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工作方案,我们可以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在下面,我们将向大家展示一些优秀的工作方案范例,希望能为你的工作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以下是由文书帮小编提供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2007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 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2007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数据,根据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2014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分工

结合实际,成立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局长xxx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xxxx局办公室),办公室相关人员及各科室指定的责任人员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资产清查具体实施工作,各科室负责完成自查、标识粘贴、报表填送等工作。

二、清查目的和范围

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二)清查范围:产权归属xxx局的固定资产。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以20xx年12月31日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即在基准日之前购置并已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的资产均属于本次清查的范围。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共分五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制定清查固定资产工作实施方案,各科室报送一名专责人员负责跟进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召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会议,对专责人员进行培训,部署资产清查工作。

(二)部门自查阶段(8月1日—8月15日)。

在去年上报清查报表的基础上,对本部门在用资产进行重新登记,并对需核销的资产进行初步登记工作。同时,对原上报的资产进行核查和标识粘贴工作,明确去向、位置和管理使用人。其中局领导办公室资产标识粘贴工作由xxx局办公室负责,各科室资产标识粘贴工作由本部门专责人员负责。

(三)集中清查阶段(8月16日—8月31日)。

由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含各科室指定的专责人员)逐一对各部门的资产进行核查,保证账、物、标识相符;如发现漏登或账、物、标识不符情况,当场予以纠正、进行补登,并由科室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四)汇总核销阶段(9月1日—9月19日)。

各科室的固定资产核查准确后,组织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清查表册,经专责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资产清查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盖章保存。办公室对需核销的固定资产进行统计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固定资产核销程序报上级批准后,将报废、损坏的资产进行核销,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五)完善制度阶段(9月20日—9月30日)。

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专责人员。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将这次清查工作作为规范内部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科室负责人亲自抓,并指定一名专责人员负责跟进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清查任务。

(二)严肃纪律,强化工作监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将列入各科室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各项资产情况。纪检组将对清查过程进行监督。在清查工作中,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要求实施,不如实填报的,将责令重新清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x财发〔201x〕xx号《xx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核实固定资产账、物现存情况,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利用,按照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组织人员对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详实清查。为确保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摸清家底。通过固定资产清查,取得账、物、卡一致的资产信息,为建立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数据,为今后固定资产规范管理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2、规范国有资产购置、管理、使用、处置、报废等程序。通过全面、详实清查,进一步优化现有国有资产配置,及时处理闲置资产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及时报废不能使用资产,及时处理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物尽其用,账实相符、规范管理并使用。

3、完善制度。针对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查找问题原因、理清工作思路、提出整改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配置合理、使用高效、安全完整。

二、工作原则、工作方法

1.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类实施”的原则,由乡财政负责,政府办公室相关人员及各站所人员协助,使用人或保管人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2.采取现场分类核实法,现场清点财务。一是现场盘点,清查小组成员到各资产存放站所和使用地点现场进行实地盘点、调查核实资产实存情况和使用现状;二是分类,对在用和不在用进行分类等级,对不在用需报废及报损的资产分类登记,并经领导批准上报财政局及时做好处理手续。

三、明确资产清查的内容和清查的基准日

1、清查内容。本次资产清查是针对全乡各站所、办公室、机关后勤管辖的实物资产、依据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软件等级信息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资产的账实情况,并调查资产的使用现状,加以完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明确管理职责,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2、清查的基准日:20xx年12月30日。

四、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清查工作将实施全面的现场(实地)清查、盘点,即对所有站所、办公室、宿舍及食堂公共物资的固定资产实行全覆盖、无遗漏的现场清点、核对、登记。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地盘点时间定于x月xx日至年x月xx日;信息系统核实、完善、录入时间定于x月xx日至年x月xx日。对固定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分析、处理、处置、毁损报废报批、等程序,完成时间定于x月xx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为确保本次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任务,决定成立xx乡国有资产清查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2、精心组织。召开动员会,在全乡范围内宣传此次清查固定资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全员配合,详实周密,不留死角。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抓好清查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3、严肃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站所不得瞒报虚报,对于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纪政纪处理。

xx乡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x日

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十分的重要,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在上级邮政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固定资产清查要求,我单位开展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现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已圆满结束,有关清查工作报告如下:

