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公司文化的一部分,它代表着组织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请大家仔细阅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供水厂卫生管理制度

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最南端,水资源总量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211立方米,排名世界倒数第二,是世界上极度缺水的国家之一,480多万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用水主要依靠雨水收集和从邻国马来西亚进口。因此,获取水源不仅关系到这个国家的生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重要课题。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而今,新加坡政府凭借仅有的水资源量实现了水的高效益利用,成为世界上最优秀的水务管理国家之一,其在城市水务管理方面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新加坡水资源由新加坡公用事业局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包括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染防治,以及雨水排水的管理等一切涉水事务。公用事业局成立于1963年,属于国家级水务管理机构,其上级部门是新加坡国家贸易和工业发展部。2015年6月,新加坡政府还成立了新加坡环境与水业发展局来对水资源进行重点开发和保护。

具体而言,新加坡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由新加坡公共事业局下的具有一定政府职能的国有企业——水务署来具体负责,主要包括全国水政策的制定,水项目的规划,原水、供水、用水和排水的管理。水务署下设四个部门,分别为计划开发部、饮用水生产部、输配水部和后勤管理部。这四个部门间层级简单、职责明确,分别承担着对涉水事务进行专项管理的职责,且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较好地完成了国内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并保证了国民经济对水的需求。

由于水务署是企业性质的,因此它可通过稳定合理的收益来保障自身的正常运行,国家不必对其提供财政支持。此外,新加坡在进行水价调整时,程序非常严格,必须首先由水务署向贸易和工业发展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之后,再经专家会商认定才能予以实行。

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重视对水资源进行全方位管理,为水资源的`供应和需求、污水排放与处理等涉水事务的管理创造了一个有利的条件和环境。为防止地面沉降,新加坡政府严禁对地下水进行开采,主要通过雨水采集、海水淡化以及循环再生水等途径来提供水源。

为了尽可能多地收集雨水,在很多地方都设有雨水收集池。为减少面源污染对收集雨水的影响,通常在暴雨开始半个小时后,打开集雨池水闸收集雨水,经沉淀后送至附近的水库内,这就人为地增大了雨水收集的面积。新加坡陆续盖建十五座集水区,占到了国土面积的50%以上,蓄存后的雨水经过净化成为新加坡公民用水的主要来源。如今,新加坡超过4/5的降雨变成了饮用水源。

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大规模建设了新生水厂和海水淡化厂。新加坡的每个角落都连接到一个单一的污水处理系统,只要居民冲厕所或打开水龙头,形成的污水就会被收集起来,经过处理之后会被再利用。这种被再利用的污水被称为“新水”。目前,“新水”主要用于水制造工厂或者其他行业。

新加坡的雨水收集与利用技术、海水淡化技术以及循环再生水技术都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既扩展了本国可获得的水资源,改善了水质,降低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的成本,而且还使新加坡成为国际水业界公认的以科技创新解决水资源困境的成功实践者,同时也给新加坡带来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严格的社会监管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证城市水务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新加坡政府规定,新的用水户必须向水务署提出用水申请,审查批准后方可取水。对月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的用户和家庭用水计量异常户,水务署都要进行审查,并提出改进措施。

在法律法规方面,新加坡从地方到中央都有一套非常全面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根据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制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水管理法律及节水条令,从水资源管理到水污染防治,从水龙头节水到马桶节水,都有具体的规范,而且特别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

早在1976年新加坡出台的排污规定中,就明确要求污水在排入河流之前要进行必要的处理,且处理后排出的污水必须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质标准。对工业废水中特殊物质的含量、金属的含量等也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对于超标的情况,新加坡公用事业局还专门制定了详细的税收细则。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严格的监管机制、体制和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新加坡社会各界都将水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主动参与水务活动,并对水务管理机构、水务企业、水务工程项目进行监管监督。通过严格的社会监管,形成良性的社会监督,使社会监管常态化、普遍化,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权限内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依法管水、依法治水,为新加坡城市水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首先,新加坡政府立足于本国水资源实际,科学合理地进行中长期规划,坚持开源与节流双项并举,并提出开发四大“国家水喉”计划,即天然降水、进口水、新生水和淡化海水。其次,大力倡导全民节约水、保护水,把节水作为人人都应该遵守的社会公德,将水龙头等用水器具全部更换成节水型,在全国范围内树立“谁用水谁付费,谁排放谁出钱,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

