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是管理执行力的体现,它要求我们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并及时调整。实施方案的范文展示了具体的步骤和操作,可以作为我们制定实施方案的参考依据。

安全实施方案

认真学习《温州市鹿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教育进学校活动方案》的要求之际,时逢《关于做好第十六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上级两个文件的精神,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健康、安全教育周活动。旨在宣传健康教育知识,树立良好的健康卫生意识,掌握必要的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行为,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对小学生的伤害,保障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具体安排如下:

3月21日-4月1日。

强化健康意识,提高避险能力。

1、营造关注健康、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学校悬挂一幅主题标语,大队部出一期围绕健康卫生的黑板报;各班出一期围绕安全的黑板报;卫生室布置一期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橱窗。

2、3月21日晨会启动,做一次组织健康、安全教育周活动动员讲话。

3、3月23日各班召开一次健康卫生主题队会,课后全校集中内操场,聆听法制教育讲座。

4、3月25日各班校本课程中开展一次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如:听讲座、看录像、分宣传单等。

5、3月28日防震疏散演练专项指导。

6、3月28日,给学生布置一份安全隐患排查方面的作业。通过“学校安全隐患我发现,学校卫生死角我排查”活动,使学生认识到安全工作与其自身息息相关,把卫生、安全意识融入学生思想行动之中。3月29日,各班汇总学生作业、整理一份排查结果上交大队部。结合学生的反馈,针对学校实际情况,班主任要加强教育校园安全细节、认真督促。

7、3月30日班队课开展“与爱同行,学会感恩”心理教育活动:一年级为父母做一件事、写一句话;二年级做张感恩卡;三年级讲讲感恩的故事;四、五年级“感恩”班队会;六年级写一封感谢信,材料上交教科室;课外活动由卫生室下发健康知识竞赛卷,上分班答卷上交卫生室评比。

8、4月1日,健康、卫生宣传作品联评。一、二年级创作宣传画,三、四年级创作手抄报,五、六年级写倡议信。各班推荐5份上交大队部,优秀作品展示。

安全实施方案

组长:***。

副组长:***。

主要职责:领导全市**专业安全评估管理工作,组织、

协调、指挥评估工作的开展,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及阶段工作重点,负责对开展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做出考核决定。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评估工作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安全性评估工作的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安保科科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公司安保科。

主要职责:

(2)负责评估工作各阶段的组织、协调;

(3)负责对评估工作实施过程的指导和评估;

(4)负责对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提出考核意见;

(5)负责安全评估报告的审定;

(6)负责安全性评估工作的总结、上报。

(二)成立安全评估专业小组。

组长:**。

成员:**、王**、李*、第三方中介机构。

2、专业组职责。

(2)负责对查评单位本专业查评过程的指导;

(4)编写专业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查评单位。

各查评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查评项目,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专业将查评项目落实到人。各部门在本单位具体指导下,承担需部门自身查评项目的查评工作,为有关项目的查评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查评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承担查评项目的查评工作;

(2)负责配合专业组查评工作的开展;

(4)完成《**公司专业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上报专业组进行审核。

二、工作目标。

针对****的设备和管理可能引发的危险因素,以防止人身事故、特大和重大设备事故及频发事故为重点,采用安全评估的方法进行查评诊断,分析****的安全现状,掌握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严重程度,明确反事故工作的重点和反事故措施,实现超前控制、减少和消灭事故的目的。

三、查评范围。

安全实施方案

为确保人民群众在“5.1”节期间的食品消费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xx年节假日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和专项督查的通知》安排和县“5.1”节食品安全督查方案,决定在20xx年“5.1”节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镇政府食安办。

20xx年4月23日。

20xx年4月23日上午8:50分在镇政府院内集中出发。

工商所、中心卫生院、食安办、教办、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环境整治办。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情况;示范县创建工作推进情况;以农家乐、学校食堂等为重点场所,以生鲜猪肉及制品、鲜活禽畜及制品、禽蛋、食用油、调味料、酒类等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加大检查力度和抽检频次,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地沟油”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证群众节日食品消费安全。

这次检查组成一个大组,按职能分工分环节进行。

组长:分管副镇长苏宇。

成员:食安办、工商所、中心卫生院、畜牧兽医站、公安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环境综治办各1人。

