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材料是对某个工作或项目的进展、结果和成果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形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汇报材料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一起来看看吧。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一)为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贯彻落实状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例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资料是;单位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切实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中规定的职责。

(四)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除平时加强对党内廉政建设职责制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年还要组织两次专门的检查,也能够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所属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五)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规定的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应职责。

(六)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涉及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做了党纪政纪处理。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的监督检查状况要做专门记录。凡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装入干部廉政档案。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南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人员对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清查。现将专项清查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查整治时间。

由分管副乡长为组长,食品药品监管站、安办等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于20xx年4月16日开展了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二、清查重点。

对乡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全方位检查。

三、清查内容。

1、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2、在小麦粉及其制品(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除外,以下简称“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违法行为。

3、在膨化食品生产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清查情况。

此次清查行动共出动工作人员4人次,检查辖区内1个学校食堂,5个食品经营单位。检查中未发现销售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和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膨化食品,学校食堂也未发现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此次清查工作虽已结束,但我乡将继续加强含铝食品添加剂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把关,确保我乡人民的饮食安全。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确保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职责和纪委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监督检查对象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

基层组织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和行政村;基层干部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成员;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群众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群众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监督检查按《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镇机关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不正之风。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和荒地、荒滩等资源;

(二)违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

(一)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

(六)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八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

(三)在政府拨付和理解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力;

(三)阻挠、干扰经济职责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正之风。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带给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镇纪检监察部门协助镇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纪依法采取集中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指定检查、案件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上级监督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曝光等;

(四)召开座谈会;

(五)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个性重要问题的了解,能够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三)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办法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基础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被监督检查对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被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洁履职规定,严重影响工作的问题;

(四)关系干部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纠正、消除潜在风险;

(四)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年度监督检查状况构成报告上报镇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资料,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剖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镇机关、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职责追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职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党组织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罢免或处理。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基层干部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群众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上述条款处理的,由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三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办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一条:镇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职责追究的,按有关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处理决定执行状况及相关材料应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对受到职责追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做出结论。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施职责追究的状况应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新甸铺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针对省集团公司百日安全督察组检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20xx年9月25日省集团公司百日安全督察组来我公司对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进行了全面督查工作,并提出14项问题,以下为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通三防”方面。责任人:王宽。

1、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只有一名技术员。

整改结果:通风部门已增加2名技术员。

2、防灭火系统未建立。

整改结果:通风部门正在对防灭火系统进行完善,因为期间,市公司对入井人数控制,只有带班领导、安、瓦检和排水人员,所以暂无法完善。

3、建议建立瓦斯超限手机短信报警(相关安全、通风、管理人员)。

整改结果:通风部门已联系移动、联通公司,正在完善短信报警业务。

(二)技术及防治水方面。责任人:李中文。

1、上层采空区积水分布广、积水量大、需加强探放、

整改结果:坚持探放水原则、已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

2、探放水设计不规范。

整改结果:地测科已按照上级要求已经编制完善。

3、无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整改结果:地测科已报公司,现待安排。

(三)机电方面。责任人:宋俊彪。

整改结果:机电科已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了供电系统图。

(四)劳动用工方面。负责人:王权。

1、劳动用工管理未实现“五个统一”

整改结果:我公司劳动用工信息由市公司发布。

2、从业人员的“五个百分百”有计划、抓紧落实。

整改结果:其它四个百分百已完成,综合办公室正在对“五个百分百”中的年检率办理中。

3、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实现“三同时”

整改结果:预评价已完成,已报省,待审批下文。

4、职能科室人员配备不足。

整改结果:综合办公室已向上级公司上报,对职能科室人员进行配置。

(五)安全监管方面。责任人:韩炳德。

1.隐患闭合管理不及时、不规范。

整改结果:安检科已对隐患闭合台账进行了完善。

2、应急物质储备与预案要求差距较大。

整改结果:安检科已按照应急预案对应急物质储备进行了对照,已补充完毕。

(六)采掘部署方面。负责人:马源。

1、矿井三条大巷开拓未到位,待完成二期工程后,再开拓回采工作面。

整改结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按施工建设程序逐步建设。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首先感谢路桥建设安全生产查检组莅临我分部督检指导工作。现将我部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向各位领导作一个简要汇报。

