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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调研报告

水是生命之源,是民生之本。据统计,发展中国家8%的疾病是由不安全的饮用水引起的,全球每年有800多万人死于不安全的饮用水。可见饮用水安全对于保障和改善人民健康的重要性。为了全面掌握全县农村群众饮水现状,促进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顺利进行,我们深入乡镇,实地考察了我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水利局和乡镇关于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的说明。总结了我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我县有22.4万农村居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健康。我县农村饮用水的主要来源是地下水,地下水丰富。在我县农村饮用水源中,水质不容乐观,部分村庄水质受到铁锰竞价和水污染的影响。

从20xx到20xx,饮用水安全项目5个,分别为20xx、20xx、31、49、35个。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均从地下水源井取水,取第四、第四水源,水量充足,但部分村庄铁锰水质超标。截至20日末,我县已解决高氟水、污染水、锰铁超标等农村饮水不安全村325个,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25个,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17.51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7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到目前为止,由于村庄小、分布分散、地方配套资金多,县内部分农村尚未实施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

由于自然灾害、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不足、建设后管理不善等原因,一些饮用水安全项目被停止。现有xx0饮水安全工程已停产,其中:20xx冻结层深度达2.6米,造成46个管网冻结;动力设备配套资金不足;铁和锰的水质超过45;管理工作不到位,运营资金不足,农民有小深井等等。只有2个xx项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全县农村安全饮水人数不足x x万人,占农村实施安全饮水工程总人数的80%,占全县农村常住人口总数的62.5%。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利用率逐年下降。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建设责任。加强领导是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保证。该县专门成立了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将农村饮水安全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了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制。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扶贫办、卫生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项目区内各乡(镇)农场是项目实施的主体,乡(镇)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主任为项目负责人。根据县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的顺利实施。

(二)努力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长期社会系统工程。县政府和水利部门通过制定规划、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发动群众,多年来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工作重点,先后解决了全县285个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三)严格项目管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其实施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多年来,县政府和水利部门千方百计积极包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力争使各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利用好国家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动员受益者积极自筹资金,有效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实施安全饮用水工程的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对规划设计审查、施工队伍选择、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

(1)新项目自筹资金难度更大。20xx年以来,中央、省市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大工程建设力度,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农村饮水工程是根据村庄人口分配资金的。我县农村人口少,村落相隔较远,增加了自筹资金的数额。我县乡(镇)村财力不足,使得在建项目难度加大。

(二)农民有误区。

第三,有一些人不知道安全饮用水的重要性,不关心农村饮用水的问题和危害。农民的这些误区和观念滞后,制约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发展。

(三)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重视不够。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主要由乡(镇)田间协调申报和水利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乡(镇)农场和职能部门普遍认为项目已经完成,对后期管理运行没有过多的指导和干预,缺乏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导致农村安全饮用水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大部分简单交给村集体管理,管理多元化,没有统一良好的运输和管理机制。在村级财力不足、精力有限、乡(镇)农场和职能部门支持不足的情况下,已建成的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正逐年走向半瘫痪或瘫痪。

除上述因素外,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设计、施工等问题,部分供水管道埋深不够,不能完全抵御严寒,导致冬季出现冰冻现象,无法供水;有些村庄无法实现全天候供水,只能定时供水。农民经常错过供水时间或需要在家里留专人储水,给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有的村小,分散,缺乏自主经营的资金。

(一)项目利用率低,部分项目停建。20xx—20xx,我县建成饮用水工程285个,其中正常运行202个,不运行或无法运行83个。

二是工程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于提水设备或管网损坏,无人管理,无人组织维护;

三是,20xx年冬天,我们县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冻伤。在20xx—20xx,本工程安装upvc管的给水管网因冻结管膨胀开裂无法运行,只能更新改造管网。

四是20xx年前建成的项目老化严重,年久失修,缺乏自筹重建资金;

六是,由于缺乏自筹资金,一些项目没有完成。

(二)资金短缺,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项目建成后,移交乡(镇)村管理。由于村里财政困难,无法筹集启动资金,工作无法开展。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有一定比例的国家投入、省级配套资金和县级以下配套资金。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主要依靠国家投资。对于这种带有公益性质的项目,没有一定的管理费作为保障。第三,管理人员的薪酬难以维持。目前,我县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来自供水的差价。在目前用水量低、水价低的情况下,项目难以维持运营。

(1)对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饮用水、节约用水和健康用水意识,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教育农民牢固树立水是商品的意识,不断提高项目效益,从点及面广泛宣传,加大安全饮用水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项目运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加大项目资金力度。利用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投资逐年增加的有利时机,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融资相结合的投融资体系,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加大项目和资金力度。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由政府支持,社会吸引,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第三,做好工程建设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气候和土壤条件,既要满足当地农民用水需求,又要保证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期安全运行,提高利用率。