督查范围:镇辖区内经营、加工制作坊农家乐单位。

联络员:镇安办参检人员。

车辆安排:工商所、派出所各派一辆车。

1、检查人员有证的持证上岗,着制服装,备齐登记卡册表及执法文书。

2、每到被督查户(店)按本次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4、检查中,各参检人员要及时做好登记和检查。

安全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xxx总经理6月29日来港讲话精神及公司7月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以“查制度、抓落实、查隐患、抓整改”为主题的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秩序,积极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为加强对该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成立港务公司安全用电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

(一)公司内部单位。

各单位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动力及照明配电箱、电气线路、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等管理、运行、操作、使用情况;3、检查现场各重点用电区域安全标识、劳动防护、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风、防雷、防汛等措施情况;4、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检查各变电所两票、操作票、停送电联系单执行情况;6、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二)港区外委单位。

1、检查各单位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的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用电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2、检查各单位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动力及照明配电箱、电气线路、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等管理、运行、操作、使用情况;3、检查现场各重点用电区域安全标识、劳动防护、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风、防雷、防汛等措施情况;4、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三)港区临时用电单位(重点检查三期工程临电)。

汛措施情况;6、检查施工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7、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1、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各检查对象先自检,然后由工作组进行检查。

2、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达不到安全要求,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坚决关停。

3、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检查出来的重大安全责任用电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港务公司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从7月11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7月11日-7月17日)检查对象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本方案工作要求和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报告报设备部供电科备案。

2、检查阶段(7月18日-7月22日)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组对全港区安全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整改阶段(7月23日-7月31)各单位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提出长效管理有关措施。

1、全体检查人员于7月18日上午8:15在设备部四楼会议室集合召开检查前专题会议,提出检查要求,强调注意事项,8:30开始对全港各单位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完毕召开末次会议,由各检查组长将问题整理汇总填写《安全用电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公司内部单位及外委单位发现的问题由各组长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港区临时用电单位查出的问题隐患,整理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一)公司内部单位、临时用电单位检查组时间安排。

(二)外委单位检查组时间安排。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加强对安全用电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方案到位、责任到人,检查全面细致,不留任何死角和漏洞。凡检查措施不落实,标准不严格,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网公司《关于开展“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局20xx年安全工作要点,努力实现“三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恶性误操作事故,不发生重特大设备损坏事故)目标和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针对春季检修预试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决定在3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开展“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其活动方案如下:

通过这次活动,动员全体员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注意力,严格落实局安全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强化春季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确保春检安全生产和检修质量,为电网迎峰度夏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工作思路:结合春季安全大检查、迎峰度夏准备、世博会和国际合唱节保供电工作,以本次活动为契机,以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恶性误操作事故为重点,以落实国网公司《“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重点措施十二条》为抓手,全面加强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大力推进春检计划及其实施、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深入开展反违章,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工作目标: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确保春检安全生产平稳有序,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为迎峰度夏、世博会和国际合唱节保供电、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为了加强活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局成立“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为扎实推进活动开展,确保取得实效,针对安全生产特点,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要求重点做好下表中的工作。

序号重点工作工作措施责任部门配合部门。

营销部。

3.加强电网风险预警和监控针对检修、预试工作对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设备运行状况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进行电网临时方式、过渡方式、检修方式安全风险的评估,及时发出预警,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和制订控制措施,告知有关部门实施监管调度所相关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

安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推进药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切实改进和加强药械监管工作,做好今年后四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保定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加大药械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巩固xx年以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将药械安全专项和整治行动进一步引向深入,将全县药械安全监管工作提到一个新水平。

围绕四个重点展开,切实解决辖区内药械安全领域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药械安全隐患。

重点查处以下九种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2)不按规定储存药品;

(3)出租柜台、出借证照;

(4)走票、不索票;

(5)挂靠经营、私设仓库;

(6)非法渠道购进和使用;

(7)制售假劣药械;

(8)虚假广告;(9)邮购、回收药品。

重点监控以下区域:

(1)农村市场。

(2)县县结合部。

(3)偏远水区和偏僻社区。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五种单位和人员:

(1)农村药店;

(2)县乡个体诊所;

(3)乡镇卫生院;

(4)游医药贩和从事非法邮购和回收药品人员;

(5)制售假劣药械黑窝点。

重点检查以下七类品种:

(1)广告热播药品和医疗器械;

(2)非药品冒充药品;

(3)新特药;

(4)壮阳药;

(5)生物制品(特别是疫苗和人血白蛋白等);

(6)季节性热卖药品;

(7)经营和使用量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切实加大整顿规范力度,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1、全覆盖,严惩处。对批发、零售(含零售连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加大对盛市局列入重点监管品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2、严要求,严监管。一是药械经营企业要落实“十严禁”。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柜台或出借证照;

(2)严禁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产品;

(3)严格药品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

(4)严禁零售搞批发或无证销售医疗器械行为;

(5)严禁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和购进药品时走票和不索要发票的行为;

(6)严禁药品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私设仓库的行为;

(7)严禁药品经营企业通过非法渠道销售或购进药品;

(8)严禁悬挂或发放虚假药品广告;

(10)严禁非药品和药品混放销售,要设专区、专柜、专门标识。

二是农村市场要做到“四个继续”。

(1)继续深入推进农村药械监督网络和药械供应网络建设;

(4)继续推动农村“两网”建设,维护农村药械市场秩序,确保农村药械质量。

三是使用单位的整治要突出“三个规范”。

(3)要彻底规范医疗机构从药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健康体检工作,达到持证上岗。

四是药品广告的整治要做到“三个加大”。

(2)加大对广告热播药械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

改的,可向省市局建议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产品在本区域内的销售。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要做好“两项工作”。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做好对被举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做好专项监督检查;

(2)做好市局交办的联查任务,强化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器械流通秩序要突出“三个严查”。

(2)严查无证经营药字号试剂;

(3)严查销售和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15日):结合市、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对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学习贯彻,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制,抓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落实和宣传发动。

(二)专项治理阶段(9月16日至11月30日):认真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加大工作力度,细化落实措施,保障专项行动目标实现。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配合市局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一是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按照方案一项一项抓好自查自纠和整治落实。要结合中秋、国庆、元旦“三节”进一步掀起专项整治新高潮。二是积极推动建立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快建立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继续完善药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切实落实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演戏演练,提高应急能力。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快速反应、高效运转、有效处置,最大限度的消除危害。

(二)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是按照《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二是监督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原料、辅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要予以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查封。三是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卫生、质监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要借这次专项整治东风,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严惩违法分子。违法案件涉及其他执法部门职能权限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严禁相互推诿。对因领导不力、工作失职失察、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群防群治,加强信息沟通和宣传舆论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药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药品质量和药品安全。

安全实施方案

为保障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有序,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我市开展20xx年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场所安全为目的,确保20xx年清明节期间我市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有序。

二、防范区域。

在清明节前后的群众祭扫高峰期,加强福州市殡仪馆、文林山革命烈士陵园、三山陵园、妙峰山陵园、莲花峰陵园、圣泉陵园、安福陵园和西禅寺等公共祭扫场所及其周边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建立福州市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应急处置清明祭扫活动期间突发事件,成员分别由宣传、文明、城管、卫计、交通、公安、民政、安监、财政、市场监管、林业、民宗、消防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接和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工作,收集、编辑、分析、通报有关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的节日安全保障工作。

1.市委宣传部:积极开展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弘扬清明"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祭扫路线、交通疏导等信息,引导群众错峰祭扫。

2.市委文明办: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宣传,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3.市交通委:加强公交运力调度,合理增加前往祭扫场所和重点祭扫地区的车辆,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加大部分站点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4.市城管委:清理违法占道摊位,加大在市区主要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焚烧冥币、祭品的治理力度。

5.市卫计委:协调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医疗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6.市民政局:加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管理和监督,提前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制定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应急预案,加强对参战老兵群体相关祭扫活动的关注指导,引导群众有序祭扫。

7.市财政局:落实清明节宣传、安全保障等工作经费。

8.市公安局:制定交通疏导方案,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祭扫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畅通;维护祭扫现场治安秩序,及时处理祭扫活动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类案件。