一、建章立制。

根据铁道部、兰渝公司、项目部和监理站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结合分部的施工任务,完善了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自控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质量奖惩细则》、《安全费使用管理办法》、《民爆物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安全控制施工方案》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编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与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我部在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方面基本上到达了铁道部、兰渝公司及项目部的要求。

二、分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状况。

按照“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成立了以分部项目经理挂帅和副经理、总工程师、安检负责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分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目标实现。安质部是分部常设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闫哲理。

副组长:连殿云、连旺兴、谢子健、黄锦仕、蒲国勇。

组员:张剑、赵海飞、董洋、项明云、吴尚纯、张诚意、谭文博。

三、安全生产职责制的落实状况。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职责制26个。从分部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佣的民工)的安全管理系统做到了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分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职责人。此刻每个工点都配有一名专职安全员。安全员的人员配备基本到达了铁道部和兰渝公司的要求。

为了使安全生产职责制真正的落到实处,分部严格按按安全生产职责制的相关资料并与架子队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透过签订安全生产职责制后,各架子队和施工班组明显增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且对安全设施的配备、维护和完善由原来的被动理解管理逐渐变成的主动管理。目前一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有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趋形。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状况。

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9项,奖罚分明。对于安全操作制度不健全的部门和对设备安全认知程度不足的员工,实行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员工进行处罚,并严肃处罚当班安全职责人,彻底消灭安全隐患。

很抓现场管理和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完善了各岗位各级安全职责制,实现了分层管理。在班组建设中重点加强了班组长的安全培训与学习,使他们真正发挥安全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了基层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了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现场安全生产过程监控状况。

1、现场安全管理。

坚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结合实际分四个方面来抓,首先抓安全组织管理,二是抓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礼貌施工),三是抓行为规范管理,四是抓安全技术管理。贯彻安全标准化作业结合现场实际,制作施工安全标示牌,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作。

2、大力宣传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深入落实“以人为本、健全机制、落实职责;强化管理、杜绝违章、消灭事故”的安全管理要求,并驻地及拌合站设置了安全管理制度牌、防火管理制度牌和安全操作等标牌,同时在施工现场关键位置和事故易发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语、标牌等安全标识,透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安全宣传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一个新的提高,为下一步安全施工、规范施工奠定了基础。

3、环境礼貌施工状况。

4、落实检查状况。

按照指定的安全检查制度,分部安质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每月由分部安质部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每次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由分部主管领导带队,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对检查出的问题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进行复检。综合检查主要对各施工点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以及各施工点生活区的安全防护进行拉网式的大检查。检查完后召开会议,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作来源理决定,分部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用心地提出自已对发现的问题的意见和推荐,真正实现安全工作全员参与。

五、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控状况。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对全线的施工点进行危险源辨识,为更好的保证安全生产,对?级安全风险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为防止发生因特种施工设备引起安全事故,制定相关的设备保养制度及操作人员的持证培训等制度。

民爆物品炸药库管理由三人同时管理,在进出库的民爆物品保险箱钥匙由我单位职工个人管理,炸药的运输到现场的使用过程中都另外增加我单位专人监管,并制定相关制度及民爆物品管理流程。

为现场隐患排查和危险源监控按要求从开始进行检查以来,安质部每月不少于15次的检查,并起到了实质性效果,已到达无安全事故。

六、应急管理状况。

在进场以来,特邀请南部县明珠医院的急救医生等人到我分部详细说了各种急救知识。如急救中的诊断鉴别、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搬运、心脏复苏、触电、烧烫伤处理等方面都进行全面详细的讲解;个性是有关止血、包扎、心肺复苏、人工呼吸、骨折固定等现场演示。并在建立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29项。根椐预案要求在每个综合队设置相关的应急物资。

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状况。

1、每月要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场人员先教育后上岗。

此刻现场作业人员到达1203人,共进行不一样形式的安全教育人次约3012人次。

2、每一天上班前都进行班前讲话,并且每一周都对本周的安全工作进行评述;

3、对根据各位工作岗们,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转岗时再次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在日常检查巡视中也根据不一样的施工阶段进行现场交流。

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有挖孔桩、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隧道洞口施工、洞内施工等安全注意事项。

4、季节性、节假日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检查;

有冬季防火,节假日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的专项检查。

5、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各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部门安全工作例会。安全会议:一是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信息。二是总结本分部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三是布置安全工作任务。