再次,通过较高的水价实现以水养水。新加坡的水价相比较世界其他国家而言,相对较高。水务署通过较高的水价维持了自身的良性运行,从而达到以水养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每千瓦时电价在新加坡为0.14新元,每立方米煤气在新加坡为0.12新元,而每立方米水的综合费用却在1新元左右。较高的水价一方面保证了新加坡水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培养了国民浓厚的节水意识。

对来之不易的水资源,新加坡的公用事业局利用水资源税收政策进行水需求管理,对居民的用水需求用经济杠杆来调控。新加坡用水户除了交纳水费、水保费以外,还要交纳污水处理费和清洁费等。这些费用收取的标准根据用户对水需求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家庭用水和非家庭用水每月不足40m时收取的水费标准是1.17新元/立方米,若每月用水超过40立方米将会达到1.4新元/立方米。

同时,为提高节省用水意识,并取得实际效果,政府根据不同的用水量征收水保费。月用水量少于20立方米的用户无需缴纳水保费;月用水量在20~40立方米范围内的用户需缴纳的水保费为水费的30%;月用水量超过40立方米的用户则需缴纳水费的45%作为水保费。水资源税的征收,有效提高了新加坡居民的节水意识,促进了用水量的稳步下降。

新加坡政府十分注重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在加强宣传,强化公民节约水、保护水意识以及水危机意识方面做了大量努力。一是每年举行一次国际水周,邀请各国政要、社会团体、水界企业与专家广泛参与;二是新加坡公用事业局每年从盈余中拿出数百万新元进行节水宣传,并联合学校、企业、非营利组织等机构开展节水教育。如在2015年,新加坡政府开展的以“全民水源:节省、珍惜、享用”为口号的全民水资源教育运动,就在培育公民良好意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节约水、保护水、利用好水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诚如国际社会对新加坡的评价:新加坡的水资源在质与量、供求管理、效率与公平考量、国家战略利益与经济利益以及在增加国内水供量和外来水源方面,都成功地取得了平衡。通过自身不懈的努力,新加坡不仅解决了水源自给问题,而且化危机为商机,从一个受马来西亚供水制约的岛国逐渐转化为国际瞩目的全球水务枢纽,将其最大劣势变为优势。中国在水危机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应积极借鉴新加坡城市水务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自身特点,有选择地吸收和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水厂工作管理制度

1、水厂供水设备必须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供水设备。

2、水厂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

3、水厂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严防恶意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

4、水厂用户安装支水表,水表安装后用户不得随意开启拨动,保证正常运转。

5、水厂定期抄表,计量收费。

6、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7、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严禁与水厂供水管道连通,以保饮水卫生。

农村水厂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厂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水,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联合经营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水源管理:

1.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源的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

2.水厂应加强对当地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水源安全。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二、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理的管理。

1.每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引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引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1.水厂厂区(地面、墙壁、排水沟等)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每月需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2.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应定期修剪维护管理。3.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4.制水、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能参加制水、管水工作。

5.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打扫好厂区卫生。

诸城市松元水厂。

农村水厂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供用水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各项供水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完成各项生产技术和经济指标,不断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2、负责公司供水生产计划的'落实,根据市区用水需要与供水设备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调度水生产。

3、负责管理使用水厂供水生产设备,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提交每年的设备小修、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各类设备安全运行。

