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个人和企业的金融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请看以下银行金融服务的案例分析,了解如何选择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银行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主要体系,而法律是银行运营中的重要保障和约束。作为银行行业从业人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银行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银行运营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对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有深刻的认识和反思。以下是我在银行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法律规范银行行为。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活动必须遵守各种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政策法规对银行机构的设立、许可、监管、处罚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各种银行法律法规,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遵守各项规定,确保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段:合理运用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在银行运营过程中,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这时,合理运用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从业人员应该在争议和纠纷发生时,果断采用法律保护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维护银行利益和客户权益。在纠纷中,银行从业人员首先要保持冷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在此基础上,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和解决机制,妥善处理问题。

第三段:银行保密制度的重要性。

银行保密制度是银行目前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保障客户利益和维护银行信誉的重要手段。在银行运营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客户个人和商业信息的安全。同时,银行从业人员要始终牢记自身职业操守,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勤勉尽责,保证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四段: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银行从业人员需要在工作中与同事紧密合作,通过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互相监督等方式,发挥团队的力量,共同完成工作目标。在协作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还需要具备开放的思维,注重取长补短,相互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段: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银行从业人员要时刻保持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银行行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身上必须具备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保密审慎等优秀品质,切实维护银行机构的声誉和形象。银行从业人员除了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外,还要践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做贡献。

总之,银行从业人员必须深入领会银行法律法规,全面掌握银行运营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提升自身综合素质。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完善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快速变化的金融业环境,为银行机构的发展和客户利益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报》2003年12月29日。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银行法律学习心得

违法,有时我们也会不经意的去做。譬如:打架斗殴、闯红灯等等。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犯以下8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好多犯罪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离我们并不遥远。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的,我一定能抵制它,那些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__。

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银行法学心得体会

银行法学,是现代商业银行日常运营、风险控制、法律合规等方面必须掌握的知识。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银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此的五点心得体会。

第一,银行业务应大力强化合规意识。现代商业银行的法律合规意识和能力是衡量其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依据。银行机构应切实加强法律合规管理,落实“从严管理、从严检查、从严惩处”的方针,构建科学合理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合规风险的发生,稳定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充分理解和运用银行法律法规。银行员工要熟练掌握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在业务操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还应该加强对金融业务适用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银行业务风险分析、处理和管理,避免违规操纵、突破风控的风险。

第三,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银行业务中存在丰富的信用风险,这既包括信用担保业务和信用评估业务,也包括贷款、拆借、垫款、保证金,还包括银行间拆借、公司债、航运融资等业务。银行要制定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信用风险监控、预警、防范和应对,充分保障客户的权益。

第四,合理应对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市场价格波动和市场变革导致银行业务收益的变化,通常包括利率风险、价格风险、外汇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银行应当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实现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保障银行的经营安全和客户的安全。

第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规范性和可靠性。银行内部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安全稳健经营的重要手段。银行应当从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完善制度规范等方面出发,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其规范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应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督促员工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落实内控要求,推动实现内部控制机制的全面规范化。

总之,银行业务涉及微妙复杂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员工应当深入理解当前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做到法治在心、法规在行,避免违规操作,保障客户的利益和银行的经营安全。银行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是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银行法学心得体会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银行法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学习银行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发现了银行法对于整个金融行业的重要性。以下将结合我的学习体验与感悟,谈谈对于银行法学习的几点体会。

一、深化对于法律的理解。

银行法为银行组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学习银行法过程中,我不仅仅是熟练掌握了其中的各项规定条款,更是对于法律的整体性和条款适用场景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去理解银行法律条文,这样才能更好地衔接实务工作。通过对法律的了解与理解,更好地把握银行业中的关键点,能够更好地预防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机构的顺利运转。

二、全面认识银行的角色定位。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代表,其扮演的角色定位自然十分重要。银行按照金融市场的要求和国家发展战略应用银行法管理其业务,对于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银行法规定了银行的一系列行为准则,规范了银行的经营范围,强调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从而维护了银行的公信力。同时,银行法还约束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危机化解,对于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健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学会合规监管。