四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民生工程,工程质量关系到农民健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划设计要与社会发展相协调,水源和供水形式的选择要因地制宜,保证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后期管理要保证良性循环。在施工中,要不断完善监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二)对项目运行维护的一些建议。

首先,建立水质监测系统。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安排必要的资金,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二是完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探索和总结已建安全饮用水工程的有效管理模式,克服过去“重建光管”根据& other修复项目,明确产权,核实合理水价,为一方服务。目标,根据项目管理运行情况,建立统一管理机制,理顺产权关系,确定供水工程所有权、管理站、技术档案、水源保护设施和工程保护措施,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成立专门机构,投入一定的维修资金。加强对已建项目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知识水平和管理技能,以适应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不断转变管理理念,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农民饮用水安全,真正达到项目良性运行的目的。

在管理上,可以参考有线电视或者电力的管理模式。管理责任主体是乡镇水管站,管理维护费一站式。这样既方便管理,又能弥补小村庄、人口少、运营费用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减少人员费用,增加水管站的工作费用。同时,水管站依托上级职能部门,便于协调。此外,还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管理。采取个体承包或租赁等经营方式。同时,考虑到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具有公益性的特点,不能完全市场化,也不能以盈利为导向,因此,在规范水价的前提下,政府只保留一部分收费作为饮用水安全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大型维护和改善项目应在城镇和村庄的协助下进行。个体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好处是从管理到经营都很容易被群众接受,便于群众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供水厂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受厂长委托,我向大会报告2008年全厂工作,请审议。

一、2008年全厂工作情况

一年来,全厂安全生产工作在厂党政班子领导下,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实现了轻伤以上人身责任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交通事故为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内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按计划完成;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顺利实施。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制定下发了供水厂安全生产1#文件和春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细则及安全生产活动月,组织开展了学习贯彻集团公司2008年安全生产精神和安全生产1#文件活动,落实了集团公司做好春节及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对全厂进行了全面检查,处理了一批缺陷隐患。加强奥运火炬传递和奥运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厂部组织专项检查7次,其中夜间检查两次,并对个别要害执行不好的班组进行了处罚。

2、全面加强了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今年集团公司开展的几次联合检修,时间要求紧、作业环境复杂,不安全因素很多。为此每次检修前,主管科室都召开准备会议,向业主车间、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要求、检修内容、时间安排和质量标准,对存在的危险源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在施工中,业主车间及班组都落实了现场安全责任人,各项安全措施基本得到执行,使几次联检活动我厂均安全、顺利完成。同时我厂积极利用联检有利时机,查出治理较大安全隐患16项。

3、加强技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各工程施工建设阶段,重点进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安全行为检查。从9月开始,新1#高炉、三热轧、大板坯连铸等工程陆续试生产,水处理泵站人员开始集结,从安全管理要求,对新到岗人员进行现场危险源辨识落实防控措施,编制下发了安全技术规程。在工程投产前,重点检查“三同时”落实情况、职工安全规程的.学习执行情况,共计检查出安全隐患22类问题,定期在现场会上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使新1#高炉,三热轧、大板坯连铸水处理工程达到本质化安全要求。

4、做好高温汛期、冬季等特殊季节安全防护工作,在夏季高温到来之前,我厂与集团公司安全处协调争取到了100箱盐汽水、80箱冰棍等清凉饮料,及时发放到三热轧、大板坯连铸施工现场及联检作业现常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对四个沿河水源地进行指导性检查5次,重点是安全取水预案演练和防汛物资的发放、使用和存放情况。在冬季到来之前,主管部门克服了物流中心配送不及时的困难,主动到被服厂领取发放了全厂的冬季所需劳动保护物资,其中棉门帘1525平方米、职工棉袄、棉裤410件,棉手套500余副,为我厂冬季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农村安全调研报告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不仅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更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加强农村学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今年以来,xx公安分局交警部门牵头组成调研组,深入全区农村地区对农村各学校、幼儿园校车进行调研。经调研发现,xx区农村校车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存在隐患,交警部门从治标治本入手,找出问题症结,积极为学生构建和谐、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

目前,xx区农村接送学生车辆主要有三种:一是学校自购并自行聘请驾驶人员接送师生车辆;二是私车运营接送师生;三是极少数小型货车接送师生。涉及xx(车5辆、幼儿园三所)、xx(车2辆、幼儿园1所)、xx(车2辆、幼儿园1所)、xx(车11辆、幼儿园9所)、xx(车3辆、幼儿园2所)、xx(车5辆、幼儿园3所)、xx(车2辆、幼儿园2所)、xx(车3辆、幼儿园2所)、xx(车6辆、幼儿园3所)九个乡镇,共39辆车(其中微型车38辆、轿车1辆),26所幼儿园。其中,大部分校车是私人经营的小型面包车,有的使用年限较长,车况极差,车身严重老化,车辆管理随意,监督缺失。

