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不仅要表达自己对学习和工作的体验和感悟,还要给出对未来的规划和反思。请大家一起来阅读以下这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并学习其中的写作技巧和思考方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按照交通运输局关于读书学习的有关精神,我公司近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了《责任比黄金更重要》等书籍。通过这次读书学习,受益匪浅。

有位名人曾说过“一个人可以清贫,可以不伟大,但不可以没有责任感。”从责任的字面看,其责任包括了两个基本方面——“责”和“任”。所谓的责就是通常所说的没有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必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或惩罚。所谓的任就是说主动的承担相应的任务,与之相对应,会得到相应的奖励或荣誉。责任是成长之路上的无价之宝、是个人走向成功的金钥匙,也是永恒的价值导向,更是人生航程的指路明灯。责任是完善自我、成就自我的翅膀,古今中外成功的大量事实已证明一个真理,那就是只有播种责任的种子,才能收获金灿灿的果实。由此可见责任的珍贵可见一斑。

作为一个普通的员工学习《责任比黄金更重要》这本书的目的,是要我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增强责任心、深刻认识责任在岗位工作的重要性,所肩负责任的价值意义,作为一个集体的领导者学习《责任比黄金更重要》这本书的目的,是知晓一个企业如何才能在日益竞争的市场中傲然于时代潮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搏杀中立于不败之地。

开卷有益,下面我就谈谈我读后的一点看法:

责任无小事。

人在自己的哭声而来,在别人的哭声中而去,跨越生死之间这一段就是人生。从出生来到这个世界开始,我们在享受人生乐趣的同时,也在承担人生各个阶段不同的责任。显而易见,在我们的人生经历中,个人的社会角色不同,其所对应的责任也随之而改变,每个角色都意味着一种责任,这就是人生,人生就是角色,角色就是责任,责任就是价值。一位哲人说过,“责任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在企业中作为一名员工就有分工,不管那个工作岗位都担负起一定的职责,这就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经营上水平的重要一环。这个职责就是员工的责任,那么作为企业的一员应如何看待自己的岗位和相应的工作职责呢?如何担负起自己那一份责任?老子曾说:“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这番话精辟地指出了想成就一番事业,必须从简单的事情做起,从细微之处入手。

我们每一个员工都能为企业的生存着想,争当主人翁,就必须以企业为家,视自己的工作就是饭碗,对自己所担负的职责做到从小事做起,从大局出发,并把自己的工作职责视为整个机器的的螺丝钉,分工不管轻重,责任不管大小,做事也好完成任务也好,只有尽心尽力,在落实责任的过程中应该把杀鸡用牛刀的精神亮出来,还要保证不出现小责任背后的大问题。保证责任到位。

现实工作中的失败,常常不是因为“十恶不赦”的错误引起的,而恰恰是那些一个个不值得一提的“小错误”积累而成的。古语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精细化时代,工作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差错,都会事关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每一件细小的事情所产生的后果都可能被不断扩大。少一丁点儿的负责,就可能使一个百万富翁很快倾家荡产;而多一丁点儿的责任,却可能为集体挽回数以千计的损失。所以说要想工作不流于一般人,就应学会在细节上都要落实责任,把工作当做精密实验。

在很多的人看来,在志就一番事业,应该有高起点、高平台,如果岗位一般、环境不佳,那就很难有什么大成就。其实,平凡的岗位上可以取得卓著的成绩,平凡的事物中也可以孕育出不平几的作为。工作中的高低之分,并不在于工作本身,也不在于起点,而是在于每个人是否对自己的工作怀有责任感。只要拥有责任心,黄土也能变黄金其道理就在于此吧。

责任大于天。

企业的兴衰看责任,员工的责任心就是企业的竞争力,用高度的责任心和高标准对待工作是企业成败的关键。任何优秀的员工必定是一个心怀强烈责任感的员工。因为责任在肩,视野广阔,在工作中会自觉认真地考虑其现有的技术水平、专业能力,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处处为客户着想。对于员工而言,尊重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植内心的这种服务观是一种没有尽头的追求。而任何一个优秀的企业,正是用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其中首要的条件就是企业内所有的员工,必定将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自己份内的责任。企业的兴衰一方面取决于产品,而产品源于质量,质量的优劣靠的是员工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另一方面企业要注重树立“永远让客户满意”的观念,虚心听取和接受方方面面授意见和建议,不断的改进服务,使之达到尽善尽美。因此只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赢得市场,而这就要求员工必须树立起为客户服务的责任意识!