9.市民宗局:加强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0.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对违法生产、销售殡葬用品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殡葬用品市场正常秩序。

11.市林业局: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预案做好相应工作。

12.市安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3.市消防支队:督促相关场所、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防范措施,对重点场所、部位进行重点监护,严格落实节日各项执勤备战制度,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灭火工作。

14.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辖区内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安全保障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积极配合福州市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部署,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前制定各项保障措施。

2.由福州市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适时组织市公安、城管、卫计、交通等部门,到部分殡葬服务场所实地查看,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安全爆破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发明火药以后,从10世纪开始就在战争中应用,13世纪开始用于军事爆破。如金天兴元年(1232)蒙古军队围攻金朝南京(今河南开封)时,用牛皮洞子(即轒輼车,以生牛皮制成的形似小屋的一种攻城器具)掩护士兵到城下掘龛和攻城。守军曾以铁绳悬震天雷(内装火药的铁罐)垂于城下,爆破牛皮洞,杀伤攻城的军队。1453年,土耳其人夺取君士坦丁堡时曾采用坑道爆破法炸毁了坚固的城墙。1552年俄国人围攻喀山,中国明崇祯十五年(1642)李自成率领的农民起义军围攻开封时,都曾采用过这种爆破方法。崇祯十六年焦勖编纂的《火攻挈要·鳌翻说略》,就是这一时期运用坑道爆破的经验总结。直到19世纪中叶,黑火药在世界上仍是用于军事爆破的唯一炸药。

19世纪中叶,各种猛炸药相继出现。爆破对象由土石扩展到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金属等各种材料及其结构物;点火(起爆)方法也由简单的火绳点燃法逐步发展为导火索点火法和电点火法,导爆索传爆法也得到运用,为扩大爆破的应用范围提供了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都广泛采用爆破法实施大规模的破坏作业、改造地形、构筑阵地、构筑与克服障碍物等。无线遥控起爆法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历次革命战争中,广泛运用爆破,完成了大量的战斗任务和工程保障任务。如在抗日战争时期的百团大战中,广大军民用爆破法在华北敌后战场上破坏了大量的铁路和沿线的车站、桥梁、隧道、水塔等,并炸毁了井陉煤矿的工事,有力地配合了战役的实施。解放战争时期的临汾战役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工兵用坑道爆破法炸开了临汾城墙,为攻城部队开辟了两条通路。在抗美援朝作战期间,中国人民志愿军用爆破与人工挖掘相结合的方法,构筑了总长度达1280公里的坑道工事。

从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国家开始研究核爆破装置并进行试验,认为核爆破装置可构成巨大的炸坑障碍,摧毁大型的坚固目标(桥梁、隧道、堤坝、工业建筑物等),或在隘路地段实施阻绝破坏作业。但由于核爆炸伴生的放射性回降物将威胁己方军队和居民的安全,因而使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安全警示实施细则

本次安全警示教育的主题是:“汲取教训、警钟长鸣、促矿井安全、保平安奥运。”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吸取往年的经验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教育活动面向基层、企业和职工,重点警示我市煤矿近年来发生的伤亡事故,剖析案例,汲取教训,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全市煤矿安全稳定。

三、组织领导。

工会、培训中心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各煤矿(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四、活动时间。

本次教育活动时间为8月1日至9月20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日至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是制定方案,收集事故资料,制作警示教育宣传材料局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动员会议等。

第二阶段:8月16日至9月10日为集中宣传教育阶段,主要是由市煤炭局和各煤矿(公司)分别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组织警示教育报告团,巡回各企业和培训中心,进行报告演讲,同时配合漫画展览、安全警示口号发放、安全知识学习等活动。

第三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抽查、验收、总结阶段,主要是各企业对各自活动进行自查总结,然后由市煤炭局进行评比检查,同时做好迎接枣庄市煤炭局抽查准备工作。

五、活动形式。

活动形式主要是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包括警示教育演讲,组织漫画、黑板报、事故剖析牌版展览,制作发放安全警示宣传材料,放映事故警示教育幻灯片,播放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影视片等。