安全工作例会已进行有6次,会议的资料要求在逐步完善。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为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重塑龙井”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龙井市委关于开展重塑龙井主题教育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党委重塑龙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委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重塑龙井”活动监督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分为各部门、单位自查和牵头部门日常督查。局党委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对重点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各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报告、备案“重塑龙井”活动活动开展状况,有效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二)查阅“重塑龙井”活动工作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听取工作汇报,并参加“重塑龙井”活动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同被督查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员干部谈话了解状况。

(五)要求被督查部门就“重塑龙井”活动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要求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重塑龙井”活动宣传状况。

(一)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政考察、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局党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状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被检查人及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不断加强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管理,为有效提高消防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和消除社会面上存在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号令、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队按照抽检方案组织开展了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活动,现将抽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73号令、公安部10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基本形式。为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大队制定了《关于县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方案的报告》(公消〔〕3号),对抽查的范围、分工和数量、时间和步骤及有关要求等进行明确,并在政府网上做了公告。

二、开展检查,严格执法。

在日常抽查过程中大队严格按照抽查方案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医院等重点单位进行仔细监督检查,检查事项严格对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时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奋战40日夜,献礼周年”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及“三合一”整治工作,大队在县政府的`带领下会同公安局、安监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合用场所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并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至年月30日,全县共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90家,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3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3份,责令“三停”15家,处罚罚款金额59.3万元。

三、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

部分企业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还不到位,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检查、巡查等记录不能及时到位,不能有效开展单位灭火疏散演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薄弱,企业法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存在侥幸心理。在下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消防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切实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不细致。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存在走过场现象,对单位检查不细致,很少发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大队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抓紧、抓实、抓好消防监督抽查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继续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做好合用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三)按照《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备案制度》的规定和有关监督检查的量化标准,分解细化责任,精心组织检查。

(四)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整治打击力度,切实确保安全。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县水土保持部门行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职权,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

(五)划定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实施管理;

(六)核发和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

(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行为;

(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和开展监测工作。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任务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县对乡(镇)人民政府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指标纳入年终文明目标考核。

第六条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经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或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一)凡是在全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备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二)在全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的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或挖填土石方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余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禁止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250以下50以上的'荒坡地,必须向县水土保持部门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经批复后方可开垦。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蔸。

第十条在林区采伐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县水土保持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措施,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一条在本县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及其它企业、经济开发区、采石、烧窑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对县境内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征地和采矿许可;环境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水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按规定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批准手续,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实需要修改调整的,必须申报批准。

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签发合格批文。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具体范围由县水土保持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扰动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统称水土保持规费,征收标准分别是: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应根据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确定补偿标准;损坏水土保持科研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设施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损坏程度和补偿标准应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治理。

1、损坏原地貌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2、乱堆入、乱倾倒废弃土、石、砂、碴的,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

3、烧制石灰、水泥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4、采矿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5、烧瓦、烧砖的(农民自用除外),按每万块3元征收。

第十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县水土保持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规费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如数交清。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由县水土保持部门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取;征收到位规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挖树蔸、铲草皮的,每平方米罚款2元;

(二)未经批准在250以下50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每平方米罚款1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部门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科研场地和治理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或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坚持政府统一培训,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阻碍、拒绝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科内部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3号)和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129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和动态控制,确保成都地铁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建设、开发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警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安全管理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第三条: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组织检查和专职人员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运营、建设及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检查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体系由领导检查监督、专业检查监督和下属公司检查监督组成。

第六条:领导检查监督是指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专业检查监督是指质量安全部代表公司对各下属公司实施的检查监督,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主管职能对各下属公司进行的对口检查监督。

公司对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的专业检查监督,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遵循全面要求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监察整顿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下属公司检查监督是指各下属公司对本单位及下设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各下属公司是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主体职责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检查监督体系,主动配合、理解上级单位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质量安全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公司以及建设、运营和开发等安全生产现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不代替、不免除各下属公司及建设、运营、开发等安全生产各方职责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职责。

第三章:安全检查监督的资料。

第十条:领导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景。

(二)检查监督公司所属部门和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制的履行情景。

(三)检查监督各项安全决策的执行和安全投入项目的落实情景。

(四)检查基本规章、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景。

(五)检查运营主要行车设备的质量状态和现场作业控制情景,以及建设、开发项目安全措施落实情景。

(六)监督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检查监督关键时期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准备,检查监督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职责追究情景。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部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建设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建设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项目安全防护、礼貌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是否有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3.项目施工建管手续(包括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或开工通知单)的齐备情景。