值得思考的是我们的行业比较特殊,肩负着全县人民的期盼,建桥造路不仅是我们企业的工程更是国家惠及民生的重大工程。把握好工程的质量,打造一流的工程品牌,责任大于天。在工程施工中,如果对人民不负责,对社会不负责,不按规范施工,甚至还想方设法去偷工减料,最后质量出问题,将给政府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从这个角度上讲,不负责任不讲质量就是犯罪,只有在工作中讲责任,坚守工作中的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为自己赢得市场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责任无时不在。

人生的意义就在于追求一个个目标,并用心做好在职的每一天。反之,如果凡事得过且过,从不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好,不用心做好在职的每一天,就永远无法达到成功的顶峰。在职场中,老板也是最欣赏那些能用心做好在职的每一天的人,并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的原因所在。大量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不管你的能力有多强,你都必须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用心做好每一天的工作,职场永远不会有一步登天的事情发生,任何人要想脱颖而出,唯一的机会就是把现在的工作做好,从基础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在普通平凡的工作中创造奇迹,树责任意识,在平凡中超越平凡。试想一个人连本职工作都做不好,他必然蹉跎岁月、虚度人生。做好本职工作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最起码的标准。许多人不用心对待自己的工作,结果常常出现工作的漏洞和差错,甚至还因本职没有做好而影响其他的工作顺利进行和开展,这样的员工对工作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责任驱动高效,这是因为只有明确个人的责任,才会将个人的全部精力集中于所有的工作上,专心致志,尽心尽责,才能提升效率。树责任意识,在平凡中超越平凡。

总而言之,想成就一番事业,就必须从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做起,忠诚自己的工作岗位,用心做事,责任心做事,责任重于黄金,当你尝试着自己的工作负责的时候,你的生活因此改变很多,你的工作也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尝试着对自己工作的负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的改变,这种改变会让你重新发现生活的乐趣、工作的快乐。一定能将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用心做好每一天的员工,一定会在自己的岗位上作出成绩,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

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举措,使我深切领悟到法治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只有依法行驶,才能保证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减少事故的发生。法律是人们共同的规范,它的权威性可以强制所有人遵守,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法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途径。

第二段: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在当今社会,我国的道路交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培养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法律意识可以帮助人们明白自己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重。只有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才能形成全社会的文明安全行车氛围。只有大家有了法律意识,才能文明驾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段:依法行驶的实践。

作为一名驾驶员,我始终把依法行驶作为第一原则,积极践行。在日常驾车过程中,我始终遵守交通法规和规定,不违规超速、逆行、闯红灯等,尊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通行权益,主动礼让等待的行人和转弯的车辆。在繁忙的交通路口,我会主动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不停车在机动车道上等待。只有大家都能够依法驾驶,才能够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

第四段:法律的普及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普及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们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学习培训班,学习规章制度,掌握相关的驾驶知识。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类媒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和相关案例。只有广泛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提高每个人的法律素养,才能够营造良好的交通法治环境。

结语:本文从法治的重要性、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依法行驶的实践、法律的普及教育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的心得体会。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尊重法律,培养法律意识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法治的手段,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听了今天上午郑增仪讲的安全讲座,感受很深,尤其是听到那一幕幕掺不仁睹的安全事故:纵火杀人,驾驶员车上睡觉撞伤跑操学生等。

孩子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育人不仅要进行智力教育,还要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从幼儿学生抓起,使学生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达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是能达到一代人和一个社会的良好秩序的百年大计。

新学期一开始,为确保学校师生上放学的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校园的教学、生活秩序,与学校一道一方面加强对校园内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大学校“绿色通道”的建设和学校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以进一步增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护能力,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据了解,每年因各种事故,数以万计天真无邪的儿童少年死于非命,而因交通意识缺乏和淡薄引发的交通伤亡事故,在中小学生伤亡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牵涉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需要交警、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负责,齐抓共管。

我建议定期或不定期选派民警或教师劝导员在交通复杂的学校门口或路口维持上、放学高峰的交通秩序,保障“绿色通道”安全畅通。同时将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列入学校管理的内容,每所中小学平时就必须按照验收考评标准抓工作,并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之一。建议小学生上放学实行“排路队”和戴“小黄帽”的方法,把同路、同方向的学生编排成队,由教师护送过马路,保证学生走路安全;在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或组织春、秋游时,严格规范审批手续,把好审批关,坚决制止病车、超载车运送学生,保证学校师生的交通安全。同时,加强了对学校及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坚决取缔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占道为市等妨碍学校师生通行的违章行为。为广大师生创造了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说了这么多,我想大家应该知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了。那么,就请大家“保护生命,拒绝违章”,珍惜自己的生命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xx年4月21日,我利用业余时间,观看了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片,通过观看宣传片,使我更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也进一步体会到交通事故带来的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深深懂得了要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与法同行,文明出行。

观看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片后,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这次的学习,使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

通过这次的学习,我的思想觉悟又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又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我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上路三分险,尤其是做为一名公务车驾驶员,更应该重视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