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存在着较大的监管风险。银行法规定了各类银行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保持合规经营,不断升级风险防控手段,尽力杜绝潜在风险的发生。合规监管是银行的基本要求,对于金融执法者、金融监管部门、银行的执法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在银行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合规方面的因素,严格监管自身经营,确保合规经营,才能更好地在金融市场中开展业务。

四、题材鲜明的法律原则。

银行法的各项规定都有着明确的原则。例如,针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银行应该基于客户对其的信任,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便捷的金融产品。此外,在银行参与金融市场活动时,也需要按照市场法规和市场秩序进行,不得随意操作和违法违规行为。在银行法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学习这些规则,掌握其具体含义,以更清晰的思路去组合问题,并解决实际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五、壮大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对银行法的系统学习,我发现落地实用往往是相对困难的。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洞察法律体系和规范内涵,做到真正领悟法律的含义和规定,将其与实际工作结合。实践中我们也要坚持自我修正,不断更新法律意识,保持法律素养。只有深入学习与实践,才能真正把握银行业的法律原则,结合商业应用场景,成功开展银行业务。

总结。

银行法的学习过程不仅需要我们全面认识金融机构、认知银行法规程,同时也需要我们牢记银行业的操守要求,加强风险监控并获得更好的法律素养。在银行业普遍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学习银行法理应得到广泛的重视,在未来的银行业务中,我们将深入研究并实现银行法在银行行业中的有效实践,为实现金融稳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准版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准版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商业银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认真学习贯彻南京分行金融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xx”时期辖区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央行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广泛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中心支行系统依法行政,着力提高社会公众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为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通过“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以扎实有效的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中心支行系统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提升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进一步促进广大职工熟悉掌握金融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法规,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律意识,提升其遵纪守法的能力。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法治央行”建设总体目标和人民银行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中心支行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法律服务。

坚持求真务实,效果为先。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突出重点,根据普法的内容与对象,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要求,有区别地开展各项工作,增强针对性与时效性。

坚持面向社会,服务民生。坚持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需要相结合,在普法工作中实现丰富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提升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有机融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求变。积极探索新时期下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在规律,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革新对普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坚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运用新兴技术与媒介,拓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空间与深度,扩大中心支行工作的影响。

教育和引导中心支行干部职工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大力宣传《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金融法规规章以及基本民事法律,倡导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办事原则,为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在中心支行系统的贯彻落实,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奠定基础。

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定期学习制度,把法制学习纳入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举行1—2期的法律专题学习,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认真组织实施。以金融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理论修养,以法律作为决策与办事的依据和标准,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利用中心支行内联网页、新行员培训、政治业务学习、法制讲座、法律专题讨论等多种渠道与载体,在普通干部职工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将知晓熟悉与人民银行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干部职工的基本要求加以执行;以执法人员为着力点,组织好执法岗位职能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与培训,突出执法程序合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结果正确的实务学习与教育,及时开展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确保对外依法行政;加强对干部职工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或考核评估。将考试或考核评估成绩作为评定工作业绩与能力以及年度考核、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形成法律学习的硬指标、硬约束。

利用地方政府的网站、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平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等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渠道,不断加大金融知识和金融法规的宣传,努力增强全社会对金融法规的认知度和守法意识;组织开展3.15消费者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支付结算、征信管理、人民币管理等专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责任意识;根据新形势下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大力开展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普法活动,通过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其对金融法律法规尤其是新的法规政策的了解把握,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职工的金融法制观念,促进守法经营。

将网络普法作为普法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信息量大、传递迅速、内容丰富、受众面广、互动性参与性强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使网络逐渐成为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网,设置灵活多样的栏目,及时更新内容,增强普法内容的可读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增强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密切相关的金融法制宣传教育项目,培育其法治精神;注重发挥网络的`互动性功能,以在线咨询、在线访谈、在线论坛、在线调查等形式,开展网民与网站即时互动沟通,引导网民广泛讨论,使金融法制宣传教育更具有贴近性,及时回复网民在线咨询,增强吸引力;坚持正面引导的原则,特别是在处置、报道社会热议的话题时,应把握好角度,要善于通过网络媒体,强化监督制约、有效维护和提升人民银行的公信力。