我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为车辆以及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分布在各部门使用。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净值万元。我单位平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夯实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保障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各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认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把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务必取得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圆满成功。为此,成立由单位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固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并对各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仔细安排,强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任务,要求切实按照上级部门精神,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布置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为搞好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我单位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召开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会议。会议对清查人员就固定资产清查范围、清查内容、领导机构分工、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表、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填写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并做了示范。通过这次会议,全体清查人员提高了思想认识,明确了自己的清查工作任务,掌握了清查工作的方法与步骤,为圆满完成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我单位本次清查工作共分为准备、清查、总结和验收四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组,工作组分为实物清查工作组、财务帐册工作组、使用台帐工作组、资料整理工作组,明确规定各工作组的责任人、组员、分工范围等。要求各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每个阶段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完成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任务。本次固定资产清查的重点工作为清查阶段和总结阶段。清查阶段主要工作是各清查小组对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落实资产存放地点、资产状况等,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对清查中发现的需要报废、报损或作其他处置的固定资产,要求查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总结阶段是由帐册工作组与使用台帐工作组将各自的帐、卡与实物清查工作组提供的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对有异议的项目再次清点确认,确认后由资料整理工作组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各清查工作组对“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进行相互复核确认,连同清查工作总结交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我单位领导与各部门负责人高度重视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该项工作的落实。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周针对清查工作召开一次工作碰头会,一方面掌握清查工作的进度,另一方面就清查中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沟通解决。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

(一)全面落实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各项基础信息

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全面落实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各项基础信息,特别是针对一些实物信息与资产下转资料不相符的情况,以现场实物盘点为依据,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补充、修改。

(二)完善了财务固定资产卡片信息登记工作

本次固定资产清查进一步完善了财务固定资产卡片以及使用部门的使用台帐的信息登记,做到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三)查清了全部固定资产

经过本次固定资产清查,我单位查清了全部固定资产。截止xx年月底,我单位共有各类车辆辆,价值万元;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共计件,价值万元。

(一)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我单位将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制定适合我单位实际、便于操作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制定“购置资产、调拨部门、报废资产”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各尽所能,各负其责的新机制,切实用制度管理好固定资产。

(二)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一是把固定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常抓不懈,规范程序,把好出入关,健全账、证、卡,加强核算,确保资金账、实物账一致。其中要严格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财务部门建立分门别类金额总账,记录固定资产情况;办公室建立分类明细和固定资产登记卡,并同时建立使用部门物品使用登记卡,标明财产编号,使用部门可以随时掌握本部门的物品领用情况。二是加强固定资产调拨处理工作。固定资产发生调拨时,严格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由使用单位填写调拨申请单及调拨设备清单,经单位领导签章有效,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三是加强固定资产领用与报废的处理工作。固定资产在领用时应填写领料单,并在登记卡上签名,标明该设备已由其保管使用。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经逐级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三)落实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是重点做好日常管理和制度落实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抓好各项制度落实的督促检查,搞好协调、衔接,督导各部门抓好落实,努力把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严格检查。各部门对各自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到位,切实保管、使用好固定资产。我单位对于各部门保管、使用固定资产的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我单位认真努力工作,虽然在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但是与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和希望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与差距,需要继续努力和提高。今后,我单位要继续加强学习,深化管理,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奋发努力,认真工作,把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切实管好、使用好固定资产,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用,为促进我单位经济业务工作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与贡献。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随着消防部队职能的不断扩展,建设需求不断增长,如何优化资产配置,努力走出一条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保障之路,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创建节约型警营、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近几年,资产管理部门的作用得到了一定的发挥,资产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现实来看,部队资产管理存在着各种棘手现象,急需得到解决或改善。因此,如何应对形势发展,适时转变管理观念、明晰管理思路、强化管理职能,是摆在各级消防部队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新时期消防部队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固定资产管理观念淡薄。

长期以来,没有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个别人占用了公家的设备物资;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对原来使用的资产没有移交,久而久之,设备物品无法查找,造成了固定资产的流失。

(二)固定资产的账实不符主要表现在无法真实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实物状况。例如:新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验收、不登记入账;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没有冲减等。

(三)资产与经费管理体制适应能力不强,监控不利财务部门在做年度预算的时候,对本单位现有固定资产的情况缺乏整体概念,体制方法上还存在着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预算编制随意性较大,往往出现重复购置,部门资源独享。

(四)固定资产的入账单位不够统一在入账时存在对同一批次采购的固定资产打捆入账的现象,因此,多年下来难以对固定资产的实物具体数量进行核查,也就无法有效的对固定资产实行监管。

(五)管理制度不健全,名为人人有责,实为无人负责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由于受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缺乏必要的协调和制约机制,导致在资产管理上,有利益时,人人插手;承担责任时,人人推诱。

