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组织或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某社区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居民的环境卫生和噪音管控要求,有效提升了居住环境质量。

卫生监督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对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专户管理,分室核算。

二、财务人员及帐目设置

1、卫生院设主管会计1名,统一负责本乡镇各卫生室的帐目管理和财务监督。各卫生室配备兼职出纳员(收费员)、药品会计各1人,药房不得兼任出纳员和药品会计。

2、卫生院为各卫生室设置总帐、收支明细帐、财产物资明细帐。卫生室设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明细帐。出纳员负责现金日记帐,药品会计负责财产物资明细帐。

三、收入管理

1、统一执行县物价局制订的收费标准,各卫生室不得擅自变更。

2、卫生室所有收入由收费员收取。其他人员代收的,应于次日将所收款项移交给收费员。

3、所有收费凭处方,所有处方归药房。出诊处方必须附有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出诊单,证明其收费额。

4、实行收费登记制度。收费员收款,需在专用的收费登记簿上按序登记。注明收费的日期、处方编号、金额等内容,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卫生室实行收费开据制度,收费员每收一笔款项均应开据正式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收费票据由收费员按规定从乡镇卫生院领购,不得私自购买。主管会计负责各站票据的编号、领发、缴销。

6、卫生室的收入分为: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纳入医疗收入核算。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免接种、妇幼保健等九项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列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

7、旬末收费员将本旬收入合计数报药品会计,药房将本旬所有收费处方装订成册并填制一式三份处方封面交药品会计,经药品会计核对无误后,收费员、药品会计、药房分别在处方封面上签字,并各留一份。

8、月末出纳员将处方封面汇总后报卫生院结帐。(处方封面代替收入报表)

9、医疗费原则上不得赊欠,确需用赊欠的应由室内人员担保,并在一月内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从担保人工资或执业责任金中扣除。

10、严禁私收费,违者视情节给予1—10倍罚款。

四、支出管理

1、卫生室的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支出事由,购买实物的必须同时有验收人签字,经室长审核后方可报帐。

2、月末,出纳员将本月所有支出单据整理汇总后报主管会计审核,不得迟报、漏报,更不准瞒报。报帐时出纳员应编制一式二份报销封面,载明报销的内容、单据张数,金额等内容。

3、主管会计应及时审核收支单据,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原始凭证退回卫生室更正补充。

4、审核无误后,主管会计按规定报院长集中审批后做帐,并与出纳员办理结帐、对帐手续。

5、卫生室的支出分为:人员支出、药材支出、公用费、固定资产占用金、管理费、培训费、事业发展基金。

6、人员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卫生院根据各室上月业务收支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可分配总额。由负责人根据各人工作实绩确定个人分配份额。报卫生院长审批后发放。(卫生室某月可分配总额=当月收入总计-当月药材支出-当月公用费-事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占用金、培训费)

7、实行绩效工资制。每月由负责人根据每人的工作实绩,拿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卫生院核准后发放。提留基金由院统管,归室使用,主要用于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8、药品材料一律进药房。医疗活动需领用药材的,应先开处方,经卫生室负责人审核后从药房领取。月末,药房将药材领用处方单独装订成册,交出纳员汇总后报帐。

9、药材支出平时由药品会计根据每日处方按进药均价计算,季末根据实际盘存数调整。

10、公用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卫生室公用费支出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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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二、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下列监督职权,完成上级交付的卫生执法任务: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取证并索取有关资料;

(三)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并送交检测机构;

(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五)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七)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三、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四、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全面,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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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理制度

五、对监测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或跟踪监督发现非法行医场所仍然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没有终止,哨点联系人隐瞒不报的,对该哨点联系人按照工作失职处理;对隐瞒不报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卫生监督机构与哨点单位相互监督制度

五、卫生监督机构公布医疗服务监督哨点监测工作稽查电话(0515-88324110,0515-88324179),相互接受监督。

六、卫生监督机构定期组织对全区的非法行医监测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哨点定期考核与奖惩制度

定期考核内容:

二、哨点通过日常巡视发现和利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掌握和了解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

六、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建设情况;

七、责任区域内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受理及报告情况;

八、非法行医监测信息、案件查处情况季报表上报情况;

九、有无失职、失误和违纪情况;

十、对村级哨点评估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以上内容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

