提供了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乙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11.2乙方申请的贷款无论何种原因不被银行批准发放的,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自甲方贷款之日起30天或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归还甲方的垫款;(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垫付之日起的垫款利息,每日以垫付款的0.067%计算利息。(3)乙方未在11.2.1条款约定期限内归还垫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丁方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垫付款或直接占管乙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抵押车辆)及相关权证,且有权以折价、变卖、拍卖、租赁等方式处置该车辆优先实现债权。

11.3乙方应及时足额向银行归还贷款,乙方逾期归还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催收,包括但不限于占管并处置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抵押车辆),乙方承诺无条件予以配合。

11.4乙方债权由丙方受让的,乙方应及时向丙方清偿债务、利息、违约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等;丙方受让债权的同时,乙方无条件同意由丙方接管原贷款银行保管的还款凭证、车辆按揭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等档案材料。

11.5乙方不得私自向银行领取还款凭证、车辆按揭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等车辆档案文件。

11.6贷款还款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本合同所垫资代购的车辆保险,保单需注明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乙方需提前结清贷款的,乙方需委托甲方向银行办理贷款的提前结清手续;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提前结清手续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7)因乙方逾期导致丙方受让(预约受让)乙方债权的;(8)因乙方存在赌博、涉诉或其他不良行为可能导致还贷风险的;(9)因乙方存在赌博、涉诉或其他不良行为可能导致甲方债权或丙方的受让债权无法实现的;(10)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13.2乙方违约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约情形时,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自违约之日起的违约金,每日以欠款总额的0.1%计算。(2)乙方发生任一违约情形,甲方即有权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抵押车辆)采取占管措施,由此所发生的费用(拖车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该费用按不低于乙方欠款总额的15%计算,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3)因乙方违约后,甲方或丙方对其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抵押车辆)采取占管措施的,乙方未在2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垫付款或结清银行贷款及丙方受让款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对该车以折价、转让、拍卖、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乙方承诺不设置任何障碍阻碍甲方或丙方行使前述权利。(4)车辆处置所得款优先偿还乙方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款项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的,就不足部分乙方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车辆处置所得款扣除上述费用后仍有余的,多余部分由乙方领取。(5)乙方未配合贷款银行按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导致甲方或丙方损失的,乙方就全部承担赔偿责任。(6)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上门催收的,乙方应承担全部催收费用。(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如下第____项方式解决纠纷:(1)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2)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3)向合同履约地法院起诉;(4)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一十五条 其他

15.1乙方、丁方变更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的,应及时告知甲方、丙方。甲方或丙方按本合同记载的营业地址或住所,以信函、电告等方式通知乙方、丁方,均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如本合同引起纠纷,司法机关可以本合同项下地址向乙方、丁方送达。

15.2本合同一式肆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通用条款完毕,以下为特别约定条款。)

房屋买卖分期付款合同正规版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1)前款元。

(2)余款元。

(3)月息元。

第二条姨方预付元予甲方,余款自瓨月日至瓨月日止。每月日前各支付元。

第三条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姨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姨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姨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略论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内容提要」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房屋买卖中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内容乃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该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除传统担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权条款、期限丧失条款、抵押权设定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文章对上述三种条款的法律构造及其效果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同时认为,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择一行使,以确保其利益。

「正文」。

中图法分类号:d941.8;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03―0184―(3)。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大量出现。所谓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种房屋买卖形式。该种买卖的核心内容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担保条款所要承担的任务。实践中,担保方式不同,担保条款内容也因而各异,其中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所以,对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典型的债权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在房屋买卖中以保证、抵押等最为常见。保证系第三人以其信用为房屋买受人提供担保,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具有债权性,而且买受人寻找保证人也并非总是易事,故以保证作为房屋买卖的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性担保,虽在担保功能上有其优越性,但由于房款数额较大,且一般房屋买受人未必有相当价值的财产可资提供,所以其适用范围也颇受限制。质押与抵押有着同样的局限,留置与定金担保或者鲜有适用可能,或者担保功能不足,均很难适应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需要。有鉴于此,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以下几种担保条款(方式),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如买受人一次怠于付款,买卖合同当然失其效力(失权条款),或者买受人因此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全部价款(期限丧失条款);或者房屋所有权于合同成立后即转归买受人享有,但出卖人同时于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设定条款);或者出卖人在全部价款支付以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诸此等等。上述担保条款效力如何,值得讨论,以下分述之:

(一)失权条款或期限丧失条款。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皆规定买受人之需有一期价款未予支付,则出卖人得终止合同而取回标的物或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基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预测的经济困境发生,出卖人常得借其优越地位,以买受人有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买受人极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规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得扣留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为显然。为保护买受人免受不公平条款的损害,各国法律皆对此设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如瑞士债务法规定须买受人积欠两期以上价款且所欠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10以上,出卖人方得请求全部价款的支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前述价金比例提高到1/5.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64条也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虽然此法尚未获通过,但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通过司法解释途径应参照此规定办理,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当然,如当事人有高于上述标准的约定,为出卖人须于买受人连续三期迟延付款且迟延付款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4时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应予允许。因为上述规定意在保护房屋买受人,故当事人有优于法律规定而予买受人更佳保护的约定当属有效。应注意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扣留买受人全部已付价金的,应为无效。出卖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房屋的通常使用费用,如有毁损情形,再加上损害赔偿金额。房屋在交付与返还时减值是否应由买受人予以赔偿,法无明文,我们认为应依过错原则由过错方赔付。但此减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损,对订立合同所支出费用也不予赔偿。

(二)抵押权设定条款。根据该条款,房屋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归买受人享有,为担保价金债权实现,出卖人得同时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当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得依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房屋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此种约定,较好地解决了抵押担保方式的标的问题,即买受人毋需另寻抵押而在买卖标的房屋上直接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如何与传统抵押权理论相调和,学者有不同看法。因为依传统抵押权理论,抵押物应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权设定条款与此显有未合。有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依买卖合同移转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了质变,买卖合同变成了借贷合同,双方合同变成了单务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标的房屋已独立于由买卖合同演变过来的借贷合同,自然可以为此合同作担保(注:参见赵立红:《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与房屋抵押》,《法学》1992年第3期,第24页。)。此说虽然解决了分期付款抵押担保设定与抵押物不应为交易标的物的传统理论的一致性问题,但其论证却存在严重缺陷,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在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后变为单务借贷合同的,论者并未给出任何法理依据,在买卖合同作另造一个借贷合同,且不说欠缺理论基础,是否合于当事人本意也大可怀疑。照这种认识,如甲将某物卖于乙,并先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内付款时,均应有两个合同存在,一为买卖合同,一为借贷合同,这一看法的错误,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论证不成立,对于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抵押权设定基础就应另寻根据。依笔者之见,不妨更正关于交易标的'本身不得为抵押标的传统认识,因为抵押担保核心在于以买受人所有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究竟抵押标的物从何而来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释上自不妨认可交易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后得设定抵押,更何况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买受人须支付首期价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价值可作为未支付房款的担保。故以所买房屋为抵押标的完全可以实现担保目的。至于出卖人在何种条件得实行抵押权,笔者认为应依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办理为妥。

(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换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买受人虽占有并使用房屋,却不享有所有权,出卖人虽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权,以担保房款债权的实现。所有权保留担保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我国目前对此尚付阙如,所以,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权并不即时移转,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无需办理登记。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样,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核心是既要确保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又要让买受人能确定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由于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完全可能发生出卖人再次出卖房屋而损害买受人的情况。为救此弊,法律上特赋予买受人以房屋所有权期待权,即买受人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价款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同时,为使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设有预告登记制度(注:参见崔建远等著:《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页。),将标的房屋已出卖情事登记于有关登记簿上。我国目前虽无预告登记制度,但可借助登记备案制度(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此规定虽针对房屋预售合同,似可适用于所有权保留房屋买卖合同中。当然,这有待于法律的认可。)代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将该合同及有关文件交存房产机关登记备案,如出卖人再行重复出卖该房屋,原买受人得主张其出卖行为无效。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194―196页。)。德国学者blomeyor教授主张所有权保留为质押说,否认买受人为期待权人,认为买受人仍是所有权人,不过出卖人于标的房屋上有质权存在。此说缺陷在于与当事人保留所有权意思不合,且与法律诸多规定相冲突,未获广泛赞同。日本学者铃木教授认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使出卖人与买受人共有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随价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渐转归买受人。德国raiser教授力主突破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认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期待权为物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保留所有权条款上的诸多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买受人期待权是“在现行法之体系上,横跨债权和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和物权二种因素的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仍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201页。)笔者倾向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理由是: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种类,应依社会需要作出调整,在将来制定物权法时可承认这种特殊物权。而且,买受人期待权借助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权法关于一般物权的规定。