1、接送学生车辆车况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一是农村幼儿园为了招揽学生,提供接送免费服务,但为降低成本,选择使用低廉、车况差、甚至是濒临报废的车辆接送学生;二是农村学生居住地较为分散,上下学距离学校较远,客流单一而且固定,且时间都集中在早晚,导致手续不全、车况差、驾驶人素质低的不法校车便趁虚而入,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是普遍现象。

2、宣传不到位。由于农村地处复杂而又偏僻,虽然交警二大队经常组织民警进村入户进行宣传,但仅仅靠交警部门一家孤军奋战无疑是杯水车薪,很难从根本上形成对不法车主或群众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3、管理盲区。农村校车的车主多为当地人,存在运营道路熟、人际关系熟等特点,交警下乡开展整治行动,就与民警打起“游击战”,加之警力不足,导致整治行动成效不明显,使不法校车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

4、责任不明。就目前的管理职能上看,教育、学校、运管、交警等部门,都只在一定程度上对校车拥有部分管理职能,究竟应该谁来提供,谁来保障供给,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造成了谁都管,谁又都管不了的“踢皮球”现象。

5、发展失衡。因全区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和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公交服务水平较低,导致城区学生可以通过公交车上、放学,但延伸不到边远农村满足中小学生交通出行的需要。乡村客运因其局限性,不能到达每位孩子的家门口,且价格较高,农村学生无力承受,导致地处边远农村学生选择乘坐不法校车上、放学。

1、宣传为先,形成气氛。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方式深入学校和农村,结合交通事故案例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等方式和途径,全方位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使其充分认识到乘坐黑校车的严重危害性,从思想上巩牢安全防线,使隐患车辆没有生存“土壤”。

2、健全机制,各负其责。乡镇教育、安全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做到部门与学校、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庭层层签定交通安全责任状,教育学生自觉不乘坐、家庭不租用无牌无证、报废、拼装的“黑校车”。

3、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交警部门联合教育、学校、运管等部门,共同把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纳入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实行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局面。

4、全面摸查,掌握情况。与教育部门对辖区运载学生车辆逐一排查,逐一核对,逐一登记,逐一建档,做到底数清、 车辆隶属明晰、驾驶人情况属实、运营时间和线路清楚、安全隐患有数。

5、加强管控,形成压力。根据农村校车的行驶路线、运行时间,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报废车、拼装车、货车等车辆违法接送学生现象,形成严管、严控、严防的高压态势。

6、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加强与教育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协作,不间断地加大对农村偏远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的不法校车的督查力度,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决不姑息迁就。

7、严格把关,源头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校车技术状况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行车标准的,坚决不准上路;划分责任片区,加大对无驾驶证驾驶校车、没办理运营手续、报废车拉载中小学生的违法校车,坚决予以取缔,不留隐患。

8、加大投入,构建和谐。加大对区委、区政府的汇报力度,降低校车入户的门槛,对合法运营的校车给予优惠政策,保证合法营运的校车以最低运营成本。同时,增加校车数量,使农村学生能乘坐安全、舒适的合法营运校车。

农村供水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政策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

卫生、物价、规划、环保、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四条根据批准的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具体的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及工程的建设单位。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自来水工程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

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积极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自来水工程。

第五条农村自来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要求,拟定供水水源,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地下水水质或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确定为供水工程水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工程建设。

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选择保证率高、水处理简单易行、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满足要求的水源,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

(二)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除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水源水质检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取得取水许可证后,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水工程。

(四)工程竣工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农村自来水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决算,明晰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群众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经公示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在已建设的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自来水供水工程。

第三章供水运营

第八条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水水源;?

(二)供水运营方案;?

(三)安全生产制度;?

(四)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制定完善的水质检测制度;?

(五)供水应急预案;?

(六)其他保障供水安全的生产运营条件。

第十条农村自来水工程经营权公开竞标成交价款或其他方式的成交价款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大修,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向用水户(单位)发放用水手册。

用水户(单位)应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按供水合同规定加收违约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除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外,定期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和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现患有传染病等法定病由的,应立即离开岗位。

第十五条建立实行供水应急预案制度。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械故障、管道破损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时的应急预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演练。

第十六条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单位)。

第十九条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要厉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广节水器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双方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私自接水、窃水、拆除、毁坏供水管网和设备设施等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凤县农村供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

农村供水工程是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都必须结合我县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农村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价核定、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章工程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受益村组后,必须落实工程建后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人。

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我县农村供水工程主要采用以下管理模式: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以国家或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运行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

(三)以国家补助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管理,实行“自建、自管、自有、自用”的管理办法。