4、定期和不定期对供水生产环节和供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供水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5、负责水厂净化工艺等工作,与化验部门加强配合,严格抓好出厂水的水质,保证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负责水源潜水泵提水、输水管道输水、一级曝气、铁锰过滤、加氯、蓄水池蓄水、二级加压配水等生产全过程的协调运行,保证供水生产安全,努力提高生产效益。

7、负责用电、水厂绿化、锅炉供热、水源管理工作。

8、负责水源地和水厂的安全保卫工作。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水厂化验室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避免产品投放市场后,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现对车间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如水中长绿苔、有异物等)根据质量投诉,每出现一次对下列各岗位人员进行处罚:

1、车间主管和分管领导每人每次罚款50元,记小过一次。

2、班长、分拣桶作特殊处理者、灌装操作人员每次罚20元,记小过一次。

3、接收桶、人工刷桶、封口、贴标、运输人员每人罚10元,记小过一次。

(二)洗桶不干净、贴标不合格、旧标不更换、封口不合格、生产日期贴标不牢、工作环境脏乱。每人每次罚50元,记小过一次。

(三)穿工作服出生产车间、上班时间做与生产无关的事、工作不细心、不认真、不按规定操作每道工序者,口罩、工作帽、工作服不按规定穿戴,个人卫生不合格者,每次罚10元,记下过一次。

(四)保管员发错和记错数量者,每次罚50元,记小过一次。

(五)不服从公司管理规定者,每人每次罚10---100,严重者或教育不改者和蓄意闹事者将给予除名,造成严重后果,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六)给企业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记小过,大过直接开除。

(七)处罚金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

当月未出现质量问题,对下列人员给予奖励:

(一)分拣桶作特殊处理者,罐装操作人员各奖励50元。记小功一次。

(二)接收桶、刷桶、封口、运输人员每人每月奖励50元。记小功一次。

(三)记帐无差错每月奖励50元,记小功一次。

(四)生产质量高,产量高,环境卫生好,员工团结,服从领导,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和临时工作,记小功一次。

(五)未出现质量问题,在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水厂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证高坪水厂有效运行,让用水户满意,维护高坪长期的稳定,以及高坪场镇附近村社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尽量方便群众,我站从7月1日起实行以站管厂的方式,由水客站统筹管理高坪水厂,尽量使该水厂的运行合理化、正规化,以求创造收益来不断改善水厂、发展水厂,水管站将一流的`服务态度,一流的服务技能来树立一流的形象,当好党委、政府的助手,为此,特制定高坪水厂工作职责。

一、人员安排。

赵金明同志负责全面工作,陈永光、杜鹏举两位同志负责日常事务,三人每月轮流驻高坪便民服务站,处理各类应急情况;杜鹏举为会计,陈永光为出纳。

赵金明负责开票、管网检查、协助安装、发展用户。

陈永光负责收水费、材料的收发、水管安装、抄表、管网检查。

杜鹏举负责抽水、管道检查、安装水管。

1、每天实行签到制,人员必须到岗到位,有事先请假。

2、对收费实行一月一盘算,包括水费、材料门市和管网分摊费、安装工资。

3、严格制度,逗硬奖惩。

(一)抽水:根据蓄水池容量和居民用水户的多少,每天至少抽6小时,抽水时人员不能离机房太远,防止电动机和水泵被烧。必须采用望、闻、问、切方法,望——就是看机房几个表工作是否正常;闻——就是听机器是否有异常声音;问——就是动手紧有关接线处是否牢固;切——就是用手摸机器是否发热烫手。查看红旗水库内是否有杂物、腐物,以便及时清除。看上水管有无破损、渗漏现象,以便及时修复。净水设施工作是否正常,蓄水池不能向处溢水,必须按规定加消毒剂、净水剂,经常检查润滑油、机油、阀门是否灵活,抽水要做记录。

(二)管网检查:从抽水房到高坪场镇所有管网天天都要检查,是否损伤、破裂、渗漏,以便及时修复若是人为的要找肇事者赔偿相应损失。用水户水管是否经过水表,以便及时更正。