六、活动内容。

广告等宣传载体,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各级对安全生产的关心,要利用橱窗、宣传栏、画廊开展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漫画等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氛围。

2、搞好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活动。各煤矿(公司)要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基础上,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术培训,区队班组安全学习、岗位练兵、安全知识演讲,举办安全讲座等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主保安、业务保安能力。

3、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宣传牌板展示教育活动。各企业要把自xx年以来发生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一般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经过、抢救过程、事故现场示意图、有关责任人的处理、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制成图片、幻灯片、书面宣传材料、宣传牌版(长1.4米,宽1米)等,由局统一组织送枣庄市局按照统一部署,巡回各煤矿企业展览,使职工受教育。

4、组织警示教育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教育,局在各煤矿公司搞好自身演讲的基础上,由演讲人员组成报告团,在举行首场报告会的基础上,同时各煤矿(公司)要组织好局警示教育巡回报告团的演讲时间安排。通过活动开展要在全系统范围内形成关注矿工、爱护矿工、关心安全生产的氛围。

5、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搞好安全自查,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对不安全的做法迅速整改。

七、活动要求。

1、各煤矿(公司)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协调,周密安排实施,确保活动开展既轰轰烈烈,又扎实有效。

2、各煤矿(公司)要在8月中旬将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制作的宣传牌版等宣传资料报局安全科以便上报枣庄市煤炭局。各单位在活动期间要以简报的形式,及时上报活动信息,并在活动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各企业总结报告于9月上旬前报局,以便作好枣庄市煤炭局检查准备。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在今年的食品安全论坛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作为企业界代表谈了近几年来一直困扰许多知名食品饮料生产企业的网络谣言问题。据宗庆后介绍,娃哈哈作为当前国内食品饮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网络谣言的最大受害者之一,网络谣言不仅累计造成娃哈哈近50亿元销售额的损失,也使饮料行业遭受巨大损失。

近年来,在网络上恶意诋毁企业及其产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别有用心的幕后黑手在网络上蓄意捏造事实,制造攻击他人的谣言,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大肆传播,不仅成本很低,而且传播迅速,追查起来也非常困难。

据介绍,2019年,造谣者开始诽谤诋毁娃哈哈的产品。去年下半年开始,网上又开始散布所谓“饮料中含有肉毒杆菌”“喝饮料会造成小孩得白血病”等谣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上述谣言在网上的转发量超过了1.7亿次,累计造成娃哈哈近50亿元销售额的损失。宗庆后表示,整个饮料行业也遭受了损失。长期以来,饮料行业每年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幅,但去年下降到只有11.72%,其中四季度仅为0.79%,而今年一季度,行业增长速度也仅为6.32%,这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大企业受到了网络谣言的冲击。最终,企业效益下降和行业发展低迷,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对社会经济发展亦有不利影响。另外,网络谣言造成更为深远的危害是在社会上造成了食品安全恐慌心理,并对中国食品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由于谣言制造者往往抓住了家长关心孩子健康的心理,因此专门捏造所谓“白血病”等谣言,加上铺天盖地的传播效应,所谓“谣言重复1000次就成了真理”,因此大量消费者对谣言从将信将疑到深信不疑,至少也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很多经销商向公司反映,受到谣言影响的消费者,往往根本不听解释,就是认准了不买你的产品。随着谣言传播范围越广、时间越长,消费者的担心情绪就越加剧,并且相互传染,最终造成社会性的恐慌。”宗庆后表示,网络谣言已经给企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如果再不痛下决心大力整治,就会发展成为影响稳定和谐局面的社会性问题。