(四)由企业或私人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资人负责经营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使用权转让后,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拍卖、承包等所得资金,均由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收回,设立专户,专储专用,作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 人员 ) 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每月清洗蓄(集)水池 1 次,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安全,保证供水水量满足用水需求。

(四)负责供水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供水服务。

(五)负责水样定期送检,确保水质安全。

(六)按月抄表收费。

第三章运行机制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供水单位和供水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用水者协会组织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跨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供水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维修。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 24 小时服务制度。

农村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记录好水源变化、水质监测、水位变动、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

第四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供水水源管理。对地表水水源,在取水点周围半径 100 米 范围内严禁捕捞、放牧、停泊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 1000 米 至下游 100 米 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 100 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 1 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供水管道应保持与建筑红线 5 米、铁路坡角 5 米、高压电杆支座 3 米的距离。

农村供水工程的集水池(井)、沉淀池、蓄水池、机房等构筑物外围 30 米范围应由供水单位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和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

凡因开矿、采砂、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五章供水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或装泵抽水,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设备完好率应在98% 以上。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镇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业务技术指导,对工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其水费征收按照 2011 年 4 月 12 日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凤县农村供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供水工程运营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补贴,确保工程达到可持续运行。供水工程维修基金要按行业定额核定,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要按程序报帐核支,确保供水主体工程设施大修、维修。

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交付水费。用水户未按期缴纳水费且催缴无效的,供水单位可以按规定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缴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 12 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六章维修养护基金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筹集,以各供水单位为主,县级财政适当扶持,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

县水利局作为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资金的组织,并监督使用。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由县财政每年的拨款和各供水工程提取的维修费组成。

县级财政每年预算 10 万元资金作为农村供水维修费,并在年初拨入县级维修基金专户。以后每年按农村供水工程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各农村供水工程按水费收入的 5% 提取工程大修费。

农村供水工程大修费的筹集

(一)大修费提取的范围。凡县内国家投资的除县城以外的农村供水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费。

(二)计算方法。基金按实际收取的供水水费的 5% 计提,公式如下:

应提大修费 = 每立方米水价×实际供水量× 5% 。

(三)提取与缴存。

1.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直接从所收水费中提取。

2. 各工程提取的大修费每年缴纳一次,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存入专户。

县财政拨入的年度维修费和各农村供水工程所交纳的维修费由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县财政拨入的维修费,符合条件的工程经审批后均可使用;各供水单位原则上经县级批准后只能使用自己累计提取的维修费,不得未经县级批准使用或超额使用维修费。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叉、不调剂”。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质保期内,非意外因素,不得动用工程的维修基金;未缴纳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不得安排和使用维修基金。

使用维修基金时,必须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维修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维修改造的目的和内容,由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批。

根据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批,每次维修原则上县级维修基金给予 60% 的补助,其余在各农村供水工程提取的维修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原则上在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中列支。

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维修结束并经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供水单位凭报帐申请表、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划拨资金。

对于紧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向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可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

为管理和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每年 3 月中旬,县水利部门会同县审计部门要集中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做出检查报告,并抄送县政府和县财政部门。

对不能按时缴纳维修费的农村供水单位,核减该单位项目,同时不予下拨维修基金。

职责

(一) 供水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施损毁,按“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其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基金中核报。

(二) 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奖 惩

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运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破坏供水设施、偷水截水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破坏水源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污染的水源地,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单位人员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以及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 则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农村安全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道路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感和幸福感,构建和谐社会。目前,全乡农村道路建设快但安全设施少、农村车辆多但群众安全意识差,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根据县“大调研”、“大排查”、“大整治”文件要求,我乡组织相关安全责任部门开展大调研、大排查。现将有关调研、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乡境内交通发达,目前通车公路总里程达367.5公里,其中县道25.5公里,村道140.5公里,组道201.5公里;全乡共有机动车驾驶员112名,机动车75辆。近年来,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围绕“保畅通、保安全”的总体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我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本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工作成效逐步显现。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

1、发生事故情况及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我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0起,无人员死亡,虽然没有发生死亡事故,但目前我乡道路交通形势管理难度非常大,主要是摩托车无牌无照,非法营运十分严重,经统计,摩托车2750辆,其中无牌无照22047辆,非法营运16辆。严重存在着交通安全隐患。

2、安全设施普遍缺少

“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乡村道路建设迅猛,但安全设施普遍缺少。全乡白聚油路18公里,甘宝油路7.5公里,通村公路18条、140.5公里,通组公路120余条、201.5公里,普遍存在着坡陡、弯急、路面差等现象,并且缺乏护栏、档墙、防撞墙、警示标牌139处,另外还有许多村民、企业集资修建、改建的道路,基本没有安全设施。同时,农村马路边乱搭乱建情况较多,严重阻碍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由此带来了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3、管理力量比较薄弱