非法行医查处上网比对制度

四、通过上网比对后,对不符合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件,法制科负责交由相关科室和负责辖区分所负责受理并组织查处。

哨点联系人制度

一、各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员为哨点联系人,更换人员需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负责辖区内非法行医行为的日常监督监测工作;

三、通过日常巡视发现和利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掌握和了解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

七、负责建立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建档率100%;

八、设立责任区域内举报电话,做到上班时间有人接听。

盐都区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工作职责

区卫生监督所职责

1、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统一建立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并形成监测网络,制订哨点监测信息报告反馈制度、哨点联系人制度、卫生监督机构与哨点单位相互监督制度、哨点定期考核与奖惩制度、非法行医查处上网比对制度等规章制度;设立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举报电话(88324110)和专用电子邮箱(http://),向社会长期公开;负责哨点牌匾的设计、制作、发放工作。

2、卫生监督三科负责哨点日常管理。负责哨点人员培训,组织工作经验交流及总结、哨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包括监测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解决),完善相应的指导、培训、活动记录;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监测及查处信息;指导各分所查处各类非法行医案件。

4、稽查科负责社会投诉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

5、法制科负责将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和移送情况及时上报《江苏省无证行医查询系统》,负责非法行医案件查处上网比对,对符合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非法行医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反馈。

6、各分所负责与辖区哨点的联系和日常巡查;负责对哨点监测信息的调查核实,梳理案件线索;负责受理并组织查处辖区监测哨点报告的非法行医行为,查处后及时告知该行为发生地所属监测哨点;每季向区所卫生监督三科汇总上报辖区哨点监测信息及案件查处情况。

镇级哨点工作职责

1、通过日常巡视和利用村级社区服务站网底调查,掌握责任区内非法行医情况,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非法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无证行医行为。

2、对责任区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进行追踪检查,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反馈检查结果。

3、对责任区内被查处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建立监测、报告、查处反馈信息等记录。

4、收集、村级哨点报告的非法行医信息,并及时报告。

4、向就医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群众就医安全防范意识。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哨点工作制度职责张贴上墙,在橱窗内张贴非法行医投诉举报指南。

5、负责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建档率100%。

6、设立举报电话,做到上班时间有人接听。

村级哨点工作职责

1、通过日常巡视,掌握责任区内非法行医情况,及时向镇卫生院报告非法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无证行医行为。

2、对责任区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进行追踪检查,及时向卫生院反馈跟踪监测结果。

3、向就医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群众就医安全防范意识。在醒目位置,张贴“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张贴哨点工作职责,在宣传橱窗内张贴非法行医投诉举报指南。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为监督清洁承包商的清洁工作,确保大厦环境整洁,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程:。

1.管理部负责检查监督清洁承包商的'卫生清洁工作。

2.管理员以清洁质量标准为依据,检查大厦各区域的卫生状况,对清洁质量作出评估,记录于每日清洁检查评估表内。

3.管理部主任每周会同清洁公司主管巡查大厦各区域的卫生状况,巡查结果记录于每周公共区域卫生清洁抽查表内,双方签认。

4.管理部在清洁卫生的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不符合清洁质量标准的,应迅速通知清洁公司处理,并进行复检。

5.月末,管理部主任根据每日清洁检查评估表进行统计,以评定当月清洁公司的清洁质量,将统计结果记录于清洁质量月总结表。

6.管理部将清洁质量月总结表交清洁公司,反馈存在的问题并上报公司领导。

1.正门、广场。

花槽:槽内无垃圾、无杂物,槽体侧面及槽边无污迹、无积尘。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阶梯: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扶手:无污迹、无水迹。

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门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指示牌(包括大厦招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

出入口栏杆:无污物、无阻塞。

2.洗手间。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体外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窗户:无污迹、无体外尘、无乱张贴物。

镜台: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洗手盆:表面光洁、无污迹。

镜面: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排气口: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尿槽:表面光洁、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烟头、无杂物、味。

厕座:厕盖及厕体内外表面光洁,其内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堵塞。

厕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手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门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3.茶间。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墙面:无污迹、无张贴物。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洗手盆:无污积、无茶叶及杂物。

垃圾桶:垃圾不可超过桶盖。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体外聚、无堵塞。

4.电梯厅及走廊。

地面:无脚印、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无垃圾。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墙面:无污迹、无张贴物。