(三)管道安装:安装人员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去安装,并按规定安装,根据安装强度和安装量的大小收取相应的工资,安装人员必须把安装工资交回水厂而不能中饱私囊。

(四)定期清洗蓄水池:根据蓄水池内沉淀物的多少来确定洗池,至少两个月洗一次。

(五)抄表开票收费:水厂每月对用水户实行抄表开票收费,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收费人员必须凭票收费,若无票,用水户有权拒绝缴纳水费。

(六)材料门市:材料实行每月一盘存,严禁缺、差材料。

(七)其它事项:。

1、凡新用水户必须先向水厂申请后,缴纳管网投资分摊费800元——1000元(见达物价局文件)。

2、用水户不得找私人私拉乱接水管,更不能不经过水表。

3、凡人为破坏或车辆碾压造成水管设施损坏的,要赔偿相应损失。

4、水表计费不准或不能正常运转的必须换新表。

四、内部违规处罚。

1、抽水人员在抽水时不在岗在位,造成机器被烧的,其修理费由抽水人员自行负责。

2、蓄水池溢水一次扣50元,多次加倍处罚。

3、管网检查不到位的,一次扣50元,多次加倍处罚。

4、安装人员久拖不安的,一次扣50元,多次加倍处罚。不按规定和未见管网分摊费发票擅自安装的一次扣200元,多次加倍处罚。

五、水厂对外结算。

由负责人审签后,会计和出纳分别行使各自职责。

1、水厂添加的设备和更新的主水管,原废旧设备和水管由水厂统一处理。

2、凭发票支付消毒剂和净化剂费用。

3、凭发票支付电费。

4、有特殊情况需请人给水厂办事的费用。

六、厉行节约,提高效益。

1、防止电动机空转。

2、减少水损失,不让水渗漏损失,让每滴水都被用户所用,防止偷水现象。

3、消毒剂和净水剂不能浪费。

4、收费上要应收尽收,不能用人情水。

5、尽量自己多出力,少请人做事。

供水厂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不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正常,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城市供水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他向社会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系指供水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水的水质、管网水压、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 下列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

(三)中外合资经营城市供水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城市供水企业和外资城市供水企业;

(四)私营城市供水企业;

(五)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城市供水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内城市供水企业资这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日综合供水能力在所不惜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建设部核准并发证。 日综合供水能力不足球100万立方米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也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委托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并发证,报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九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请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新建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经审查仍不合格的,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供水试运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城市供水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做好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供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睡标准的要求。城市供水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遗失《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必须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作废。分立合并后的供水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企业上一年生产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资质审批部门。供水企业资质每五年一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规定复审年份的三月底之前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者,换发资质证书;经复审不合格者,注销资质证书,并责令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吊销试运行证书或资质证书,并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上下罚款 :

(一)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注销或变更登记的。

第二十条 新建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向社会供水的,由企业所在地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供水企业,经资质审查不合格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限期整顿后资质审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下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和集镇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 供水企业卫生制度  

1、供水企业厂区内,必需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由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干净。 

2、供水企业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由厂长和值班人员负责管理。 

4、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打扫好厂区卫生,否则,接-班人不得接-班。

二 饮水卫生制度 

4、供水管道及防腐蚀涂料必须无毒无害,新安装水管应冲洗消毒,水质合格方可供水。 

6、管水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二年一次二级水的化验换证工作(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夏季坚持投药、消毒制度,严格控制出厂水水质。

三 供水管理制度 

6、供水企业定期抄表,计量收费。 

7、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8、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严禁与供水企业供水管道连通,以保饮水卫生。

水厂管理制度【】

1、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由厂长任组长,运行班长、办公负责人、化验人员、机修班长为小组成员,负责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上级法令、法规及本厂规章制度。

10、特殊工种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11、严格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

12、计划编制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管理。

13、严格审查并落实污水处理厂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4、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15、严肃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程序。