“防范胜于未然”,为此我今后一定要时刻牢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原则,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同时我也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例如在执法过程中至少要有两位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证件,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交通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交通各项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收受当事人钱物、吃喝拿要办人情案、执法行为不文明,举止粗俗、态度蛮横。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执法人员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作为执法人员并非仅仅是某个单位的一员,在群众眼里,你是执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权威的法律在行使职权,是为人民排忧解难的,是群众的保护神,因而我们的言行举止是否文明、有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因违法行为人的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态度执法”、不以违法行为人与我们有关系或亲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从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罚而有据。只要违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应依法予以追究。据资料报道,2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已经审议和通过各种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仅八届人大五年间,就立法118件。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正性。

三、文明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属性所决定的。我们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驾驶员),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政府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实践表明,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纠正的。因此,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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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原则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或者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根据《实施条例》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超过15公里,车辆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通行;。

2.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通行;。

3.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者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在道口前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无误后迅速通行。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者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等任意一种情况时,车辆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钢轨约5米以外,并且不得影响栏杆或者栏门的关闭。

二、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上的车辆在铁路道口处,发现或者听到有火车驶来时,应立即避让到距铁路钢轨2米以外的地方,严禁停留在铁路上或者抢行抢越。

我国现行法规规章对铁路道口管理及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具体规定。《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者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安全管理人员和道口看守人员负责看守,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并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报

为减少和预防秋冬季交通道路事故的发生,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辖区秋冬季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及特点,紧盯校车、电动车、农用车等重点车辆,积极开展大培训、大检查、大劝导行动,全力营造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民警深入辖区学校及幼儿园,积极开展校车驾驶人大培训、校车安全大检查,着力消除校车安全隐患。检查中,着重对校车驾驶人资质、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核对检查,并逐车认真查看安全设备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责令落实整改并及时完善相关台账。

民警以城区车流量较大路口、商圈周边路段为重点,组织警力开展佩戴安全头盔警示劝导行动。行动中,对不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骑人员,当面解读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危害性,督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摒弃交通陋习,自觉养成佩戴安全头盔的良好习惯。同时,加大在农村道路的巡逻频次,并向秋收群众开展交通安全提示,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报

年终岁末,元旦佳节即将来临之际。为做好辖区道理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确保元旦期间辖区道路安全稳定。根据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假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近日,同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走进辖区客运企业开展一次节前安全大检查活动,坚决预防和遏制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检查组先后走进隆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晨峰出租车有限公司、山峰公交公司等客运企业,围绕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向企业管理人员通报了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通过查阅相关工作台账、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方式重点检查车辆违章清零、车辆审验及驾驶员教育培训等情况,并通过gps动态监控视频排查驾驶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超员超速、未系安全带、接打手机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中对客运企业提出五点要求,一是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把好源头隐患管控关,摸排车辆和驾驶员违章信息,督促对违章清零,确保带病车辆不上路行驶;二是加强gps动态监控,要不定期巡查,发现驾驶员、乘客不系安全带和驾驶员接打电话、抽烟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提醒教育,确保车辆营运安全规范;三是节前客运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乘客切身利益出发,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四是元旦期间,禁止客运车辆私自载客出车,出车前必须经过企业审批并实时监控行车过程;五是每次出车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定期更换轮胎、雨刷器等老旧部件,确保行车安全。

检查结束后,民警通过发放“致广大驾驶人的`一封信”、“交通安全宣传手册”方式,面对面向企业负责人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并要求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报

在“122”国家交通安全宣传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工作,2022年11月22日,高陵分局交警大车宣中队深入高陵区第一实验小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学生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活动中,民警深入剖析学生们常见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醒广大学生在上、下学途中切勿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乘坐机动车时严禁将头手伸出窗外,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乘坐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车时,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或系好安全带。

同时,民警通过向学生们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交通安全常识和答疑互动等方式向学生们宣传和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提醒大家时刻关注交通安全,在日常出行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酒驾、醉驾、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报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创造有序、畅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8月26日上午,抚松县泉阳镇中心小学邀请泉阳镇交警中队到校为学生开展“小手拉大手共走平安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活动中,宣传民警围绕步行安全篇、乘车安全篇和骑车安全篇等内容,使学生懂得步行出行的交通规则和要求,乘坐校车、搭乘公交车、搭乘小汽车等乘车方式,骑车要记住“5要5不要”等交通安全知识。民警通过向学生剖析抚松辖区近2年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发生的原因,其中95%是由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引发的伤亡事故,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并号召同学们把《抚松交警致各位家长、同学一封信》交给家长,积极向父母宣传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知识。

通过此次活动,学生对交通安全知识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提高了学生守法意识,保证学生上学放学的路途安全,树立了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知道了平安不仅记挂在家人、老师的心里,更把握在自己的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报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全力构建平安、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4月18日,达日县公安局德昂警务室组织村干部,辖区驾驶员等积极开展《道路安全交通法》培训活动。

活动中,民警结合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式,从行车安全常识,如何预防,处置交通事故,如何群防群治等方面全面展开讲解,对驾驶员,对具有隐患的`车辆坚决不予使用,为全面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出了要求。

此次培训参加培训20余名驾驶员、村组干部,他们纷纷表示:一定搞好隐患安全排查,抓好落实,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