二、新时期完善消防部队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对策。

(一)清产核资,明晰产权。一是摸清家底。对于部队在用、闲置、储备的所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二是实施管理责任制。即在“国家所有、分级管理、两权分离”的原则指导下,对部队固定资产实行所有权集中。

(二)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一是建立固定资产预算效益评价机制。预算执行通过资产价值在预算管理机制和渠道中的合理配置与转移,保障预算目标的完整实现。二是建立固定资产预算效益考评机制。就是要从部队固定资产预算起,跟踪预算执行的全过程,并设计一系列指标对资产与经费预算管理结合效果进行评价。三是对固定资产实行制度化管理机制。建立一套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登记、保管、赔偿、核算、报废工作,对所有实物资产登记建档,弄清来源,合理分类。

(三)强化监督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行为的发生。一是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部队固定资产的监管,并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处于单位领导的直接领导之下,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二是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把固定资产评估关、处置关和核销关,监督管理固定资产运营收益的收缴、分配、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对固定资产的控制。一是在单位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所有固定资产档案,对在账务上有价值,已报废或未做账务处理的及时入账处理,做到账实相符。二是对新增固定资产严格登记手续。按会计制度要求,对新增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交资产管理部门严格登记,对资产管理部门未登记的不予报销,切实把新增资产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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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按照固定资产清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我单位完成了固定资产清理和自查报表的填制工作,现将清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银川市民政局是政府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承担社会保障中除社会保险之外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慈善事业;具体负责救灾救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婚姻登记、儿童、老年人福利、殡葬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等项工作。我单位是行政单位,执行行政会计制度。20xx年末单位行政编制21人,参公事业及事业编制13人;实有在职职工34人,离退休人员18人。

截至20xx年12月31日,我单位固定资产账面总额为4694.4万元,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其中:

(一)土地和房屋构筑物类3993.43万元,包括:

1、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购建的办公用房3951.54万元,其中购买老年人活动中心办公用房3337万元,新建老年人活动中心614.54万元。

2、位于兴庆区民族南街19-4号营业房15.33万元。

3、位于新华街的伤残军人田冲锋居住房2.5万元。

4、位于景岳小学的烈士纪念碑24.06万元。

(二)通用设备类241.19万元,包括:

1、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购置的投影仪等设备44.11万元。

2、机关使用的车辆、计算机等设备197.08万元。

(三)专用设备类87.92万元,包括:

1、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购置的运动健身器械等设备85.98万元。

2、机关使用的手持gps等设备1.94万元。

(四)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371.86万元,包括:

1、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购置的家具328.66万元。

2、机关使用的桌、椅、柜等家具43.2万元。

我单位成立了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为组长的“四项清理”专项行动小组,3月11日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各单位上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四个组成人员”(审批人、采购人、实物保管人、账目登记人)名单;4月底,按照固定资产清理专项行动工作组的要求,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清理,上报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民政局汇总所属单位自查表。

此次固定资产清查的时间紧、任务重,因时间和人力等方面原因,对于一些固定资产实物只能根据账面数填列上报。这次清理过程中出现的盘亏现象主要是一些时间长久的办公类资产报废实物,因当时处理时没有履行报告手续,没有从账面上核销资产。

通过清查,我单位固定资产账面金额4694.4万元,其中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284.1万元,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使用的固定资产4410.3万元,包括房屋房和设备计4410.3万元。

通过清查,目前我单位固定资产无盘盈情况,盘亏合计41.55万元,主要是20xx年资产系统显示为毁损待报废、实际已不存在的设备。

(一)房屋构筑物清查结果。

此类固定资产账面金额3993.43万元,无盘盈盘亏。

20xx年起我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市辖三区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等方式,建设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购买、新建用房3951.5万元(购买景湖社区等16处28套、新建阅海、林场、恩和3处),配置医疗器械及多媒体设备458.8万元。目前,购买的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房屋中有2套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设备分配到78个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交由三区民政局和各社区使用、管理。

固定资产账中的位于民族南街19-4号的房产15.33万元,建筑面积319.44平方米,我单位拥有房屋产权,所有权证: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xx022419号,由市残联占用多年。

固定资产账中的景岳小学烈士碑24.06万元,是1991年民政局出资在景岳小学建设的烈士纪念碑。

固定资产账中的伤残军人田冲锋居住房2.5万元,是1990年民政局出资为伤残军人田冲锋购买的住房。

(二)通用设备类清查结果。

此类固定资产无盘盈情况,盘亏35.82万元,包括:

1、小汽车1辆14.2万元,此车20xx年临时借给殡管所后丢失。

2、20xx年资产系统中显示为毁损待报废,实际已不存在的一批计算机等设备,金额21.62万元。

(三)专用设备类清查结果。

此类固定资产无盘盈,盘亏0.28万元。

(四)家具用具装具类清查结果。

此类固定资产无盘盈,盘亏5.45万元,主要是20xx年资产系统显示为毁损待报废,实际已不存在的家具用具。

五、存在问题。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自查,在对数据统计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不扎实。在日常管理中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未及时进行,导致部分账实不相符,损毁、遗失资产无法及时发现,无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固定资产处置不及时,导致部分账实不相符,20xx年资产系统显示为毁损待报废的,实际物品已不存在,此类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批核销。

(三)固定资产利用率低。固定资产账中有大量为社区老年人配置的设备,利用率较低,有购入后直接闲置的,造成了浪费。

六、整改措施。

通过自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我单位将加强今后的固定资产管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建章立制,完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严格固定资产审批制度。增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使账、物管理责任和记账人员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2、健全基础工作,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固定资产处置。

3、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使固定资产检查经常化,更好的从源头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进行监控。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我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在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会计中心会计的配合协作下,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对清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我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1、在与银行、会计中心和报帐员核对截止资产清查基准日的有关资料和实物后,固定资产帐面数为671403元,盘亏固定资产60000元,其中盘亏资产为已转让出售资产,此前未入帐;实盘数为611403元。

2、暂存款、暂付款、固定基金、结余、人员基本情况等情况通过核对清查,账实相符。

二、工作内容。

1、3月9日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后,我单位立即动员部署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学习本次清查有关文件资料,认真学习财政部06年月12月13日的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工作人员充分把握资产清查中的各项政策。同时成立了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立领导小组成员,指定人员负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进行帐务清查和财产清查。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本单位的银行帐户、暂存款、暂付款等进行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同时按照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债及收支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了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清查出的盘亏资产均按规定进行了单独列计。

3、卡片录入和报表生成。按照清查的各项结果,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卡片,填报了《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与《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各项报表经表间计算和审核成功后,生成资产清查报表,并进行了备份存盘,报表各项结果均与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结果一致。

三、存在问题。

在本次的资产清查工作中,我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上报工作。但是在清查过程中,发现资产管理不够科学。这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解决。

四、整改方向。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切实摸清了本单位的资产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将与会计中心协调做好盘亏资产的入账划定问题,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出现;同时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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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我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大干镇政府成立“大干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镇的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三)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数据进行核对。经过清查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县财政局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五)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4月)

1.布置资产清查工作。

2.开展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5月)。

1.组织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2.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将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汇总报县财政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2016年6-7月)。

总结全镇资产清查工作,分析资产清查结果,研究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资产清查系统,县财政部门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及时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一)加强领导。镇政府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镇政府要做好组织动员和布置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镇实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清查结果和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复核。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四)工作督导。镇政府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对全镇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顺昌县大干镇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建立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要求,按照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孝感市市直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摸清资产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充实和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政府资产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二)市直各部门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部局和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四)各部门(单位)应在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上报更新,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五)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按权限予以核实批复。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查、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中旬)。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3、做好资产清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6月)。

1、组织清查。这次资产清查工作,可采取自行清查方式或借助中介机构清查方式进行,不做硬性规定。市直各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6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对需要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核实调整事项,各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重点抽查审核。2016年6月31日前,市财政局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直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信息组织核查。

4、各县(市区)财政局于2016年6月25日前将本地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汇总。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2016年7月)。

1、市财政局对市级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市政府报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情况,为改进资产管理措施奠定基础。

2、市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3、市直各部门(单位)和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专班,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资产清查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资产产清查核实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如实填报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的专项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市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适当给予奖补。

省财政厅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部门(单位)利用该信息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信息顺利传送,为实现资产数据信息顺利对接和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行。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财政局资产清查工作专班联系电话:2831776

联系人:胡福田 胡磊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假期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强调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对假期中如何开展此项工作作出详细分工和布置如下:

一、清查时间及任务:

定为7月15日至7月19日召开各小学负责人会议,布置固定资产清查有关事宜,准备清查固定资产相关的`数据,包括打印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的各学校的结存帐,协调核算中心打印历年固定资产入账情况,准备清查用的有关表格等。8月28日至9月15日对照帐清查实物,形成清查报告。

二、清查分工及步骤:

二类“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部门管理员王慧春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查;

三类“电教设备”:

部门分管理员:杨宏军,协助林晓斌;

四类“医疗器械”:

部门分管理员:李祥娟,分管领导:杜红梅;

七类“图书”:

部门分管理员:王忠娟;

八类“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

部门分管理员:张升高、周爱玲、孙洪海,组织各办公室、各班级进行清查、登记。

九类“音体美劳设备”:

音乐分管理员:王磊静。

体育分管理员:顾英才。

美术分管理员:王雪艳。

清查步骤:固定资产各类分管理员与相应分管领导分摊进行,以帐查物进行清点,要求全面、彻底,确保到边到位,不留死角。

清查过程中要求部门分管理员,边清查边填写完相应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表”上的内容,清查人员最后签字,再交由总管理员、总务主任签字后并上交保存;物资彻底清查完成后,由部门分管理员如实填写相应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上的所有内容,并签字后交由总管理员、总务主任、校长签字后由学校存档备查;期间由清查小组将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进行仔细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后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意见》(来政﹝2010﹞26号)文件精神,搞好我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局成立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史万铭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地震办主任刘伦武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李勇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勇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时间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从8月初开始,至8月15日上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结束。

清查范围:局机关和地震办。

局机关与地震办分别进行清查,分别报送数据。地震办负责人具体负责地震办国有自查清查。最后由局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对局机关和地震办的清查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汇总,并将数据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实物台帐的登记工作,填写好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数据。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预防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

要高度重视,健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益。

(二)加强监督、从严要求,严肃清查工作纪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要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要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汇总、上报,不得出现瞒报或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经办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地震办的监管,严格执行资产审查制度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

(一)会计管理方面(20xx)

20xx年5月、9月、11月分别举办了会计初级、中级、和从业资格考试,特别指出的是从业资格考试别的成功完成,表明我局工作人员能够经受大型事务的考验,11月2日,我市参考人员高达6800多人,这是有史以来的最高规模,规模大一方面显示我市的经济快速发展,对理财人员的需求量增加,另一方面也体现我市的会计管理服务工作较好。

考试规模大,情况也就千变万化,我们首次启用手机屏蔽设备,针对考场出现的各种情况,我们作出相应应对,考生跑错考场,我们安排专车送达,最终保证这次大型考试的顺利完成。

经过数年的筹备,财政、会计、珠算协会年年毫秒年终于在我市建立‘会议收到省厅、连云港、南京等单位的贺电,三个协会的建立,对我市的财政、会计、珠算事业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省厅组织的年度珠算比赛我市荣获第五名,摆脱了我市总是垫底的米毫局面。

(二)注协管理方面(20xx)

1、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两家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市注册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自律公约》进行了补签,将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全部纳入自律公约的约束范围,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序执业提供了制度保证。

对全市7家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执行行业自律公约情况和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两项检查包括自查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共两个月时间。我市事务所均为小型所,业务较为单一,收入规模不大。

从业务收入检查来看,检查收入汇总数基本与年报收入一致,个别事务所所有少量金额误差,为当年收入纳入下一年度所致;从行约检查检查来看,本次纳入检查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多数事务所都有不同程度低收费问题。验资业务低收费情况要好于审计业务。

另外在检查中还发现事务所因多种原因形成的不收费情况。究其原因,有个别部门个别人的不当干预,有无资质中介的`干扰,有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事务所执业环境有待改善。针对事务所违反行约低收费问题,注协及时召开检查情况通报会,并按照行约约定对相关事务所进行相应的处罚。

注重培训实效,不拘培训方式,多种形式搞好注册全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是根据事务所从业特点,利用业务淡季搞集中培训。11月14-16日,组织了全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业务骨干培训班,全体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业务骨干55人参加了培训,注师参培率97%。培训班聘请沈大龙、刘志耕同志分别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审计准则下小企业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进行了专业讲解。

二是挖掘事务所潜力,督促事务所抓好自学。要求事务所根据所内特点和业务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安排专人负责。采取专业讨论、交流、岗位培训和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保证从业人员完成后续教育。

三是积极争取,送出去培训。今年共计有22人次参加中注协举办远程教育培训班,4人参加省注协举办的主任会计师培训班。

四是配合省注协积极做好全市注册会计师新审计准则知识竞答活动,要求各所由所长负责,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与竞答,对参与竞答的注师按省注协有关规定确认后续教育学时。

20xx年9月19——21日,注册会计师考试在我市成功举办,为保证考试的公正、客观,我们采用电子监测仪器进行监考,这种新手段的运用,极大地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