水厂管理制度

1、水吧内不得打闹嬉戏,禁止聚众聊天。

2、除水吧员外其他员工、客人不得进入水吧,员工如工作需要,在授权后可进入水吧。

3、除水吧员外其他员工、客人不得打开使用水吧内物品、不得翻阅水吧内柜子。

4、除水吧员外其他员工、客人不得擅自使用水吧内内设备。

5、如员工需要饮品或食品时可告知水吧员,并在吧台外侧等待需要的饮品或食品。

6、如员工需要加热,使用水吧设备时可告知水吧员,并在吧台外侧等待。

水厂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厂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水,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联合经营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源的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

2.水厂应加强对当地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水源安全。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二、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理的管理。

1.每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引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引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1.水厂厂区(地面、墙壁、排水沟等)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每月需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2.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应定期修剪维护管理。3.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4.制水、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能参加制水、管水工作。

5.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打扫好厂区卫生。

诸城市松元水厂 。

水厂管理制度集合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厂工作,提高效率,保证供水安全,根据公司制度建设规划,结合水厂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厂是自来水生产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供用水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各项供水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完成各项生产技术和经济指标,不断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2、负责公司供水生产。

计划。

的落实,根据市区用水需要与供水设备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调度水生产。

3、负责管理使用水厂供水生产设备,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提交每年的设备小修、大修、技术改造。

计划。

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各类设备安全运行。

4、定期和不定期对供水生产环节和供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供水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5、负责水厂净化工艺等工作,与化验部门加强配合,严格抓好出厂水的水质,保证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负责水源潜水泵提水、输水管道输水、一级曝气、铁锰过滤、加氯、蓄水池蓄水、二级加压配水等生产全过程的协调运行,保证供水生产安全,努力提高生产效益。

7、负责用电、水厂绿化、锅炉供热、水源管理工作。

8、负责水源地和水厂的安全保卫工作。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条水厂各个岗位职工要保持高度责任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术,熟练掌握各种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水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履行全面管理职责。车间班组长负责组织当班期间的各项生产工作,水厂相关岗位要服从值班班长的统一调度。

第五条水厂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不得容留闲杂人员进入水厂。

第六条水厂实行轮班岗位的,接班人要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值班的准备工作;交接班时,双方共同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清查交接班室内财物;记录交接班情况,并双方签名;如果接班人员未能准时到岗,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接班人醉酒或身体明显有病不适,交班人应拒绝交班;凡领导指令事项、其它工序要求事项以及供电部门要求事项,需要接班人员知道的,交班人应口头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在交班记录中写明。

第七条水厂水处理车间、二泵站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水处理操作规程》、《泵站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条净水工应穿工作服,佩戴健康证上岗。身体状况必须符合要求,无传染病,定期检查身体,如发现身体状况不合格的一律严禁上岗;水厂值班班长、净水工、水源值班员、二泵值班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与职业道德,坚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换工作服。禁止披发、穿裙子、拖鞋、短裤、背心上岗。

第九条水厂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依据公司的考勤制度及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水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门主管责令改正:

1、上班期间聊天串岗的;

2、上班玩电脑游戏的;

3、上班期间打扑克的。

第十一条水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处直接损失等额罚款(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金额三分之二,值班班长承担损失赔偿金额三分之一)、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待岗:

1、带无关人员进入水厂的;

3、带酒上岗的;

4、上班期间睡觉的;

5、脱岗或擅离职守的;

6、违反操作规程的;

第十二条水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作出停薪待岗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偷盗水厂财物的;

2、故意损坏水厂设施的。

第十三条水厂厂长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员工常有第十条所列行为,或者本部门员工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确认其为不称职,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调整其岗位;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水厂管理制度

长效合理地利用和管理好自来水管道及设施是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的前提,是全村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用水管理制度。