多方位、多渠道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宣传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义务,投诉途径与方式以及金融消费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联合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利用网络和平面媒体开展金融消费知识普及教育,讲解金融产品的特征、功能和隐含的风险,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技能。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七五”普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一考虑,统一部署。中心支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七五”普法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辖区各市支行也要参照中心支行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人员与工作经费保障。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整合宣传资源,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七五”普法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完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行员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等多项普法工作制度,使普法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普法工作列入执法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增强在执法中普法、在服务中普法的意识。要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为落脚点,规范对外行政执法与金融服务,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普法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组织对普法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全面落实。逐步建立普法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开展普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考核工作,把年度普法工作的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确保“七五”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

中心支行的“七五”普法工作从20xx年开始实施,到20xx年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2月前,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制订普法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研究制定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至20xx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辖区经济金融形势和中心支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做到部署及时、指导有力,督促到位,完成各项预定工作任务,确保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在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安排下,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中心支行机关开展“七五”普法工作进行总结,积极主动接受上级行和地方政府组织的“七五”普法考核验收。同时组织开展对辖区各市支行“七五”普法工作的考核验收,圆满完成“七五”普法工作。

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

1.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交锋过程属于哪一个阶段: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c。

2.一般而言,模拟谈判需要三类人员,即知识型人员、预见型人员和():

a技术性人员。

b求实型人员。

c法律型人员。

d经济型人员。

正确答案:b。

3.在控制理论中,我们将未知问题称为(),它为我们要探知该领域,只能通过观察其中的输入与输出变量,寻找并发现规律:

a“白箱”问题。

b“黑箱”问题。

c“灰箱”问题。

d“暗箱”问题。

正确答案:b。

4.谈判各方根据主客观因素,考虑各方面情况,经过科学论证、预测核算、纳入谈判计划的谈判目标为():

a最高目标。

b实际需求目标。

c可接受目标。

d最低目标。

正确答案:b。

5.在谈判中,以势压人、以大欺小、以强临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违体现了商务谈判的()特点:

a不确定性。

b冲突性与合作性。

c广泛性。

d公平性与不公平性。

正确答案:d。

6.所谓客观标准,是指独立于谈判各方意志之外的社会标准,不属于客观标准的是:

a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标准。

b实力较强一方的标准。

c行业标准。

d通行的惯例。

正确答案:b。

7.“言必行,行必果”体现了商务谈判的()原则:

a使用客观标准原则。

b互利互惠原则。

c讲究信用原则。

d遵守法律原则。

正确答案:c。

8.故意混淆相对判断与绝对判断的界限、以前者代替后者以期扼制、压倒对方谈判人员的论证方式是哪一种诡辩思维:

a偷换概念。

b平行论证。

c以相对为绝对。

d以现象代本质。

正确答案:c。

9.按谈判中双方所采取的态度,可以将谈判分为:软式谈判、硬式谈判和():

a立场型谈判。

b集体谈判。

c横向谈判。

d原则式谈判。

正确答案:d。

10.以下()不是谈判多变性的表现形式:

a因势而变。

b因机而变。

c因人而变。

d因时而变。

正确答案:c。

11.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报价过程属于哪一个阶段: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c。

12.关于谈判主体与谈判客体的,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b谈判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有有意识、有行为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组织或其他。