4.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并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5.建设管理公司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培训教育,项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6.建设管理管理公司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7.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8.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并跟踪整改闭合。

9.建设管理公司是否在工程开工前对全线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以及针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10.建设管理公司、监理、施工是否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是否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二)运营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3.是否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本单位安全专兼职人员。

4.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5.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6.是否对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闭环管理。

7.是否编制或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频次开展应急演练。

8.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分管业务安全技术规定是否熟悉,对下属员工安全教育及安全监控是否到位和有效。

(三)物业及交通安全方面。

1.查安保,检查办公场所的防盗、防诈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情景。

2.查隐患,检查消防、防雷击、安全用电和电梯安全等情景。

3.查食堂,检查食堂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卫生情景。

4.查交通安全,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驾驶人员培训教育以及其他交通安全情景。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等对地铁公司和建设管理公司转发、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的执行落实情景。

2.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情景。

3.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4.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5.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安全礼貌措施费,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投标管理及技术人员有无虚挂、长期脱岗情景。

7.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本事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一师两员”是否按要求配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9.施工单位是否认真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10.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理解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11.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对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12.地铁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按法定要求进行了检测并且合格。

13.深基坑、盾构穿越、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是否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礼貌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演练,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充分,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定报告。

16.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17.监理工程师是否认真履职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按规定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检查监督所属部门、班组或相关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发现、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2.检查监督规章制度、技术作业标准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景,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景。

3.检查技术业务培训制度、计划的执行情景。

4.检查监督生产作业人员的到岗到位情景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5.检查监督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和各项应急物资备品的准备情景。

6.检查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礼貌生产措施的落实情景。

7.对重点作业项目实施现场监控。

第十四条:实业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景,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景。

2.检查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3.检查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管理情景。

4.负责对管理的物业及商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管理范围和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资料和检查重点,扎实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章:安全检查监督的形式。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前安全大检查和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六种形式。

第十七条:日常安全检查是安全检查监督的最主要的形式,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定期安全大检查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在必须范围内,按照必须频次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安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2.公司各安委会副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大检查。

3.质量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4.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办公区域安全大检查和交通安全大检查。

5.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机房及办公网络安全大检查。

6.各下属公司要在本单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中明确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和主要资料,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是指针对专业性较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一些项目或科目,由专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1.建设工程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支架、消防、用电、起重设备、运输机械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等。

2.运营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特种设备等。

3.办公场所及交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办公用电、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

第二十条: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指根据春、夏、秋、冬四季的特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各职责单位应在每季开展1~2次针对季节性安全特点的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检查:以干燥期安全用电、防火和春节后安全教育、防汛准备、防雷击为重点。

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包括通风空调、冷水机组等公共环境设备)、防汛、雨季施工用电、宿舍安全用电、食物中毒为重点。

3.秋季安全检查:以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用电和防火为重点。

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潮、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第二十一条:节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预防在重大节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而进行的安全专项检查。检查资料主要为各单位节假日值班安排,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综合情景检查。

第二十二条: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为应对大型活动的运营客流组织,提前对行车、客服等设备设施情景进行检查,以及对大型活动运营组织方案准备情景、人员准备情景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章:安全检查监督要求。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开展必须有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落实检查职责,强调检查效果。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组织、查纪律、查设备、查操作、查隐患、查落实、查领导为抓手和主线,以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发现的隐患和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景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善。

第二十六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并将查出的问题纳入问题库管理,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景。对于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管理缺失和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建设、开发项目检查中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必须进取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如实供给相关记录。各单位对上级单位、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切实整改;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景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安全不重视或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职责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下属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检查资料,明确检查重点,依照检查制度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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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1、门诊治疗室和住院部治疗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桶无标识。

2、紫外线消毒记录无累计时间。

3、门诊治疗室无医疗废物处置记录本。

4、门诊治疗室未设置医疗废物转送桶。

5、住院部治疗室泡手桶无消毒液更换时间标识。

6、住院部病房内患者输液无输液卡。

7、一次性注身器(20xx0812)一次以下输液器(20xx0219)未索取生产厂家同批次检验报告单。

8、未公开医德医风监督途径。

9、未公开将需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服务对象。

10、执业人员张文杰执业地址未及时变更。

11、未拟定医疗事故月分析制度,中医师查房制度,中医会诊制度。

12、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13、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14、未拟定投诉接待“首诉负责制”。