由猴子沟至大田、倪家沟至马岗两水源管道组成的水田人饮工程共惠及366户村民,所有管道、蓄水池等设施(除农户按10元每米购买的以外)权属集体所有。

1、解决人畜饮水,不作它用。

2、在村内形成良好的节约用水氛围,不浪费用水。

1、在大坪、顺山、六子按640元/户,另加工程款100元/户,共740元/户。

2、在原用水区域内按1000元/户,农户自行购材料和安装。

3、在原用水区域内分户(主要指父子兄弟间分户)按640元/户,农户自行购材料和安装。

4、在原用水区域内的.转让户需经村委和管委会同意,安装户交纳1000元,其中740元归转出户,其余260元作自来水公用经费积累。管道归安装户所有,差的部分自行购买,剩余部分归集体所有。

1、全村村民要自觉爱护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在照价赔偿和基础上另加罚200—500元的责任金。对举报者经查实后给予重奖。

2、水源至水池管道及32或以上管道的维修由集体负责,20及以下由各片受益户负责维修。

1、管水人员在农历每月初五前抄表收费。

2、收费:用水在6方内按3元每户每月;超出6方未达10方的按超1方加收1元;10方以上无正当理由的按超一方加收5元。

3、如需大量用水(养殖业、修建房屋、红白喜事等),需向管水人员或村委负责人取得联系。超出部分仍按0.5元/方计价。

4、用自来水渗板(池)、灌溉、保苗,处责任金100—300元,一户如有两次违反,取消其用水资格。

5、严格一月一收费,一季度一公示。

6、收取的费用中,每户按1元/月交村作自来水积累,专款专用。

7、倪家8户实行内部自行管理,自行维修制度。

组长:

(村专项负责人)。

副组长:

成员:

管水人员:

如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管委会成员。

1、每月进行一次抄表收费。

2、对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3、负责对群众宣传节约用水。

4、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交村负责人。

此管理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实行,原管理制度自行废止,未尽事宜由村委会或管委会负责解释。希望广大用户共同遵守,爱护设施,节约用水,确保人蓄用水得以保证。

水厂管理制度

组办公室(供水总站)指导,由乡镇水务站(供水站)具体管理,村委会及村小组共同协助。

2、水厂在运行中,机电、泵、消毒设备、

管网等各部位要随时抽检,发现损坏地方要及时维修,每季或年要进行大检查及修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申请,不得随意在供水设备或设施乱接、乱改,如需要必经乡镇水务站(供水站)同意后,方可实施。

4、供水原则是农村居民、中小学校师生的生活饮用,其它非饮用水需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按饮用水收费标准收费,不经批准随意用水,按收费标准5—10倍罚款。

5、为了保持设备、主管网能正常运转,出现损坏及时维修,各供水单位应按收费总额提取10%作为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1、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水利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本岗工作,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3、搞好工程运行管理和水费计收工作。

4、按时完成工程检查和维修工作。

5、搞好水厂环境卫生和庭院美化。

6、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1、农村饮水水质检测及监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执行。

2、水质检测和监测单位委托县疾病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水质化验单)送县农饮办公室作为供水的依据。

3、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水质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xx),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进行评价。

4、工程建设期间水质检测范围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要分别检测。工程运行期间水质监测,要建立日常水质检测网络。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每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两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样。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1份。

5、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要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检测频率。

水源保护及安全操作制度。

1、要建立有效的水质监督体系,明确供水水源保护区和管理范围。同时加大保护水源的宣传力度,号召全社会参与保护水源。

2、水源井、陂坝、水库设专人管理,在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粪便、垃圾、废渣等,引泉可采取封山、禁牧、禁耕及行政处罚等手段,对提取河水作为水源点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河段,不准堆放废渣、垃圾等污染水域水质的弃物。

3、供水深井电泵启动前,认真检查输电线路及室内各电器件、三相电源,未发现问题时方可启动。

4、深井电泵启动后,不能离岗,防止电源缺相烧毁电泵。

5、高位水池的顶盖和出入孔及围栏要经常上锁,每天检查一次,杜绝人、畜对水质的污染。

6、供水管网发生断裂漏水,要及时关闸停水,待修复后再开闸供水。

一、厂区卫生。

1、厂区内必须保持清洁,无积水,每日进行一次小清扫,每三日进行一次大清扫。

2、厂区内垃圾应封闭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应进行密封,并经常冲洗,厂区不得有异味。