由于一直以来在交通安全工作中管理力量历来不足。当前在农村硬化道路和机动车保有量增长、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农村群众安全意识欠缺的情况下,农村道路迫切需要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我乡现仅有派出所4名干警,安监站3名工作人员,既要保证城镇的交通畅通、安全,又要做好农村大范围、长里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同时还要抓好我乡其它工作,管理力量与管理需要之间显然很不协调。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农村群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而且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面比较狭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较差,特别是老年人难以在短期内改变固有的思维和行为习惯,随意穿越马路、在路边堆放杂物情况较多;幼儿更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外来人员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都不强;许多青壮年村民法制意识淡薄,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报废车、超载、加载等违法行为十分突出。这些都会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2、交通压力不断增大。

近年来,我乡农村驾驶人员和机动车量迅速增加,基础建设也吸引了大量外地车辆和务工人员,加重了农村道路的交通压力;农村中从事非法运营的面包车较多,而且驾驶报废车、无牌无证摩托车等行为一直以来都是管理的盲点和难点,尤其是在农村主要道口、农贸集镇上,各种车辆混杂,交通拥挤,交通安全问题非常突出,我乡的通村、通组公路路面窄、坡陡、弯急,在很多地方无安全标示牌,防护栏和档墙等安全设施。这些都加剧了农村道路的交通压力,也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隐患。

为加强和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建议如下:

1、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重视交通安全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是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深刻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特殊性,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大力解决影响农村人民群众安全的突出问题。

2、明确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要象城市道路和国省道一样,明确有人建、更有人管。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特别是要明确村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防止出现“有人建、无人管”和“人人管,人人又不管”的情况。二要认真履行职责。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同时对今后新建的道路,要严格把关,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设计、建设、验收。

3、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素质

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派出所,安监站,交管站等部门要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道路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报道。二要强化对农村青壮年的教育。农村中的青壮年往往是农村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要和主动参与者,他们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交通是否安全。要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教育工程,通过强化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村民素质。三要增强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我乡农村中的老年人、幼儿和外来人员是交通安全中的弱势群体,要采取他们易懂、易记、易接受的教育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增加他们的交通常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安全设施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经费投入,最大限度地解决安全隐患的存在,尽可能控制安全隐患的发生。

农村供水安全工作制度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方案范文

为了保障我县春节农村供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轻供水短缺造成的损失,指导我县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完善有效的应急机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当前我县农村供水水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停水事件造成的损失。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的原则。

编制依据。

《^v^水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v^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春节农村供水发生水量短缺、突发性停水事件,造成长时间、大范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成立武川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阿古拉(武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任志贤(武川县水务局局长)。

王继良(武川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汪昊(武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成员:田文雄(武川县水务局副局长)。

宋利平(武川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月芳(武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张俊林(武川县水务局安全饮水负责人)。

各乡镇分管水利乡镇长。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水务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停水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水利、公安、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供水工作。

一旦发生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马上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启用备用水源和其他应急水源,通知居民做好储水的准备,水务局和各乡镇组织运水车辆到村庄进行送水。

应急处置:水务局设置应急送水车辆一台,明确司机一名,各乡镇也分别设置应急送水车辆一台,明确司机一名,随时做好应急送水准备工作。

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明确人员职责,服从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在岗,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供水应急突发停水事件的情况,迅速作出反应。

县^v^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应急供水工作顺利进行。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

村级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损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奉节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奉节县20xx年夏秋季抗旱保生活供水方案》及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措施,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原则,统筹配置好现有水资源,从工程措施、调水措施、节水措施等多方面同时发力,严格计划用水,开源节流,科学调度,千方百计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一)调查水资源现状。调查各乡镇(街道)在用水源、闲置水源、水库、河流现状,全面掌握我县水资源储备情况。(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委,各乡镇〔街道〕)。

(二)科学调度水资源。密切关注天气和水情动态,根据降雨和水库河流水量的变化,及时调整供水和用水计划,做到科学调配,合理用水。(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水电开发公司,各乡镇〔街道〕)。

(三)努力增辟水资源。结合实际,增加一批水源,提升水源保障能力。全面维修、清洗和重新启用闲置水源及其配套设备。有条件的通过引、拦、提、蓄等综合措施增辟水源。在确保工程安全前提下利用一切降雨时机尽量拦蓄雨水。(牵头单位:县水电开发公司,各乡镇〔街道〕)。

(四)做好水质检测。对新开辟的水源开展水质监测。做好水厂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应检尽检。(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疾控中心、县水资源管理中心、县水电开发公司,各乡镇〔街道〕)。

(五)强化节水措施。在做好科学调水、计划配水、统筹用水的同时,强化节水限水措施,控制工农业用水,逐步压减生活用水,落实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农业生产用水少用饮用水源,想方设法调引河道、沟渠、山塘、地下水等非饮用水源,最大限度减轻饮用水源的`供水负担。(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水电开发公司,各乡镇〔街道〕)。