宗庆后认为,网络谣言之所以会如此猖狂传播主要有两股力量在推动:一是有些企业故意制造或利用造谣来攻击竞争对手。例如在调查中发现,一家名为“广东圣牧公司”的乳品企业要求自己的销售人员在销售终端大肆散布上述“肉毒杆菌”谣言,明目张胆地搞不正当竞争;二是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故意制造一些爆炸性的内容来达到吸引关注的目的。宗庆后表示,互联网确实为人们更加便捷、自由地交流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但是如果这个平台毫无秩序、甚至容忍谣言横行,最终可能会导致人们受它控制、被它伤害,而且如果谣言泛滥达到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程度,我们还可能丧失这一平台。正如所指出的,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里巴巴的宝库,里面有取之不尽的宝物;用不好,它是潘多拉的魔盒,给人类自己带来无尽的伤害。而这几年来的网络谣言事实上已经成为潘多拉魔盒打开后释放出来的社会毒瘤。所以,每一个互联网的参与者首先要有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网络谣言不仅给企业、行业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同时对执法部门亦造成了很大的困扰。面对谣言不断传播的状况,国家食药总局和各地各级监管部门纷纷在常规的监督检测之外,增加了额外的抽检力度,而公安机关为调查谣言来源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政府部门的工作负担和财政开支显著增加。尽管如此,网络谣言依然十分猖獗。今年的食品安全论坛主题是聚焦新食品安全法,宗庆后就相关立法和执法问题谈了几点建议。

依法治国首先法律要完善,做到有法可依。但现在很多法律规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谣者还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而《刑法》亦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规定看起来已经比较全面了,但实际操作中,谣言如何认定、谁来认定、具体处罚和赔偿标准是什么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都没有明确,因此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中进行细化。

其次,依照现有规定,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网络谣言查处程序过于复杂,反应速度缓慢,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企业在举证上也难度很大。例如,企业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之后,才知道对于散布网络谣言损害他人声誉案件的立案需要经过公安部的审批。虽然基层公安也想方设法要尽快追查下去找出造谣者,但因为无法及时立案,很多实质性的侦查工作都无法开展,而且公安机关接受记者采访也要通过公安部审批才行。案子这样从杭州到北京跑一圈,网络上的谣言往往已经扩散开来不可收拾了,很多初期的宝贵证据可能也就灭失了,对案件的侦查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另一方面,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对谣言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侧重于谣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谣言发生后的到期食品销毁损失等,而不考虑一般退货或者销量下降等损失),或者企业要有停产、停业、破产的证据,这样举证要求对企业来说确实很难。宗庆后呼吁有关公安部门能够急企业所急,简化办案手续,同时对经济损失标准可以考虑谣言发生后企业销售额的下降损失,这样才能对网络谣言案件早立案、早调查,把造谣者尽早绳之以法,维护网络谣言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这种社会歪风邪气的蔓延。

另外,网络谣言之所以能迅速传播,借助的就是互联网这个平台以及微博、微信等传播工具。互联网运营商掌握着强大的信息渠道资源,应当在打击谣言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对谣言传播进行主动监控,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而对多次散布谣言者应关闭其账号。现有相关司法解释仅要求其在受害人提出异议后予以删除谣言就可以免责,但对于同样的谣言,首次删除之后在其平台上又反复出现,平台运营商仍然未采取主动监控或屏蔽措施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宗庆后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散布者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达不到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和制裁作用。一方面,受害企业对谣言造成的损失举证很难,难以从造谣者身上获得充分赔偿,而现行司法解释仅赋予人民法院50万元以下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上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企业损失而言,这样的损害赔偿不仅是杯水车薪、微乎其微,对造谣者更没有威慑。即便是谣言散布者构成犯罪的,《刑法》才给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的刑罚相对于食品安全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说,实在是太轻了。另一方面,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谣言散布者可以采取关闭网络账号的明确规定,所以谣言制造者才会有恃无恐。

宗庆后认为,针对网络谣言这种新技术条件下冒出来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互联网行为的相关规范都应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而且要充分考虑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源头隐藏比较深、社会危害性更大等特点,简化手续从快从重对网络造谣者进行打击和处罚。

宗庆后强调,网络谣言虽然发生在互联网这一虚拟世界,但它对现实世界所造成的损害却是实实在在的。没有网络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的安宁生活都会受到影响,而对于食品行业来讲,安全有序的食品生产和消费环境也就无法保障。因此,通过政府、企业、专家学者、舆论媒体和广大消费者各方共同努力,彻底根除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病毒,才能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安全警示实施细则

全面贯彻党的xx大、xx届x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推动全县旅游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活动时间、主要对象及内容。

活动时间20xx年6月5日。

一,是以科室、班组为单位,各基层单位开展“安全在我心中”签字承诺仪式;。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安全学习、讨论与培训,学习内容要突出重点;。