社会实体。

c没有任何一个谈判可以仅有谈判的关系主体而没有谈判行为主体。

d有时谈判关系主体同时也是谈判的行为主体。

正确答案:b。

13.要求产品及品牌要反映当地市场的特点和居民的消费偏好体现了谈判的哪一原则:

a讲究诚信原则。

b对事不对人原则。

c本土化原则。

d合作原则。

正确答案:c。

14.在商务谈判中有权参加谈判并承担后果的自然人属于:

a谈判客主体。

b谈判的主体。

c谈判的目标。

d行为主体。

正确答案:b。

15.协调利益分歧、寻找共同利益是哪一个原则应该注意的:

a互利互惠原则。

b对事不对人原则。

c立场服从利益原则。

d合作原则。

正确答案:a。

16.采用商品试销、试购,以及谈判模拟等方法收集市场上的动态信息属于哪一种情报收集方法:

a电子媒体收集法。

b观察法。

c实验法。

d通过专业机构调查法。

正确答案:c。

17.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导入过程属于哪一个阶段: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b。

18.以下哪一形成是与顽固的人进行谈判的禁忌:

a缺乏耐心,急于达成。

b和他辩驳。

c表现出不耐烦。

d胆怯,想开溜。

正确答案:a。

19.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简单介绍自己的情况,并努力获取对方的意图属于哪一个阶段的描述: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b。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一、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第七项修改为:“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从事银行卡业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三、第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并相应地将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六、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第五项修改为:“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二款修改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九、第二十七条中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一、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十三、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十五、第五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十六、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七、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十八、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九、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二十、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二十一、第七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二十六、删去第七十五条。

二十七、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二十九、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十三、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六、第八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市人大财经委及市银监局联合检查小组:

自接到×市委办公室下发《市人大财经委会×银监分局关于联合开展〈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后,我局非常重视,在接到文件的当天,局长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学习文件精神。针对此次检查,局长做了具体分工,要求各岗位各司其责,展开细致的工作来迎接检查,确保此次执法检查达到预期的目的。

《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切实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审慎经营,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可以说它们是我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健康发展的根基,其重要的地位无可替代。我局在人员培训、合规经营、内控制度的建设以及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时刻以《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指导思想,依法办事,还能多次配合银监部门的非现场或现场检查,获得了一定的经验。现根据文件的要求,将我局一直以来学习贯彻《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情况,向联合检查小组汇报,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到有法可依。

为了能让我局所有的储汇从业人员熟悉《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各项具体措施,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采取了自主学习和教师导学相结合,并进行考核的方式。自主学习主要有三种方式:1、下发教辅材料自学。我局先后下发了《金融法律法规及文件选编》、《邮政金融法规汇编》和《邮政金融监管法规汇编》等资料,这些材料由国家银监部门或湖北省邮政储汇局编写,内容涵盖了《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针对或适用于邮政储蓄的相关法规,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全面性。规定各储蓄网点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要求有学习记录。2、收看录像教材学习。录像教材主要由×省邮政储汇局提供,内容主要以业务规章制度讲座和具体案例为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3、网上学习讨论。×局的网站www.××.提供了丰富的网上学习资源,包括最新的业务规章制度、省局最近的文件精神以及新业务操作流程,同时还为不同地区的储汇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能让我们的从业人员吸收到最新的知识,与时俱进。教师导学是请省储汇局或银监部门的专业人士对我局的储汇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讲解、讨论、座谈、答疑等面对面的方式,来帮助我们储汇人员进一步掌握两法。为了检验学习成果,市局还对所有储汇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两种方式:1、集中考试。我局先后组织了多次考试,如技能鉴定考试、业务技能考试及组织参加了银监局的风险内控制度考试等等,内容以《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各项法规为主,并结合了邮政储汇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形式为闭卷独立完成,考试结果纳入年度考核。2、平时考核。通过平时的稽查工作,考核储汇从业人员在业务具体经办过程中是否违背了《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各项规定,按月发出质量考核通报进行奖惩。

二、依法合规经营,确保稳健运行。

自从1995年《商业银行法》和《银监法》相继施行以来,依法规范、审慎经营就是我局的主要经营理念。我局经营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实行了审批制和报告制。我局目前所经营的金融业务是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它们具备了以下条件:1、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办法;2、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3、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制度;4、配备充足、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5、具备适合经营金融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全部网点均持有《金融许可证》;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我局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过了银监部门的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也经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备案。对于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积极配合,努力提供最好的检查环境,如实提供各种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我局在合规经营的道路上始终以《银监法》与《商业银行法》为依据,做到了稳健运行。

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做到执法为民。

我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没有发生拖延、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事情。对个人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都严格控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大限度的保证客户的合法利益。

总的说来,邮政储蓄业务自开办以来,我局邮政储蓄当前的内控制度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储汇资金的安全完整。通过对《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学习,我局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也强化了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了储汇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保障了邮政储蓄机构健康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认真学习《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并在其指导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自身的稳健运行,促进经济发展,为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秩序而努力。

商业银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全面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商业银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欢迎大家阅读!