铜牌:无污迹、无积尘、无铜油迹。

水牌及指示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门户(管井门、隔烟门、厕所门):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垃圾桶:桶体光洁无污迹、无痰迹;烟灰缸盖上无烟、杂物;桶内垃圾不得超过桶口。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5.露台(包括天台、平台、阳台)。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地面:无杂物堆放、无垃圾、无污迹。

6.大厦幕墙玻璃。

表面光洁无迹、无明显尘积、无张贴物、无悬挂物、窗户保持关闭。

7.垃圾房。

无堆积垃圾。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做好垃圾袋装化,将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点,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放垃圾。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要另行放置。垃圾间保持清洁、无异味,经常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创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增进职工身体健康,特制订生活。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的生活区生活卫生管理。

3引用文件。

《食品卫生法》。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生活卫生的监督管理。

5.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项目部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

6具体内容。

6.1.1施工现场的集体食堂应办理当地的卫生许可证。

6.1.2项目部组织成立食堂卫生监督委员会,会员从在食堂就餐的职工中产生。

6.1.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定期组织食堂卫生监督委员会进行食堂卫生检查。

6.1.4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建立炊事人员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炊事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6.1.5凡在岗位上的炊事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

6.1.6炊事人员在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停止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的洗涤工作。

6.1.7食品的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制售等活动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6.2施工现场生活区公共卫生管理。

6.2.1项目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区公共卫生日常管理。

6.2.2生活区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清理生活区垃圾,并负责每日清扫生活区道路、职工宿舍公共区、厕所等,保持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6.2.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定期检查生活区公共卫生,监督其管理。

6.3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项目部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作。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

“生活卫生检查记录”

卫生监督协管站制度

1.例会由卫生监督协管站负责人召开并主持,协管站全体人员参加。2.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可即时性召开。3.例会主要内容:(1)传达学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议、文件精神;(2)讨论、制定、安排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3)总结汇报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下阶段工作打算;(4)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5)需要例会解决的其他事项。4. 根据工作需要,例会可由卫生监督协管站负责人邀请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5.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6.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请假。7.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例会的人员,由会议记录人负责传达例会内容和精神。

1.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之后,要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

2.被监督单位信息,在许可或首次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

3.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在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4.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在获得卫生监督监测结果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5.案件查处信息,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情况进行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简易程序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报告。另外,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修正。6.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如日常监督执法文书、许可档案等)应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1.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建立摸底资料档案,做到一户一档。2.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及医疗机构等领域的日常监督巡查,按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好巡查笔录,及时上报巡查信息。3.依法及时报告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县(区)卫生监督员开展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负责辖区内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的登记,初步核实后上报县(区)卫生监督所。5.在辖区内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6.协助县(区)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县(区)卫生监督员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行医行为。7.配合并参与县(区)卫生监督所在辖区内开展的卫生监督和卫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8.完成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创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增进职工身体健康,特制订生活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的生活区生活卫生管理。

3引用文件。

《食品卫生法》。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生活卫生的`监督管理。

5.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项目部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

6具体内容。

6.1.1施工现场的集体食堂应办理当地的卫生许可证。

6.1.2项目部组织成立食堂卫生监督委员会,会员从在食堂就餐的职工中产生。

6.1.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定期组织食堂卫生监督委员会进行食堂卫生检查。

6.1.4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建立炊事人员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炊事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6.1.5凡在岗位上的炊事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

6.1.6炊事人员在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停止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的洗涤工作。

6.1.7食品的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制售等活动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6.2施工现场生活区公共卫生管理。

6.2.1项目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区公共卫生日常管理。

6.2.2生活区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清理生活区垃圾,并负责每日清扫生活区道路、职工宿舍公共区、厕所等,保持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6.2.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定期检查生活区公共卫生,监督其管理。

6.3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项目部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作。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

“生活卫生检查记录”

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

1 、根据县卫生局赋予的职责,掌握医疗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共场所、餐饮单位及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等相对人及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2 、对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执行卫生行政处罚。

3 、协助上级调查处理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5 、做好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卫生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1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卫生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卫生院领导和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相关负责人,报告要求及时、准确。