(六)加强管理监测。沿河乡镇针对河流径流量和水位持续偏低等情况,做好水位水质监测预警,加强调度,全力确保水库、河流不出现水质性缺水。(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电开发公司,有关乡镇〔街道〕)。

(七)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不错过任何一次有利的天气条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最大限度地挖掘空中水资源,有效缓解地表旱情,增加河流、水库水量。(牵头单位:县气象局)。

(八)全面调查储备运水车辆。调查全县运水车辆(包括消防车、洒水车)和抽水泵等应急设备储备情况,做好能够调度50辆运水车提供送水服务的工作准备。(牵头单位:县应急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自来水公司、县水电开发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九)强化送水服务。从水资源丰富的河流或水量较充足的水库取水,或协调奉节境外水资源,通过运水车辆运送到各地缺水居民住宅小区和村社集中点,重点关注老弱病残户、特困户、偏远吊散户、监测户等重点人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牵头单位:县应急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电开发公司,各乡镇〔街道〕)。

(十)保障桶装水市场供应。调查全县桶装水市场储备情况。研判自来水断供时,桶装水市场需求骤增可能出现的情况。县内桶装水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加大桶装水的储备量。提前协调拓展县外桶装水供入渠道,确保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出现供不应求、群众抢购等情况发生。(牵头单位:县商务委;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联社、县水电开发公司,各乡镇〔街道〕)。

(十一)大力宣传节约用水。强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节水宣传,密切关注舆情,防止炒作,把握主基调,坚持正面引导,准确客观报道。积极宣传正面典型事迹,融洽干群关系,提高群众满意度。(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责任单位:县水资源管理中心、县水电开发公司,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一)组织保障。分级成立县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县级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县水利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乡镇(街道)级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业务站室负责人、各村(社区)书记为成员;村(社区)级领导小组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组长,其他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长为成员。

(二)队伍保障。各单位积极发动本地本部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和献爱心活动,帮助受灾群众寻找水源,协调运水、送水服务,协助做好节水宣传等工作。

(三)资金和物资保障。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市对应急工作的支持力度。各乡镇和街道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强化本级资金筹措,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财政部门积极主动为应急工作筹措资金,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应急抢险救灾项目资金的拨付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及时补充和预置运水车辆、抽水泵、油料等物资装备并前置到受旱地区。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和街道是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针对辖区供水情况,制定镇、村两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统筹协调、分片包干、网格管理、动态排查监测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作为保障农村安全发展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县水电开发公司针对各集镇水厂制定应急预案,全力保障集镇供水安全。各行业部门加大指导、组织、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

(二)坚持全局观念。各单位坚决服从县委、县政府的指挥调度,落实“全县一盘棋”响应机制,统筹做好应急调水供水、备用水源调剂等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确保水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因牺牲本地本单位利益而产生消极懈怠和抵触行为。

(三)强化工作纪律。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适时对有关地区、单位、用水大户的节水保水防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没有按要求落实本方案和应急措施执行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四)争取上级支持。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要加强向市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请求在应急资金、物资(运水车辆、水泵等)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我县农村供水应急保障能力。

(五)规范信息发布。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旱情发展动态,强化旱情跟踪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应急救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规范信息发布机制,统一对外口径,凡涉及旱情灾情的信息,有关行业职能部门提前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发布。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是人民生活的生命线。为确保供水安全,建立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供水应急系统已经刻不容缓。根据我镇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现状,制定本供水应急预案。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方案范文

为了深入贯彻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化推进农村户厕改造,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xx年农村户厕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户厕改造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质量优先、注重实效、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的原则,以主要交通沿线村庄、沿黄公路沿线村庄、环境整治连片示范区、示范村为重点,通过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我县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20xx年完成3000座改厕任务,由各乡镇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农村户厕改造工作。

(一)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县负总责,乡抓落实、村组实施”的要求,分级制定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农村改厕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村到户,并认真组织落实工作,村两委班子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摸清底数,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改厕。

(二)鼓励引导整村推进。各乡镇在开展农村户厕改造时鼓励引导整村推进,优先选择省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乡村旅游示范村、沿黄和沿山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带沿线村、重要水源保护地所在村和中心村,以行政村为单元,整体规划设计,整体组织发动,同步实施农村户厕改造、粪污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改造后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85%,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四)切实提高改厕质量。各乡镇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要求,把好农村改厕质量关,农村户厕改造的结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农村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建设技术规范》,确保建一个、成一个。一是把好厕具产品质量关。严格厕具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选择正规有资质且能提供后续服务的企业,要严格查验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合格证书等,防止一味追求低价,杜绝质量低劣产品。二是把好施工质量关。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管,乡镇政府应当安排专人或者村民代表对户厕改造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队伍对户厕的施工质量负责。鼓励以农村工匠为骨干,组建农村改厕专业队伍,采取“专业队十农户”的模式进行改厕,培育一批改厕“土专家”。三是把好竣工验收关。要一步完善农村改厕验收标准和办法,建立由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等多方参与的联合验收机制,逐户验收,将群众使用效果、满意度等纳入验收指标,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拨付补助资金。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探索推行农户自愿按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补助到户的方式。