15、未建立受赠受助及接受捐赠情况登记本。

16、未建立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历分析及总结。

二、原因剖析。

1、对医内感染的预防规范化缺乏认识和学习。

2、缺乏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

3、对医疗设备工作原理认识不够全面。

4、未加强医德、医风的学习与教育。

三.整改措施。

1、加强预防医学普及与学习。在医务人员中全面强加预防医学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抓好院内感染的每一个环节,规范每个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操作流程,避免交叉感染情况的发生,针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检查出来的问题,如:护理站泡手桶未标识清楚消毒液更换时间的问题,我们要标明消毒液名称、浓度以及明显的消毒液更换时间标签。医疗废物有明确的分类设施和鲜明、配目的标识,并且做到废物去向登记,做到院内不交叉感染,院外不污染环境。

文档为doc格式。

大数据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xx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xx〕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xx〕10号)等精神,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xx年9月至20xx年10月,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浙江x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等)进行了检查。现就有关检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经检查,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

1、收据填写不规范。20xx年1月1日财字第2号,收回节能环保补助资金16万元,收据大写“拾陆万元整”,金额填写不规范。

2、党员活动经费支出未附“一事一单”资料。如20xx年6月31日财字第31号:支付党员活动支出982.00元,未附“一事一单”资料。

3、记账凭证后无合同。20xx年2月28日财字第8号:付花木租赁费8640元,属于20xx.9.27-20xx.9.26期间花木费,无20xx.9.27-20xx.9.26期间的花木租赁合同,附件为20xx.9.27-20xx.9.26期间的花木合同。20xx.9.27-20xx.9.26期间的花木租赁合同,租赁日期存在涂改现象,涂改未盖公章。

4、低值易耗品管理不到位。如20xx年2月28日财字第13号:购入文件柜未附入库验收单备,未见备查簿登记。

(二)浙江x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1、凭证上无会计主管、审核、出纳等人签字盖章,凭证封面无会计、复核、装订人签字盖章。

2、现金管理不规范,现金收付无相关收据。

3、部分往来款账面挂账人员与银行回单收付款人不符。

4、会计科目应用错误,待摊费用误登记长期待摊费用。

5、银行存款存在按收支差额登记入账。

6、员工自负公租房房租费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房租费,未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已要求二家单位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并要求被检查单位今后严格执行各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同时,财政部门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助,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为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次质量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20__年,在市、区建委的领导和关怀下,我站始终坚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不断加大施工现场动态监督检测力度,使得我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20__年,我站新监督工程项目40项,面积91万m2,竣工工程34项,面积71万m2,工程监督覆盖率1000/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共处理工程质量、安全投诉25起,做到了件件有落实。在市建委组织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受检工程合格率100%。

一、深化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为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检测,我站不断在检测模式上进行探索和完善,清理并规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检测制度。

1、明确了质监站各岗位职责及建设工程有关监督程序。

制定了站长、副站长、监督科、综合科等岗位职责,让大家真正做到各司其责,各尽其事。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各工程实行监督科项目负责制。推行了关于安全生产等级核定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等级核定实行施工企业申报,站统一安排交叉打分的方式。通过各职责和程序的完善,将质量安全责任真正落到了实处。

2、完善内部监督。

为加强内部监督,我们推出了政务督办制度、站务巡查制度、安全核验与竣工验收内部监督制度。对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监督科、检测中心、西部分站。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计划于20__年1月份编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文件汇编》,印制500份,以供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者学习、宣传、贯彻。

2、进一步完善质监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工作流程。计划将以往常用的质监纪要制度改为质监意见制度,将每次质检情况以我站意见的形式下发给各有关参建单位,以树立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同时将质量监督活动的工作流程上墙,以方便办事。