20xx年是我市绩效评价处工作推动年。在人手极少(一个)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按照上级要求,紧紧围绕财政工作中心任务,努力实现在思想理念、管理体制、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创新,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实践意识,研究和探索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筹划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工作框架,实现产权交易业绩新突破,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1)、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1、配合省厅完成我市农村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2、完成全市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扫尾工作。

(1)组织专家对全市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草案进行评审。

(2)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对我市出具的报告进行指导修改,最终形成正式评价报告并完成提交、总结工作。

3、继续研究和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资料积累工作。

通过20xx年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逐步探索了财政搭建平台、专家来评价的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同时也锻炼了一支队伍,积累了一些经验。

(2)、明确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

(3)、开展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我市统一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快速行动,狠抓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专门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为了使我市资产清查工作全面有序开展,根据省资产清查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具体工作实施方案,4月27日,全市召开了由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以及县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参加的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

会议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会议强调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单位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行动,确保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在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上,由专业人士介绍了资产清查软件的操作方法;

在清查期间安排专人及时解答各单位在操作软件过程中出现的疑难点。我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了工作简报,积极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介绍在此项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进此项工作快速高效完成。

资产清查第二阶段开展时,在组织各单位进行财务清理和财产清查的同时,要求各单位的主管部门不但要做好自身清查工作,还要按清查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对所属单位清查结果的审核工作。

为了督促相关单位自查,检查各单位填报质量,11月中旬,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我局稽查办,对部分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了专项检查。

(4)、实现产权交易业绩新突破。

2007年累计完成交易53宗,实现交易额1800万元。交易项目和交易业绩均实现新突破。

(5)、参与企事业单位改制,策划实施企业产权交易,并做好综合性配套服务工作。

1、策划实施改制企业产权交易。配合市建设局对局属2家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中心和拆迁事务所实施改制,成功出让2企业全部产权。

2、配合省产交所对我市重点企业双沟集团、洋河集团进行股权出让工作。

3、参与京杭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清算工作,实施京杭大酒店、西楚农贸商城摊位经营权成功出让。

4、处理、解决企业改制、产权交易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6)、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7)、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收尾工作。

为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8)、完成行政事业单位领导房屋清理工作

(9)、主持拍卖多次国有财产出售工作。

特别指出的是完成西楚商贸城的出售工作,还有海事局的江海潮大酒店的拍卖,目前正在洽谈之中。

1、没有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

3、没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利用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揽财;

4、没有参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保护等行为;

5、没有“”行为,以及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私利;

6、没有存在求神拜佛,埋“升官符”、“镇邪物”等封建迷信行为;

7、没有以出差、开会、招商引资等名义用公款旅游,以及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8、没有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本人不会驾驶车辆,不存在借用或占用他人汽车行为;

9、没有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和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0、没有违反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及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没有违反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

12、没有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兼职取酬等行为,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5、没有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小汽车,能够严格执行“一识两证”制度,无公车私驾情况。但有时在工作出差和开会时,在顺路的情况下,偶然会看望一下外地结识的客商和上级部门的领导及本系统的同事、好友等。

16、没有违反其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我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领导的关心、部门的支持和同事们的帮助,工作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我将在今后尽快改进和完善,更好的抓好分管工作,作出自已应有的贡献。

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年12月-20**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年9月-12月)。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20**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三)总结阶段(20**年7月)。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整顿固定资产管理秩序,查清查实我局固定资产现状,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在全局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为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局下属单位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科室进行全面彻底清查,以便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固定资产状况,切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表、账卡相符。

(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降低资产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对固定资产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固定资产清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成立xx局固定资产清查领导组。由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科(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抽调专人与各单位报账员组成,负责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清查基准日、范围及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年12月31日为固定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全局各科、处、中心。

(三)清查内容。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属于此次资产清查内容(已报废或遗失的固定资产也要清查登记),具体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文艺体育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四、实施步骤。

此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从20**年4月18日开始,至20**年5月31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单位自查阶段(4月18日至4月24日)。

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按照统一的清查表格样式和内容填报表格。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和损失,提供合法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对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建议,出具自查报告。资产清查表及自查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

(二)现场核实阶段(4月25日至5月14日)。

固定资产清查办公室人员到各资产所在单位进行现场核对,一是与自查情况进行核对,二是与财会管理中心固定资产账面进行核对,确认各单位固定资产现存状况。清查办公室对固定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账实不符的原因,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要求各单位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并向领导组出具清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三)资产处置阶段(5月15日至5月23日)。