2 、对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应迅速控制违法行 为的进一步扩展。

3 、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后,应迅速确定违法行为相对人及物品,掌握第一证据材料防止证据遗失,制作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最好取得现场录音及录像资料。

4 、确定卫生违法行为的案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协助开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回复工作制度

1 、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对举报的逋法行为要迅速调查核实,做好监督检查笔录,控制违法行为,收集证明其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2 、对于举报投诉要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调查处理,确认为卫生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进行查处。

3 、卫生监督协管员接待群众投诉举报时,应当热情接待,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举报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主动回避。

5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直接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6 、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结果,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向举报人答复,不得拒绝。

7 、妥善保管举报投诉的相关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制度

1 、卫生监督协管员以及管理相对人学习培训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统一组织开展。

2 、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和自学的形式进行。

3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应当认真安排培训工作,落实培训对象、内容、学时、经费预算等,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年培训学习不得少于40 学时。

4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印制培训教材,每年定期对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试。

5 、每期培训结束后,对相关培训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五、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1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应有专人管理,通过建立档案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管理相对人及单位基本情况(管理相对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生产经营规模、管理机构和上级要求的其它资料)。

2 、建立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管理连续性档案,要求对管理相对人及单位一户一档,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资料归档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

3 、建立管理相对人及单位电子文本档案,资料更新及时、准确。

4 、档案资料要妥善管理,管理相对人及单位提供的要求保密的材料要严格保密。

5 、上级下发的专项整治等卫生监督工作的相关文件要归档保存,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专门的`档案。

一:具体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一般情况。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

4.各卫生室要积极配合监督协管人员工作。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 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 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 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9.卫生室卫生监督具体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掌握辖区托幼机构、供水单位、餐饮机构基本资料 

二:增强监管能力 加强队伍管理 1.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 度,规范督查行为,建立督查信息通报机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着 装和执法行为的督查,树立卫生监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开展行政 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实行报告 制度。

2.加强队伍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系列知识讲座。

注重抓好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加 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培训, 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3.强化社区、村管理。实行信息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监 管作用。

三:突出监督重点 加大监督力度

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乡创建工作,构建科学、高效、协调的餐 饮卫生监管机制,完善监督执法网络体系,深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 监督结果公示、卫生管-理-员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等措施,实现我乡餐 饮单位食品卫生状况根本好转;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完善食品 安全信息交流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增强公众食品安全信任度;确保 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2)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 集体食堂全面推广原料进货台帐制度, 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 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的行为。

(3)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活动, 督促落实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质量安全措施。

(4)开展节假日食品卫生检查,做好假日、各种重要活动和会议 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重要活动和会议食品安全。

(5)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食品卫生典型 违法行为。

2.加强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 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 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 医疗执业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健全并落实医疗执业监督的 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 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 件的曝光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3.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力度, 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管理 

(1)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 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 有重点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水平。

(2)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 级管理试点。

(3)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 废物处置等监督检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面提高传染病防 治监督工作水平。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为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文件档案管理专员,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薄册、照片以上级文件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保管。

三、档案管理员要对文件资料专门建档、进行管理。

四、立卷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档案厨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六、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所有档案一律不允许外借。不论是谁查阅、复印档案,档案管理员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七、对于机密文件及档案的管理,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

为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卫生监督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卫生监督服务,更好地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寒亭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经寒亭区卫生局培训、聘任,协助寒亭区卫生局履行卫生监督服务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 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服务活动。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实行在职培训、定期聘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机 构,可由现有负责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兼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保证聘任2-5名卫生监督协管员,每个村卫生室要聘任不少于1名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寒亭区卫生局培训和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执行寒亭区卫生局和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监中心交付的任务,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公共场所、餐饮卫生、保健品、消毒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九条 寒亭区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寒亭区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寒亭 区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寒亭区卫生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寒亭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1卫生监督协管站制度

3、负责本辖区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4、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6、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参与本辖区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7、参与市卫生监督所在本辖区的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8、负责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每年一次的在职培训和信息员在协管站的实习或工作的培训。

10、完成市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2.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协助开展本辖区卫生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查,配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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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为确保社区居民拥有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居住舒适的环境,根据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十不”规范,并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维护社区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人人有责。

2、社区内公共环境、各楼的公用部位和门前三包部位的清洁卫生均由社区物业公司的清扫保洁人员将做到区内道路、绿化带及楼前楼后一日清扫二次,垃圾日产日清,实行一天12个小时保洁。