认真学习贯彻南京分行金融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时期辖区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央行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广泛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中心支行系统依法行政,着力提高社会公众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为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通过“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以扎实有效的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中心支行系统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提升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进一步促进广大职工熟悉掌握金融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法规,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律意识,提升其遵纪守法的能力。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法治央行”建设总体目标和人民银行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中心支行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法律服务。

坚持求真务实,效果为先。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突出重点,根据普法的内容与对象,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要求,有区别地开展各项工作,增强针对性与时效性。

坚持面向社会,服务民生。坚持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需要相结合,在普法工作中实现丰富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提升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有机融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求变。积极探索新时期下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在规律,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革新对普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坚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运用新兴技术与媒介,拓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空间与深度,扩大中心支行工作的影响。

教育和引导中心支行干部职工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大力宣传《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金融法规规章以及基本民事法律,倡导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办事原则,为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在中心支行系统的贯彻落实,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奠定基础。

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定期学习制度,把法制学习纳入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举行1-2期的法律专题学习,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认真组织实施。以金融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理论修养,以法律作为决策与办事的依据和标准,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利用中心支行内联网页、新行员培训、政治业务学习、法制讲座、法律专题讨论等多种渠道与载体,在普通干部职工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将知晓熟悉与人民银行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干部职工的基本要求加以执行;以执法人员为着力点,组织好执法岗位职能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与培训,突出执法程序合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结果正确的实务学习与教育,及时开展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的学习,确保对外依法行政;加强对干部职工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或考核评估。将考试或考核评估成绩作为评定工作业绩与能力以及年度考核、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形成法律学习的硬指标、硬约束。

利用地方政府网站、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平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等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渠道,不断加大金融知识和金融法规的宣传,努力增强全社会对金融法规的认知度和守法意识;组织开展3.15消费者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支付结算、征信管理、人民币管理等专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责任意识;根据新形势下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大力开展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普法活动,通过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其对金融法律法规尤其是新的法规政策的了解把握,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职工的金融法制观念,促进守法经营。

将网络普法作为普法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信息量大、传递迅速、内容丰富、受众面广、互动性参与性强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使网络逐渐成为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网,设置灵活多样的栏目,及时更新内容,增强普法内容的可读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增强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密切相关的金融法制宣传教育项目,培育其法治精神;注重发挥网络的互动性功能,以在线咨询、在线访谈、在线论坛、在线调查等形式,开展网民与网站即时互动沟通,引导网民广泛讨论,使金融法制宣传教育更具有贴近性,及时回复网民在线咨询,增强吸引力;坚持正面引导的原则,特别是在处置、报道社会热议的话题时,应把握好角度,要善于通过网络媒体,强化监督制约、有效维护和提升人民银行的公信力。

多方位、多渠道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宣传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义务,投诉途径与方式以及金融消费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联合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利用网络和平面媒体开展金融消费知识普及教育,讲解金融产品的特征、功能和隐含的风险,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技能。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七五”普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一考虑,统一部署。中心支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七五”普法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辖区各市支行也要参照中心支行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人员与工作经费保障。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整合宣传资源,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七五”普法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完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行员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等多项普法工作制度,使普法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普法工作列入执法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增强在执法中普法、在服务中普法的意识。要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为落脚点,规范对外行政执法与金融服务,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普法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组织对普法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全面落实。逐步建立普法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开展普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考核工作,把年度普法工作的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确保“七五”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