3、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力度,建立完善质量监督检测网络。

4、进一步加强培训,努力提高质监人员的综合素质。

5、进一步加大质量检查、质量监督工作的频度和力度,加强过程控制,提高质监工作的水平。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与时俱进,依法质监,在局党组及局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在省质监中心站的业务指导下,我们坚信,我们无锡市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定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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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质量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1、以责任监管为中心,加强质量责任体系建设贯彻落实质量责任制是干好质量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实现全员监管,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分解细化各层次的工作目标和工序目标。操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自身的质量职责,质量监管人员要做好质量监管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严把质量关,强化质量检查和监管职能。分公司、项目部,在20__年的质量工作中,要以责任监管为中心,加强质量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体系,把公司的质量工作和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位员工身上,落实到基层,真正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管。

2、继续推行质量目标监管体系。

质量目标监管体系是质量监管工作的目标,20__年分公司、项目部要根据公司20__年质量目标监管体系的要求,认真谋划本单位的质量工作,分解公司的质量通用目标和专项监管质量目标,进一步完善质量目标监管体系。既要制定工程实体质量目标,又要制定质量监管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工程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实现质量监管的全过程控制。

3、认真做好质量计划工作。

做好计划是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基础,公司安排年、季、月的质量监督年度工作计划,要做项目质量计划、质量检验计划和质量周计划。项目的质量计划的编制要有针对性,要识别出项目的特别重要工序、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对这些工序提出的质量控制要求详细、具体。质量检验计划是质量计划的延伸,是指导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依据。项目周计划是质量检验计划的具体展开,是保证质量的过程控制的小阶段计划,各项目部一定要做好。

4、推行对标监管,提高质量监管水平。

公司质量系统在20__年将继续推行对标监管,质量监管部将继续完善公司内部对标信息平台的内容,并积极与先进企业进行对标,在进行内部对标监管的基础上,要积极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对标,把先进企业的监管方法、监管经验引进来,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自身的质量监管体系,提高公司的质量监管水平。各项目部在各施工现场要积极与各参战单位进行对标,把分包队伍的引进与监管、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以及现场的实际做法等经验做为我们项目监管上的借鉴经验,灵活运用,争取在所有参战单位的质量监管和工程实体质量方面都排在前列。

5、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搞好质量培训工作。

20__年要做好质量意识教育和进行质量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监管人员的素质。要贯彻“干就干好,做就做精”的质量理念为核心,对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和创优意识教育,大力宣传“干精品工程,树立公司品牌形象”的思想,加快公司向质量效益型企业转变的步伐。同时,质量监管部门要做好质量培训工作,加强对质量监管人员进行质量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监管体系、现场质量监管的基本方法、质量改进基础知识、质量检验方法、系统的分析问题的方法等方面培训,提高质量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强化过程控制,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

内科内部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安全工作,是我校工作中的重点,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打造安全校园,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按照县局和中心校要求,我校对安全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目前严重的安全形势,在学校及学校周边范围内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我校所做的安全工作汇报如下:

一、我校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

1、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预防学生集体受伤害事件的发生)。

2、从严管理,落实责任。(重点是加强值班力量)。

3、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我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

1、成立以校长为首安全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并层层落实责任制。

2、制定和完善校园安全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3、制定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多次召开了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利用周一升旗和课间操时向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讲话。

5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交通安全、人身安全、放火、防水、防毒疾病防疫等安全教育。

三、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

1、组织落实、制度保证。

我校十分重视安全工作,形成了校委会班子总揽全局、统一协调,各部门参与,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同时严格执行门卫登记、验证制度(要求一定是合法证件)、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体系,落实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各科室管理制度、危爆物品管理制度等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值日制度,做好记录,坚持落实校长责任制,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文明建设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2、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我校积极开展安全活动的宣传教育,坚持做到全校师生了解安全的意义和要求,并能积极参与其中。同时根据我校特点,深入广泛地进行防伤害、交通安全、防疫、防火、防雷击等安全教育,以及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使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3、加强与镇政府综治办和派出所联系沟通,共同筹建警校联办。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校园周边无安全隐患;校园周边尤其校门出入口交通秩序良好。

4、加强校门口值班力量,确保全校师生的安全。

学校在创建工作中要坚持预防为主,整建结合,及时准确地掌握本校和周边治安方面出现的新的情况,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努力消除学校及周边各种不安全隐患。

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值班制度。

二要广泛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三要健全联动协作机制,主动与镇政府、派出所、行政村、工商等部门联系,通报学校周边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值日、值班、巡逻制度,严把校门关,强化学生进出校门管理,维护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的正常秩序。