3、任何人都应尊重清扫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准随地乱扔皮果壳、纸屑和其他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烟蒂、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4、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垃圾化。每位居民应把袋装垃圾投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垃圾袋,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

5、保证居民安定、清洁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发生,社区内禁养一切家禽、家畜。

6、为了使公用部位畅通、平坦,任何单位、住户不得在走廊、顶层及一切共用场所占用、堆放、吊挂物品,禁止在道路、路边和它公共场所凉晒、堆放物品。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任何未经许可的公用场所张贴、悬挂任何广告牌、标语或物品,禁止在任何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8、进入社区运送物品的车辆,应装卸完好,不得将车上的`东西撒落在社区内,违者除主清扫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为确保大家拥有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居住舒适的环境,根据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院内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卫生管理制度。

1、维护院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人人有责。

2、各单位做好门前三包部位的清洁卫生,院内公共环境由院内物业公司的清扫保洁人员将做到区内道路及楼前楼后一日清扫一次。

3、任何人都应尊重清扫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准随地乱扔皮果壳、纸屑和其他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烟蒂、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4、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垃圾化。各单位应把袋装垃圾投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垃圾袋,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

5、为了使公用部位畅通、平坦,任何单位不得在走道及一切共用场所占用、堆放、吊挂物品,禁止在道路、路边和它公共场所凉晒、堆放物品。

6、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任何未经许可的公用场所张贴、悬挂任何广告牌、标语或物品,禁止在任何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7、进入院运送物品的车辆,应装卸完好,不得将车上的东西撒落在院内,违者除主清扫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贵州省城镇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城-管理工作负有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检查督促的职责。县建设局是管理县城的主管部门,负有实施综合管理的责任。县爱卫办、公安、工商、环保、文广、卫生、房管、民政、交通、电信、邮政、林业等部门及思唐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的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  宣传部门以及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市民的城-管意识,共创文明卫生城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承担阻止、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和改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及交纳卫生费的义务。

第六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督促、验收。县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县城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保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  城区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的整洁美观,做到标牌规范;禁止开延伸店、搭延伸棚,门店内必须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把商品放置在店外占道经营;建筑物临街禁止加装防盗网和雨蓬。对已加装的防盗网和雨蓬要逐步取缔。

第十条  城区临街经营门店必须具备排、倒污水的设施和抽排油烟设施,禁止使用燃煤。临街门店禁止把污物桶、广告牌、桌椅摆放在店外人行道上,禁止将灶具临街摆放,禁止自来水龙头安装在门店外临街洗涮物品,把污水排放在街面上。

第十一条  县城的所有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施工场地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牌,临街面必须建有符合标准的围墙(高不能低于2米),并加以美化,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禁止在围墙外占道堆放建筑材料,禁止直接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施工冲洗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街面或下水道,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禁止清运渣土的车辆带泥土污染路面。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道路被损坏的由施工单位及时修复,城建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凡因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必须到建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干线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押金,然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不得从事其它影响市容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城区不得随意悬挂跨街横幅,需设置临街竖幅、广告牌(标牌)、灯箱、墙面广告、画廊、橱窗、遮阳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公路干线设置广告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建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涂、乱刻。

第十五条  城区建筑物所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门店及房屋加层。凡需破墙拆窗开设门店及建筑物、房屋加层或扩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方能动工,竣工后并做到装修、装璜规范,符合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有楼房的单位应在楼体外安装轮廓灯,以亮化、美化环境。

第十七条  城区临街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商店及住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包市容、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确保市容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城区内维修、栽培、修剪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物品等,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除干净,保持市容整洁、美观。城区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应当整齐有序,禁止乱拉乱接,影响市容。

第三章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城区街道、车站、码头、广场、公园、风景区、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及主要道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乱扔果皮、烟头、口香糖渣、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谈、便溺。

第二十条  城区的环境卫生实行环卫站、街道居委会分级管理。县环卫队负责城区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思唐镇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及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室内做到窗明桌净、卫生清洁;室外做到整洁有序、阴阳沟畅通。