(五)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农村厕所维护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主体作用,突出村民自治和群众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商建厕、以商养厕”等模式,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长效可持续运行。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积金、公益金中设立农村厕所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卫健局要组织开展农村厕所建设和维护技术培训,引导当地农民组建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队伍。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县上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住建局、文旅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改厕工作的全面领导、技术指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改厕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厕所改造;村委会要做好改厕农户的摸底和群众参与改厕的宣传组织工作。形成县、乡、村、户合力推进农村改厕机制,保证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二)细化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各乡镇和各部门,合力推动改厕工作落实,做好检查验收;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农村户厕改造及厕所粪污处理的技术指导;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县文旅局负责乡村旅游厕所建设改造;县扶贫办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同步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各乡镇负责本区域改厕实施方案的制定,按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三)保证资金投入。省级对农村户厕改造按照1000元/座的标准给予补助,县级按照省、县1:1的比例配套,主要支持农村厕所前端卫生化改造和后续管护、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中央安排资金对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的,且厕所粪污经过“三格式”等有效方式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村进行奖补,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农村改厕的重要意义,提升群众卫生健康意识,引导群众改变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通过卫生宣传栏、刷写改厕宣传标语,利用集市向农民发放农村改厕宣传画和明白卡,宣传卫生知识,让农民认识到改建卫生厕所的好处和正确使用卫生厕所的方法,充分调动群众积极主导作用。大力宣传农村改厕经验做法、成效等,让基层干部群众学有榜样、干有遵循,营造全社会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改厕基础档案管理,切实做好农村户厕改造“一户一档”“一村一档”工作,建立完善农村改厕建档立卡制度。各行政村要对已完成的新改造户厕农户,进一步健全完善户厕档案信息,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改厕模式、厕所编号以及改厕前、中、后相关图片等,实行台账化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提供采购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施工资料、影像资料齐全。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调度表和相关信息。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方案范文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供水安全事故,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v^水法》、《^v^传染病防治法》、《^v^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事故隐患。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提高停水事故处理和应急抢险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一)指挥体系。

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水利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县府办联系水利工作副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各乡镇(街道)、县国控集团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

(二)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供水安全重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全县农村供水安全重大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农村供水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应急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助专家组开展有关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助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供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暴雨、干旱、冰冻等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并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供水工程设施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协助县政府做好遭受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制止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污染,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林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制止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污染,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负责恢复农村供水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卫生监测,负责农村遭受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按职责对饮用水源进行应急监测及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专家组职责。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应急、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乡建设、气象、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各乡镇(街道)给予技术支持。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范围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街道)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乡镇(街道)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街道)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国控集团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县级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建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乡镇(街道)供水安全应急机构指示做好应急工作。

(一)预防。

1、信息监测和收集。

县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农村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全县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主要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指挥机构应掌握供水范围、供水人数、水源状况、雨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水源储备情况,加强信息监测,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受灾情况。遇险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上报。

由气象局提供雨情,并向领导小组提供今后雨情变化,突发事件出现时,缩短上报时间。

当水源水质遭受突发事件而发生污染时,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水源受污染指标及级别,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

当因洪涝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引起工程毁坏,由水利部门提供影响级别,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方案范文

指导全镇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保障人民群众供水,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供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镇水管站统筹安排农村供水各项应急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3、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镇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三)编制依据。

《^v^水法》、《^v^传染病防治法》、《^v^水污染防治法》、《^v^安全生产法》、《^v^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方案范文

1、结合我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情况,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件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我村供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我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v^水法》、《^v^传染病防治法》、《^v^水污染防治法》、《^v^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地方性相关法规等,并结合xx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建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镇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村应急领导成员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在供水事故处理和控制中,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为重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事故范围降到最低程度。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村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 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 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三)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 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 一)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 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 米至下游200 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 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站) 等污染源。

( 三)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 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五) 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本办法自201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 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 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 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方案范文

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保障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发生。有计划、有准备地做好农村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并妥善处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突发性事件,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规模,为有效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稳定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根据正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现状及供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v^水法》、《^v^传染病防治法》、《^v^水污染防治法》、《^v^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地方性相关法规等。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和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模,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饮水安全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乡(镇、街道办)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乡(镇、街道办)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供水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在供水事故处理和控制中,以保证农村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为重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事故范围和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村级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价值观,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日常巡查和定期大检查相结合,从小事做起,处理事故做到迅速、科学。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小组职责:

1、负责调度、协调应急处理事故。

2、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上报事故调查情况。

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弄清发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用通告和广播各用水户。若断水时间超过2天以上,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要争取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用水。

发现水体投毒,导致三人以上出现呕吐、头晕、腹泻、晕倒或死亡,应立即采用应急预案:首先停止供水,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到场,并配合好现场,通过了解中毒者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若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并对二次供水设备的水池、水塔、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传染病高发或传染病暴发,应督导二次供水部门联系检测部门对水池、水塔、水箱等进行检测,确保饮水。

如遇洪水、山洪暴发,污染了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管网恢复后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1、接到后要立即停止运行二次供水设施,核实情况后,经应急小组领导同意,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部门。

2、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救护、治疗病人。

3、负责保护好现场,稳定用户情绪。

4、若需公安部门配合,立即拨打电话。

5、了解事故经过,做好调查。

6、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7、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证、取样工作。

8、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方案范文

为应对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v^水法》《^v^环境保护法》《^v^传染病防治法》《^v^水污染防治法》《^v^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v^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及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框架指南》《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镇级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镇人民政府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农村饮水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应急责任机制。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农村学校安全述职报告

学校安全工作一向是我校最为关注和重视的工作之一,我校在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种安全会议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透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潜力;透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了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职责制。

我校以提高安全意识为主线,建立和健全了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强化层层管理。为更好地发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我校坚持做到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年级组长具体抓的管理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及专兼职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制,与班主任签定安全职责书,层层落实、职责到人。定期全面展开校园安全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整改。对教职员工的安全工作实行与绩效工资相挂钩的考核体系。

二、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我校建立了一整套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如《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行政教师值班制度》、《安全工作值班制度》、《安全工作巡查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等等。透过建章立制,到达规范师生行为,增强师生安全意识的目的。同时学校还修订和完善了《中心小学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制度》、《值班人员职责》、《小学生一日常规》等制度,细化学生出操的行走路线,实行班主任跟班、跟操制,在教室门口、转角处等重点区域安排专人值勤,确保学生进出操场的安全;校园各区域安排教师轮流值日,定期检查,并记好值日记录。每一天安排两名行政人员值班,早、中、晚巡视校园,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校园安全。透过细化管理,使学校安全管理网络覆盖到校园的每一个区域,每一个角落,每一个时段,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对学校的突发事件,我校制订了《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对火灾、交通安全事故、校内外群众活动事故、食物中毒事件、突发治安事件、体育活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制定了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理的具体方法,并透过每学期一次的应急演练提高全体师生的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限度地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职责意识,加强防范管理。

由于校园地处村外,周边环境较为复杂。为“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和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学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加强门卫和值班教师管理。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按照《值勤员管理规定》,加大门卫和值班教师的管理力度。从2009年起,我校门卫配备了三名专职保安,加强校园的安全值日,同时要求每日两位值班领导提前30分钟到校,班主任提前10分钟到校。做到校内有学生就有老师,巡视和规范学生活动。放学时段,除了保安进行值班外,我们每一天安排三名教师协同保安一齐值日,确保学生安全离校。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做好师生出入学校请假审批制度,教师外出由分管主任签字审批,学生到校后无特殊状况不准外出,确需外出的要凭班主任开出的“学生中途外出证明”,并有家长来接,保安才同意其离开。校外人员来访凭“外来人员来访联系单”并确认本校接待人后保安才同意其进入。由于上述措施到位,严格控制了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二)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管理。我校离市场较近,针对学生上学和放学时间交通拥挤、车辆多的现状,我校在校门口设立了交通警示牌、安放了交通隔离栏,并联系_中队在校门口设立护学岗,同时安排学校行政值日人员和保安每日在校门口协助_值勤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一切安全隐患,使学生进出学校安全畅通。

(三)加强校领导值班制。多年来,学校坚持实行领导值班制,督查学校日常的教育秩序、管理状况和卫生、安全等,学校每一天有2名领导带值日教师值班,督促检查存在隐患,及时处理偶发事件,以确保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四)加大楼梯间的疏导和治理。我校加强平时安全检查力度,将安全工作分解到每一位教师。建立学校安全值勤网络,重点职责区全部职责到人,采取领导干部课间巡视值勤,教师在操场和校园课间全日值勤制,与教师合作育人管理挂钩,发现脱岗和没有及时到位的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如出现职责事故负全责的值勤管理制度。在加大值勤和巡视力度的同时,重点检查教师上、下课接班和教师课间值勤状况,全方位的切断安全隐患。同时教育学生进出学校、上下楼梯靠右行并两人成行,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