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构造如下:1.标的房屋的处分。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依约交付房屋给买受人(预售房屋须在房屋建成可使用时交付)。此时,出卖人虽保留房屋所有权,但不得再行出卖,其所有权受买受人期待权的限制。买受人虽享有使用收益权,但不享有所有权,故也不得出卖房屋。不过,买受人期待权为一种财产权,得将该期待权予以转让或设定质押,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他人使用。但期待权受让人或质权人仅得在买受人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时才能行使其权利,法律也同时认可受让人或质权人得代买受人支付剩余房款以使房屋所有权移转至买受人而后行使其权利。2.合同解除权。由于保留所有权并不改变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故解除条件应适用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3.第三人侵害房屋所有权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得提出侵权诉讼。不过,鉴于买受人的特殊地位,其仅能请求侵权人向买受人承担责任,如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4.强制执行的排除。房屋虽仍归出卖人所有,但受制于买受人期待权,故其债权人除对剩余房款得主张执行外,对房屋本身不得请求执行。如解除条件成立,出卖人得等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取回房屋而后执行。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前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其债权人也不得就房屋直接执行,但可代为支付房款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后执行。5.破产处理。出卖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不得将该房屋列入破产财产,仅得对剩余房款主张权利,道理同于前述。买受人破产时,有认为出卖人当然可解除合同取回房屋,我们认为应视解除条件是否成立而定,如买受人或其债权人愿意支付全部余款,出卖人不得行使解除权;如否,出卖人可以迳行解除合同。6.房屋瑕疵担保责任。在未付清全部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除能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外,不得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其还不是所有权人,当然不得主张受让房屋的所有权瑕疵。7.风险负担。房屋因意外灭失所致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外国法上有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承担两种不同立法。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内容,无约定的,因占有人对标的物有更好的管领能力,令占有人承担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比较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各种担保条款,可以看出,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均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当事人不得另为特级约。根据这类条款,房屋所有权于交付时即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可能产生买受人转让房屋,影响出卖人债权实现的问题,故对买受人信用应有较为可靠的评估,以防止履约风险。如买受人信用和程度较高,当无此弊。抵押权设定条款由于受到流押禁止的限制(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出卖人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同时,其设定基础有待法律认可,此为其局限。但其实现有《担保法》规定可资运用,从而具有安全、确实的优点。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内容上则吸收了前述担保方式的优点,较好地实现了债权担保功能,但由于很多法律问题尚需立法确认,在安全性上则不如抵押权设定方式。可见,前书方式各有所长,当事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以资利用。

分期付款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条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________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屑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贷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_________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_________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协议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a、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________元。

b、余款________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

c、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d、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

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________工厂,应安装妥后,并先行试机。

(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d款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条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

(2)乙方或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分期付款合同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该价格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交付房款:

分期付款:

1、 甲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付乙方履行合约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

第四条 乙方于甲方交清全部房款当日(工作日)到房管部门及开发商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第五条 违约规定:

第六条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预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第七条 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分期付款合同

甲方:

乙方:

一、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借款人______向贵司______处借款______元整,期限______年,月息______,用于______。

二、现鉴于本借款人______不能一次性偿还欠款。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还款协议。贵司同意本借款人______分______次偿还欠款及还款计划:

1、第一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2、第二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3、第三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4、第四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5、第五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三、本借款人______若未能按时支付贵司上述任何一期的款项,每延期一日,贵司有权要求本借款人______支付未按时支付款项______%的'滞纳金。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分期付款合同

出借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购房面积: 总房款: 联系方式:1、2、 还款开户行:还款账号: (借款人须保证个人信息部分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协议内容

借款人小区购得商品房一套,在装修过程中向锦州恒泰物业有限公司借装修款项,人民币 元(大写: )。

1、还款方式选择第 项

i 按月还款:本人承诺所借款项按月返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前分 期还清,每期在每月的 日前还清,首期借款于签协议之日起当月开始支付。逾期每日按总借款额的3‰支付滞纳金(利率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一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二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三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四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五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六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七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八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九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十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十一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第十二季,于 年 月日前还款 元;

iii 一次性还款:本人承诺所借款项一年一次性返还,借款人须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还清 万元,逾期每日按总借款额的3‰支付滞纳金(利率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抵押物:购房合同、发票、税务发票、维修基金发票、(东方华府小区a区 号楼单元室)。 3、所借款项在未还清之前,不得办理更名、转让手续,该房的所有权暂归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直至还清借款。

4、所购房屋门牌号:东方华府 号楼 单元 室

5、此协议一式 2 份,双方各一份,以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

出借人盖章:

借款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分期付款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

(1)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a。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________元。

b。余款________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

c。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d。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

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1)交货时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________工厂,应安装妥后,并先行试机。

(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d款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条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

(2)乙方或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

(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

(4)机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

(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

(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

第十条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负其责。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保证人(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文档为doc格式。

分期付款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1、双方业已对所售房产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沟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产款项后,双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办理房产权证。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78号“辰光金座”小区,房号为幢单元号房,面积为平方米商品房转让给乙方。

1、双方同意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元(大写),总金额(大写)。

2、上述价款不包括交易、权证等所需的其他税金和费用,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

1、协议签定后5日内乙方支付(大写),剩余款项于20xx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项全部结清后,双方在10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据以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按照逾期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

2、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5%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3、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甲方无偿所有。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日期:20xx年月日

分期付款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 元;

2.余款 元;

3.月息 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 元予甲方,余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付清,每 月 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条件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一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 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