第二十二条  城区居民家庭,室内要卫生清洁,室外阳台、公用楼梯过道不准堆放杂物。

城区内禁止敞放饲养鸡、鸭、鹅、狗、猪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要卫生清洁,做到净菜上市,市场开办部门每天都要及时组织人员清除垃圾、污物,定期消毒除害,确保集贸市场卫生、整洁。

城区所有商店、摊点、门面、饮食店内必须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经营者要负责周围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准排放。排放三废必须经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

医院(含诊所药店)、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品厂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禁止倒入生活垃圾斗或者不经处理任意排放、遗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共公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物品和含有恶臭气体物质。

外协管理制度

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安环部和厂长办负责承包商的预审、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行政部负责后勤的保管和供给;生产厂长统筹管理,协调各部室配合帮助。

4.5教育合格后安环部出具“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承包商凭借《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及《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入厂区。

5.3安环部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6.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6.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环部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安环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科室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6.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6.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6.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安全生产副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环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7.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7.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村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由村里推荐具有一定威信和办事公平、公正,热心公益活动的村老干部、村老党员组成,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直接向村两委报告工作。

二、监督方式

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监督采取现场监督,村政务公开栏将专门开辟“美丽安德·清洁村屯”建设公告栏,对创建“美丽安德·清洁村屯”工作中的典型事件和负面事件进行公示。村卫生义务监督员每月监督卫生情况不少于4次,并积极配合镇督查组的督查。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2、农户门前三包及村卫生公约执行情况。村卫生义务监督员担负着全村农户门前三包情况的监督管理,协调各家农户门前三包的范围和三包落实,督促农户遵守村卫生公约,保持环境整洁。

3、洁净家庭创建监督检查。村卫生义务监督员负责洁净家庭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资料台帐的上报工作。

4、环卫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村卫生义务监督员负责对全村的环卫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有权依法处理破坏环卫设施行为人。

四、其他事项

1、村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经费开支,村两委应当每月对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2、村卫生义务监督员应当规范村“美丽安德·清洁村屯”台账资料,积极配合镇“美丽”办做好“美丽安德·清洁村屯”资料的整理和申报工作。

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相关法规,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制定本制度。

一、要求学校食堂资质齐全,具备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做出确保所供餐饮安全卫生的承诺。

三、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做好个人卫生,工作时遵守操作程序。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禁止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堂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时发现生产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改进;原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不予使用。

五、专管员负责对食堂进出食品进行监督,凡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出售,并做好记录。不定期抽查食堂食品卫生工作,发现食品加工过程中不符合规范和要求,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整改。

六、要求食堂工作人员把好食品进货渠道关,对主副食品、粮油、调味品等的'供货商提供相关产品检验结果报告单,做好备案。

七、当天供应的全部食品品种应当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应保存至超过保质期限2天以上,每批次产品每个品种主食和菜肴的留样量分别不少于100克。

八、健全食堂检查和食品验收台帐,各项检查内容应做好记录,保留1年以上,备案。

武胜职业中专学校

2017年9月1日

为确保我校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做好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工作,依照《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标准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全体炊管人员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食品卫生法》。建立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要把学校食堂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及炊管人员的个人卫生列入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使食堂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食堂的饮食卫生要做到生熟分开,生熟分开要有明显标记;对存放直接放口的食物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三、学校卫生室每周两次对食堂进行安全与卫生的监督检查。

四、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1)有毒、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食品卫生检查合格证明的各类食品和肉、食、水产品、调料等副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五、发现学生出现疑似食源性疾患,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地段保健科、保健所、体卫科,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传播蔓延。对患病学生要及时护理、诊治、防止并发症。对食堂的食品和餐具要认真取样化验,找出发病原因。

六、要利用各种宣传工作,对学生进行防病教育、食品卫生教育,发动师生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业人员的健康。食品加工人员必须在取得卫生健康许可证并经过食品卫生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加工规程和卫生要求,工作中要衣帽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八、要认真做好加工及存放食品的检查。蔬菜要与肉类、水产品分池清洗干净;用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用具、容器及其他工具必须有明显标志,并做到分开使用、存放,保持清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是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在低温、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存放,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再次食用。餐具必须按要求洗净、浸泡、消毒后再使用,并有专人负责并对消毒情况进行记录。制作凉菜应严格按照有关卫生要求执行。