固定资产清理工作领导组针对清查报告反映的问题,研究处置意见上报管委做出处理决定。各单位根据管委的处理决定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台账,财政局对核增核减的固定资产作相应账务处理,更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对资产实行动态化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我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大干镇政府成立“大干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镇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三)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数据进行核对。经过清查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52号)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县财政局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五)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工作。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4月)。

2.开展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5月)。

1.组织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2.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将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汇总报县财政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2016年6-7月)。

总结全镇资产清查工作,分析资产清查结果,研究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操作系统。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资产清查系统,县财政部门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及时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政府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镇政府要做好组织动员和布置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镇实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清查结果和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复核。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四)工作督导。镇政府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对全镇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顺昌县大干镇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镇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三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国库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由财政分局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部门、单位认真、切实统计并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统一要求上报。

(二)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财政分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各部门、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4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7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由财政分局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委)。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9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指导,制定切合本镇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镇长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建立由财政分局、计生办、农经站、文广站、民政办负责人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乌龙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财政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财政部组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中央部门单位和各省(区、市)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财政部,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五)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2月-9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016年9月30日前,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对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中央部门(单位)根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财政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2.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省(区、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全省(区、市)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2016年10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国务院报告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中央部门(单位)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使用财政部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和部门,开发商将主动联系,提供免费的系统升级服务。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系统的地方和中央部门,可以单独部署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或主动与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顺利上报,为下一步实现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摸清我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清查核实我部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和资产情况,摸清家底,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基础,着力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底数不清、账实不符、闲置浪费、违规使用、违规处置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堵塞国有资产管理漏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透明化、规范化运行,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一)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统一为2015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交通运输部机关;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部属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依据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对所属单位的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通过基本情况清理做到“三清”,即户数清、编制清、人员状况清,全面把握单位的基本状况和所属关系。

(二)账务清理。

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通过账务清理做到“三相符”,即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在账务清理中,对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对相关账务进行调整。

(三)财产清查。

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通过财产清查做到“三实一相符”,即资产数量实、资产价值实、管理使用单位实,账实相符。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盘点实物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收入和支出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账款、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四)资产核实。

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按规定权限报批(备)后对账务进行调整。

(五)完善制度。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内部制度,做到“三个规范”,即资产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规范、会计核算规范,提升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资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一)清查准备阶段(2016年2月-3月)。

部研究制定我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清查工作方案、资产清查报表及有关资料,对清查工作进行部署和宣传动员,组织清查工作业务培训。

(二)单位自查阶段(2016年4月-6月)。

各单位根据前述工作内容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编制资产清查全套报表,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具体格式见财资﹝2016﹞1号),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清查全套报表通过专用工作软件生成,工作软件为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的资产清查模块,各单位需使用已部署并更新升级的信息系统完成资产卡片的录入以及资产清查全套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材料逐级上报部属一级单位。部属一级单位在审核汇总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材料报部。报送的纸质材料应包括正式申报文件、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工作报告、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电子材料除包括上述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三)汇审报送阶段(2016年7月-8月)。

部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属一级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材料予以退回,限期改正后重新上报。2016年8月31日前,汇总所有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报送财政部。

(四)核实完善阶段(资产清查结果批复后)。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并经批复后,各单位根据经部及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各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要求,依据资产核实事项的具体情况准备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备)。经过核实后的资产,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健全账卡并完善管理信息。在资产核实工作开展同时,各单位还应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或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资产清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工作,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内容复杂,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认真组织开展清查工作;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分工,将责任落实到单位、部门和人员。

(二)确保工作质量。

各单位应重视前期准备工作,在认真学习本方案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清查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与培训工作,有序推进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逐级审核把关,确保本次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隐匿不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逐级反映。

(三)严防前清后乱。

各单位应以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为契机,切实利用好清查工作结果,避免前清后乱。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部门决算、企业决算、资产决算等各类财务报表的重要依据,提升报表信息质量;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资产变化情况,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为科学配置资产奠定基础;对于清查中暴露的财务、资产或其他方面的内部管理问题,应逐一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边查边改,堵塞管理漏洞,完善日常制度,确保类似问题今后不再发生。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举报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霍政办〔2016〕62号和霍邱县人民政府财政局财资〔2016〕39号霍邱县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县政府及财政局有关要求,我镇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我镇财政分局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镇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健全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和完善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真实的反映我镇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情况。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我镇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和财政分局及镇直单位负责人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统一要求上报。