3、厂区内不得随意堆放各种杂物。

4、厂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5、厂区内的花草树木要爱护,不得随意破坏。

6、厂区内部卫生由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

二、个人卫生。

1、水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由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无传染性疾病。

2、水厂工作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换衣。

3、水厂工作人员如有身体不适,如感冒等,严禁进入生产区。

1、水厂供水设备必须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供水设备。

2、水厂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

3、水厂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严防恶意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

4、水厂用户安装支水表,水表安装后用户不得随意开启拨动,保证正常运转。

5、水厂定期抄表,计量收费。

6、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7、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严禁与水厂供水管道连通,以保饮水卫生。

水厂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厂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水,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联合经营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源的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

2、水厂应加强对当地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水源安全。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1、每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引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引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1、水厂厂区(地面、墙壁、排水沟等)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每月需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2、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应定期修剪维护管理。

3、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4、制水、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能参加制水、管水工作。

5、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打扫好厂区卫生。

水厂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6、管水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二年一次二级水的化验换证工作(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夏季坚持投药、消毒制度,严格控制出厂水水质。

范文二、供水管理制度 

3、水厂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 

6、水厂定期抄表,计量收费。 

7、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8、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严禁与水厂供水管道连通,以保饮水卫生。

水厂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避免产品投放市场后,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现对车间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如水中长绿苔、有异物等)根据质量投诉,每出现一次对下列各岗位人员进行处罚:

1、车间主管和分管领导每人每次罚款50元,记小过一次。

2、班长、分拣桶作特殊处理者、灌装操作人员每次罚20元,记小过一次。

3、接收桶、人工刷桶、封口、贴标、运输人员每人罚10元,记小过一次。

(二)洗桶不干净、贴标不合格、旧标不更换、封口不合格、生产日期贴标不牢、工作环境脏乱。每人每次罚50元,记小过一次。

(三)穿工作服出生产车间、上班时间做与生产无关的事、工作不细心、不认真、不按规定操作每道工序者,口罩、工作帽、工作服不按规定穿戴,个人卫生不合格者,每次罚10元,记下过一次。

(四)保管员发错和记错数量者,每次罚50元,记小过一次。

(五)不服从公司管理规定者,每人每次罚10———100,严重者或教育不改者和蓄意闹事者将给予除名,造成严重后果,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六)给企业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记小过,大过直接开除。

(七)处罚金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

当月未出现质量问题,对下列人员给予奖励:

(一)分拣桶作特殊处理者,罐装操作人员各奖励50元。记小功一次。

(二)接收桶、刷桶、封口、运输人员每人每月奖励50元。记小功一次。

(三)记帐无差错每月奖励50元,记小功一次。

(四)生产质量高,产量高,环境卫生好,员工团结,服从领导,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和临时工作,记小功一次。

(五)未出现质量问题,在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收桶、洗桶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接受空桶,从源头控制不合格桶进入灌装。

二、根据空桶卫生情况,分类清洗,不得随意减少工艺过程。

三、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不准不洁净的桶流到下道工序,节约用水。

四、洗涤工具必须专用,保持清洁,存放在通风干燥处。

水厂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严把各工序质量关,及时整改出错环节,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要求,保证出厂水水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严格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池面水位淹没指型槽,甚至产生溢流。

第三条定期进行排泥工作,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四条沉淀池的出水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条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波动。

第六条合理确定排泥区间和排泥时间,既要排清积泥,又要防止排清水。

第七条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八条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第十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

2、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2倍;

4、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标后,方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

5、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达到设计能力。

6、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第十一条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泥渣下沉。