九、加强食品加工场所的安全。要对食品加工场所的管理,严禁非食堂人员入内,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煤气灶、罐必须保持安全距离,食品加工场所要按有关规定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十、要加强对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和卫生,要对饮水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和消毒。

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书

甲 方:

乙 方: 电 话:

一、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二、工作内容

严格按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聘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乙方如无法履行本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特殊情况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协议。

四、协议解除方式

甲乙双方解除协议应提前15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 字: (单位盖章)

乙 方:签字 日 期: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职责:

负责本乡村: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收集以上五项疑似安全信息及时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奖惩制度:

1.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信息报告员进行表彰奖励。

2.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员的处理,由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单位 (章) 海勃日戈镇孤羊村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甲 方:

乙 方: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二、工作内容:严格按清溪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聘任书的变更、解除、终止:乙方如无法履行本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聘任书。因特殊情况致使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聘任书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聘任书。

四、聘任解除方式:甲乙双方解除聘任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聘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 乙 方(签字):

乡镇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通过逐步形成各级党委政府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我州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夯实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底力量,提高全州公共卫生工作效率和质量,开创我州公共卫生工作新局面。

二、管理办法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凉山州辖区范围内的县卫生局、县医院(包括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公共卫生均等化指导中心)、血防站、皮防站、妇幼保健院、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精神病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为在上述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在编和临时聘用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以及机构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人员管理

1、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实行外出公示制度,严禁脱岗,在职职工外出、学习、出差、事假、病假、休假等必须公示上墙;轮流值班制度健全,值班登记本排班清楚,值班人员姓名公示上墙。聘用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接受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行政、业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州、县卫生局、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每个村的村医,均须公示上墙,村医外出、学习、出差、事假、病假、休假,须在乡镇卫生院有管理登记,有规范的工作记录,有工资、奖金发放登记。

2、工作人员培训及考核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管理,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分别负责对现有工作人员及新进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定期考核。

3、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防保人员工作内容和职责

(1)工作内容

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防保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人群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

(2)工作职责

拟定公共卫生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做好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服务人群覆盖面和工作质量,逐步达到并超过国家对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标要求;掌握本地人群基数、健康风险因素,创造性的`开展本地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及时、按质、按量完胜上级行政、卫生部门下达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置

队伍建设是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全州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政策。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努力向当地政府争取尽快增加县、乡人员编制,目前编制还有空缺的,要积极协调人事等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等人事政策规定,及时补充到位。各县(市)党委政府2012年起按计划三年内全部解决辖区现有卫生人员空编,2012年解决全县卫生空编总额的40%,2015年解决30%,2015年解决30%。

1、人员配置原则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2、落实编制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编制空缺情况,各县(市)卫生局积极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逐年分期解决空编,同时要对辖区各单位在编人员进行一次详细的清理,对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完成本职工作的人员要重点清理,并上报州卫生局、州疾控中心备案。

3、专职人员要求

乡几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2-3名专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防保人员、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配置1-2名专(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防保人员,所配置的专职工作人员须具有卫生专业背景,专职从事乡、村公共卫生工作。须具备以下条件:热爱卫生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思想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吃苦耐劳;取得相关任职资格;能独立深入村组完成本职工作。

卫生监督报告管理制度

1、为加强我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按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3、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准确及时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二、职责分工

4、监督所各科室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部门,明确一名信息报告员,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5、监督所信息科为本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全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负责本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对各科室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6、监督所确定专(兼)职报告系统管-理-员,负责本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对已经生效的信息进行查重、查漏和查错。对出现信息重项、错项、漏项的情况,在系统中撤销信息的有效性,退回至信息录入人员,核实校正后重新填报;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分配。

7、卫生监督员为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人,负责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和监测、案件查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等业务工作过程中,据实采集相关的`卫生监督信息,然后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录入信息。

8、监督所各卫生监督科室负责人为卫生监督信息审核人,负责对本科室录入的卫生监督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全权负责信息填报的质量。审核确认通过后的信息即为有效的上报信息。经审核发现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退回信息录入人员,在核对信息来源后重新填报。

9、监督所领导拥有本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质量控制权限,可以对发现的已生效的问题信息进行质控撤回,退回至相关责任卫生监督科室重新填报。

三、填报要求

10、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之后,要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具体的填报要求如下:

10.1、被监督单位信息,在许可或首次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