中心支行的“七五”普法工作从20xx年开始实施,到20xx年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2月前,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制订普法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研究制定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至20xx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结合辖区经济金融形势和中心支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做到部署及时、指导有力,督促到位,完成各项预定工作任务,确保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在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安排下,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中心支行机关开展“七五”普法工作进行总结,积极主动接受上级行和地方政府组织的“七五”普法考核验收。同时组织开展对辖区各市支行“七五”普法工作的考核验收,圆满完成“七五”普法工作。

为深入推动“七五”普法的开展,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的水平,推进法治央行进程,根据南京分行的总体要求,结合我中心支行工作实际,现制定2019年度金融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如下:

一是开展“法治央行推进月”活动,进一步宣传“法治央行”建设的要求和标准,调动全行员工参与“法治央行”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力。组织系统学习《南京分行“法治央行”标准化建设工作手册》和《南京分行“法治央行”考核验收标准》。

二是在中心支行系统内部开展“法治央行建设大家谈”活动,征询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对“法治央行”创建以来的意见与建议,通过讨论与献言献策,提高各单位、各部门对“法治央行”考核验收的参与度与支持度。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相关理论、制度等内容,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框架中,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二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积极探索适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新形式,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坚持开展以案说法,剖析典型执法案例,研究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指导、规范具体执法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普法联络员的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出台普法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法律小组的定位,最大限度发挥法律小组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召开普法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受训人员的辐射、带动作用,由普法联络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是深化“送法下乡”活动。把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开展送金融知识法下乡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沿路流动宣传等形式,讲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等社会热点问题,向社会宣传金融法律知识支付结算、农民工银行卡、国债、以及人民币辩假识假常识等金融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尽可能多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更多的金融知识,享受更多的金融产品,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金融合法权益。

二是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根据新形势下金融监管的要求,深入辖区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对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需求,针对企业在办理业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解决方法,及时告知企业,积极引导其自觉守法。利用执法文书、政策。

建议书。

等形式,通过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金融法制观念,帮助其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守法经营。

三是深化群众法制宣传活动。以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原则,通过各种活动来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进社区、进街道活动,走上街头、深入社区接受群众咨询,发放宣传资料。运用板报、专栏、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金融消费行为,帮助群众提高金融权益保护意识。

一是定期召开金融机构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将金融法制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向金融机构着力宣传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营造更为有利的金融法制环境。

二是切实组织好“12.4”等法制宣传日活动,早计划、早安排,突出主题,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扩大金融法制影响,彰显法治央行形象。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在行政服务大厅和金融机构网点设立金融法制宣传点,注意运用法制宣传资料、板报、宣传栏、挂图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三是高度重视运用媒体进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传媒、互联网等形式,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质量和水平。继续参加电台举办的“行风热线”节目,与百姓进行直接的对话交流,扩大交流的范围,扩大宣传影响。

四是发挥“金融服务网”网站的作用,及时更新网站的相关内容,创新条件开通依法行政宣传专版,通过法律解读、政策导向、普法咨询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切实发挥门户网站在对外宣传、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和内外交流等方面的窗口桥梁作用。

五是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聘请法院、检察院及相关法律界人士来行开展讲座、培训、座谈等,提高执法人员秉公执法、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商业银行法律顾问总结202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

第二、三两个月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提出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公司的运营畅通。

第四、五两个月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业务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第六个月中期总结。

针对公司六个月来的实际运营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总结法律顾问工作及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个月劳资法律培训。

针对公司的劳资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劳资纠纷,委派我所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指导公司相关人员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技巧。

第八、九两个月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通过对公司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公司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公司效益最大化。

第十个月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对顾问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免费的业务法律培训,针对公司不同的情况委派相应的具备施教才能和拥有施教背景的专业律师担纲,从整体上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第十一个月税务建议。

针对公司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派我所税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公司讲解、透析如何合法纳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第十二个月年终总结综合评价。

回顾整年度的服务情况,由顾问单位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就顾问单位的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报告。与顾问单位协商制订下年度的服务计划,签订下年度法律顾问的续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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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准版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