五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安全教育课、主题班会教育活动等载体,大力营造平安校园的舆论氛围。

5、做好手足口病的预防工作。

“手足口病”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每名教职员工和每个家长都是疫情信息的第一报告人,及时发现疫情苗头,迅速开展防控工作。保证室内外通风透气、落实班主任进行晨检、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教室办公室等重要场所要天天消毒,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开展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倡导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具体责任情况。

1、由后勤处负责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走廊、楼梯等设备设施坚固,加强管理。

2、后勤处加强消防安全。排除学校集合场地、图书室、实验室等可能导致爆炸、火灾、触电等类别的事故隐患。更新消防设施,加大投入。

3、团支部负责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影视片,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4、教务处负责加强教育教学安全教育。对教育教学中危险性游戏、体育活动、实验操作等因管理不善可能引起的事故隐患,以及学生擅自中途离开教室、学校可能引起的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加强管理。

5、由教导处牵头,团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6、教务处对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7、各室协同校长对学校的各个重点部位进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

8、安全办制定好安全演练方案如疏散逃生等,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通过一段时间努力,对存在隐患的部位进行整改,对各项设施进行了维修和更新,建全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现在校园的整体环境良好,确保了校园的安全。

五、我校目前急需解决问题:

1、整体电路老化。

2、消防设备还没建全。

综上所述,我校在安全管理中,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发动全体师生,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扎实工作,无重大事故发生,确保了我校各方面的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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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质量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负责审批下一级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七条受省局和市县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包括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局和市县局下达的监督检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检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检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发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等。

第八条省局和市县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九条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通用性,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及专家意见。市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议。监督检查计划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书》(附件1)的形式上报。

第十条定期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由组织实施该计划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批次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跟踪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是我省实施相应产品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

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产品,或因技术原因需要偏离《实施规范》的产品,承检机构可临时制定该产品的本年度《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检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并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检机构应根据被委托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由牵头承检机构负责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加以分解与规范,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要求。

首次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承检机构,任务下达部门要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还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三条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检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8,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绝监督检查认定表》(附件9,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复检委托书》(附件10,以下简称《异议复检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11,以下简称《异议处理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2)、《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附件1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1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5,以下简称《移交处理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16,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7,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附件18,以下简称《整改复查申请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现场复查验收表》(附件19,以下简称《复查验收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20,以下简称《复查检验委托书》)等。

第一节抽样。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检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被检查企业不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检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相关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检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十九条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检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检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发送至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检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检查。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中做降级处理。质监部门要对拒检企业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拒检的,应将拒检情况记入企业年审记录,列入年审实地检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将《抽样单》送生产企业一份,由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

(一)与上级监督检查计划重复的企业,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请示处理意见;。

(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抽不到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出具抽样过程情况说明,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四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检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企业应予以配合。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检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节检验。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制度。

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七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八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条除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外,承检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检验报告除承检机构存档外,还应分别寄送被检查企业、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结果汇总情况及时报告任务下达部门。市场抽样的还应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以信函、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被检查企业(对市场抽样的产品,应同时送达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书面告知其法定权利。《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应同时抄送负责后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产品的备用样品在被检查企业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应保持完好。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检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检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检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接到企业异议申请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协调被检查企业与承检机构沟通,由承检机构通过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得到被检查企业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二)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检验机构下达《异议复检委托书》,由原承检机构复检的,检验应当在承检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必要时由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另行指定承检机构的,应对样品的传递做出安排。

第三十六条承担异议复检的承检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委托异议复检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承担复检的机构应向委托复检的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出现结论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委托异议复检的部门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异议处理通知书》,并转交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办理送达手续。

第三十八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检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第四节检验结果汇总与工作总结上报。

第三十九条承检机构工作任务结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信息化系统填报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致。同时,要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1、监督检查结果公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三)未抽样企业(如有)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拒检企业(如有)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

(六)信息化系统生成的数据库(电子版)。

上述第二款材料,应经承检机构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应以承检机构单位文件的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完成情况、产品检查合格率情况等;。

(二)被检查产品基本情况介绍及行业概况分析;。

(四)质量分析。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存在共性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五)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等;。

(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审核),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的评分依据。发现达不到要求或者存在问题的,退回检验机构处理。

第四十二条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省局应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并公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