(二)各部门、单位资产负责人将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镇财政分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镇直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四)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各部门、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镇财政分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上报登记。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镇直各单位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7月)

1.镇直各部门、单位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指导本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镇财政分局,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镇财政分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单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2016年7月31日前,镇财政分局对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可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3. 2016年7月31日前镇财政分局按照财政部和省、市县的要求,编制全镇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连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9月)。

1. 镇财政分局对全镇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县政府报告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 镇财政分局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镇财政分局按照县财政局统一部署,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各单位负责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镇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镇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2016年霍邱县马店镇国有资产清查领导组

组 长:程先尧(镇长)

副组长:王秀贤(副镇长)

成 员:周华(办公室主任)

唐兰英(财政分局负责人)

安明全(农经站站长)

韩晓红(计生办主任)

田永堂(民政办主任)

刘 渠(人社所所长)

王 亮 (广播站站长)

刘保华(财政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室 刘保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镇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三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国库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由财政分局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部门、单位认真、切实统计并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统一要求上报。

(二)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财政分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各部门、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4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7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由财政分局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委)。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9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指导,制定切合本镇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镇长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建立由财政分局、计生办、农经站、文广站、民政办负责人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乌龙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建立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要求,按照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孝感市市直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摸清资产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充实和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政府资产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二)市直各部门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部局和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四)各部门(单位)应在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上报更新,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五)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按权限予以核实批复。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查、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中旬)。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3、做好资产清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清查。这次资产清查工作,可采取自行清查方式或借助中介机构清查方式进行,不做硬性规定。市直各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6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对需要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核实调整事项,各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重点抽查审核。2016年6月31日前,市财政局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直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信息组织核查。

4、各县(市区)财政局于2016年6月25日前将本地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汇总。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1、市财政局对市级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市政府报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情况,为改进资产管理措施奠定基础。

2、市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3、市直各部门(单位)和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专班,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资产清查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资产产清查核实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如实填报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的专项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市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适当给予奖补。

省财政厅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部门(单位)利用该信息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信息顺利传送,为实现资产数据信息顺利对接和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行。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七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七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条 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二)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三)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一)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二)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第三十四条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九条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二)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三)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四)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五)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核实。

第四十四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准确和合规。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查核实,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资产清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需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核实事项,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提供合法证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清查核实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清查核实;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其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未纳入本单位核算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附2. 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附3. xx地区/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导语:以下是小编为您推荐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范文,感谢阅读!

为全面摸清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水利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及《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财务[2016] 26号)的精神及有关要求,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黄委本级、委属各级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健全黄委水利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实现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管理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黄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此次委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委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有关事业单位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委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黄委负责组织委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委属各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黄委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资产清查工作目标,黄委成立由委财务局牵头、委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的工作组织机构。具体分工如下:

委财务局的主要职责:一是拟定黄河水利委员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布置安排资产清查工作及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三是确定委属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包含山东局、河南局、水文局、上中游管理局);四是协调反映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重大问题向领导汇报;五是对委属单位资产清查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进行审核;六是编制黄委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资产清查报告;七是将资产清查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审核,审核后上报水利部;八是按照水利部规定的资产核实审批权限对资产损溢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上报上级审批;九是将本次资产清查结果报送水利部。

委信息中心作为技术负责单位,负责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所需软硬件设备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委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配备业务骨干,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实施。

委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一是根据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是组织所属单位层层开展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三是协助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审计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线索;四是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专题上报黄委;五是编制和撰写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报告;六是将资产清查相关资料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核后上报黄委;七是按照上级审批的资产损益事项,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八是完善单位内部财务、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及相关规定,黄委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委属各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人员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委属各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四) 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4.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2月-3月上旬)

1.拟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文件。

2.布置安排资产清查工作及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3.确定委属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4.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清理。

(二)实施阶段(2016年3月中旬-5月)

1.单位自查

(1)账务清理;

(2)财产清查;

(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明细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3.材料上报

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上报并逐级审核。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委属单位应将资产清查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山东局、河南局、水文局、上中游管理局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数据上报黄委,委属其他单位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数据上报黄委。

(三)汇审上报阶段(2016年6月)

1.黄委在2016年6月15日前对数据进行审核。

2.黄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资产核实审批权限,审核审批委本级和委属各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对于需要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各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报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审批。

3.黄委将资产清查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审核,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水利部。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明确信息系统专门工作机构,并落实好工作人员。实施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完整。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四)工作督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黄委将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

(五)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进行管理。

(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