2、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打碎矾花。

3、恢复运行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恢复运行时,宜用较大的搅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以增加第二反应室的泥浆浓度。

5、恢复运行时应适当增加加药量。

6、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后,可调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

第十二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每2小时检测第二反应室泥浆沉降比值。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排泥。沉降比值宜控制在10%~15%。

第十三条机械搅拌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十五条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十六条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必须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十八条启用斜管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清洗时应缓慢排水。第十九条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第二十条斜管沉淀池的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二十一条v型滤池采用均质石英砂滤料、砾石承托层,石英砂有效粒径宜

为0。9—1。3mm,不均匀系数宜为k80<1。4,滤层厚度宜为1。0—1。3米,滤池滤速宜为10m/h以下。

第二十二条当滤池水头损失达到2。0—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0。5ntu或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时,滤池应进行反冲洗。

第二十三条反冲洗时需将水位降到排水槽顶后进行。滤池采用气—气水—水冲洗方式进行反冲洗,同时用滤前水进行表面扫洗。气冲强度宜为13—171/s。m2,历时2—4分钟;气水冲时气冲强度宜为13—171/s。m2,水冲强度为2—3l/s。m2,历时3—4分钟,最后水冲洗强度宜为4—61/s。m2,历时3—4分钟,滤前水表面扫洗,强度宜为2—31/s。m2。

第二十四条运行时滤层上水深应大于1。2米。

第二十五条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小于2ntu。滤后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应小于设定目标值。

第二十六条滤池停运一周以上,恢复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消毒、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二十七条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小时消毒,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严禁暴露砂层。滤池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的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九条虹吸滤池滤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滤速应保持稳定,不宜产生较大波动。

第三十条滤池水位达到指定刻度或滤后水浊度超过0。8ntu时,滤池进行反冲洗。

第三十一条反冲洗强度宜控制在14—16l/s。m2;冲洗时滤料膨胀率宜为30%—40%;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浊度不宜超过10ntu。

第三十二条滤池运行中,滤层上水深不低于1。5米。

第三十三条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2ntu,滤池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宜控制在0。5ntu以下。

第三十四条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并应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应每年对滤池做滤层抽样检查,沙层含泥量不应大于1%,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应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滤池停用一周以上时,应将滤池放空;恢复时,必须进行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三十七条消毒剂选用液氯,加氯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分钟。

第三十八条当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远时,出厂水余氯宜以化合氯(氯胺)为好,以维持管网中的余氯,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三十九条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剂外溢造成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消毒必须设置消毒效果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测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要达到控制点设定值。

第四十二条液氯的气化应根据水厂实际用氯量情况选用合适、安全的气化方式。

第四十三条利用电加热时,周围环境温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

第四十四条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大于0。25mpa。

第四十五条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加氯设备(包括加氯系统和仪器仪表等)应按该设备的操作手册(规程)进行操作、维护。

第四十七条清水池应安装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检测。第四十八条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第四十九条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水质污染。第五十条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清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五十一条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第五十二条保证清水池四周的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至池中。第五十三条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四条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应监测池顶的防水性能。

第五十五条净水药剂采用聚合氯化铝,所用药剂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投加量一般应以当日原水进行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第五十七条投加净水药剂的浓度,可根据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

第五十八条所投药剂在原水中应快速、均匀混合。

第五十九条净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选择适宜的投加点。

第六十条投加量应科学合理,以确保沉淀水浊度小于2ntu为基础,也不宜过量投加,防止沉淀池出水区泛矾花。

第六十一条投加曲线应根据原水水质变化而变化,投加量根据原水水量和浊度变化即时调整。

第六十二条当原水含有较多有机物或其它酚类物质时,应增加投加量。

水厂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厂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确保出厂水质安全,结合水厂工作实际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1、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源的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

2、水厂应加强对当地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发现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等危害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1、每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输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配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1、水厂厂区(地面、墙壁、排水沟等)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每月需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2、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应定期修剪维护管理。

3、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水厂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6、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7、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8、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