四,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全面查找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七,是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上级单位文件要求,结合今年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20xx年“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制订本实施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严监管、除隐患、降事故、保安全”这条主题,深入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通过“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各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公司的各项目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导则和规范,对涉及安全技术保障的标准和规范,要加大宣传、执行和落实力度,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

2、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项目安全分解目标。

3、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督促各施工班组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措施落实到位。各工程项目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和班前安全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考核和奖惩制度,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求援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2、各施工班组要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尝试运用先进科技产品和手段,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推行“暗访”式检查、重点时段检查、安全专项检查和项目部自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督促各施工现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整改和消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

1、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禁止使用限制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定型化、工具化和标准化。

2、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充分依靠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科技,改变传统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模式,对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力求做到底数清、目标明,实现项目安全监管方式的创新。

3、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指导和督促施工班组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触电、起重伤害、坍塌事故和机械设备、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内容的电力施工专项整治。突出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管,把高处坠落、触电、施工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监控重点,加强对各工程项目的高处坠落、触电、施工起重机械等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强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整改制度。

2、加强对特种设备、劳保用品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工程项目所进场的特种设备必须做好登记,现场查验是否有检验合格证,有无维修、保养记录,劳动保护用品的“三证”是否齐全。

1、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定期组织监管人员责任意识、安全生产知识、标准规范和执法能力的培训教育和考核,促进人员素质、依法监督能力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全面提升。

2、强化公司人员教育培训。对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司人员进行强化教育培训%。

3、严格监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现持证上岗率100%。

4、督促公司落实教育培训责任,抓好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及风险防范能力。

5、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务求实效。

各部门紧紧围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加强宣传和发动,确保“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落实到所有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在2月28日前将公司“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实施方案报总公司审批。

各部门要根据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的指导、监督“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的各项活动,并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安技部每季度对各部门及各施工班组“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对“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各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抓出实效。

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把“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统筹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使“行动”和“建设”相互促进、协调推进,为继续深入开展好“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月报制度、季度总结通报制度。加大对继续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的督促检查,切实做好“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

通过继续开展“安全基础夯实主题年”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以责任落实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巩固活动成果。

安全实施方案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气瓶超期不检、报废气瓶继续使用,对充装和使用环节埋下极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气瓶管控,强化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安全监管,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严防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气瓶每4年检验一次,最长使用年限15年;gb5842-20xx标准规定,20xx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气瓶最长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检验一次,报废检验费用30元/只。

二、气瓶使用者要对气瓶出厂日期和上次检验日期进行认真自查。检验期满4年的交由充装站统一送检。凡满15年或20xx年2月1日之后生产满8年的气瓶应送交充装站,由充装站按规定程序统一报废。上次检验日期模糊不清的均视为超期未检气瓶;出厂日期无法辨别的均按报废气瓶处理。对自查中发现的超期未检气瓶要及时送往气瓶检验单位并作好记录;对报废气瓶应送交检验单位,经焚烧或蒸汽吹扫干净后采取压扁或钻孔等手段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任何充装站或个人非法处理报废气瓶。

三、加强对各液化气经营门店监管,发现有超期未检、报废气瓶,责令退回产权所有单位;对超年限或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充装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充装。对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造册建档,做好出站气瓶进行检斤检漏,粘贴充装合格标签后准予出站。严禁充装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或个人的气瓶,不得为非本充装站设立的配送站(点)的气瓶进行充装。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五、充装单位要严格实行换气实名登记制度。对换气用户信息、气瓶编号等进行详细登记,向用户宣传气瓶安全使用常识,并及时告知用户定期更换胶管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灶具,确保使用安全。

六、对在用气瓶安装激光二维码,利用监管平台进行气瓶信息化管理,严厉查处气瓶在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气瓶规范有效管控,严防被暴恐分子获取利用,实现从严管理常态化。

七、强化报废气瓶的管理工作。各充装站应及时回收报废气瓶,并送交指定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严禁买卖、翻新报废气瓶,废品回收站(个人)不得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气瓶。充装单位、配送站(点)发现损坏气瓶(包括瓶体变形、严重损伤、腐蚀及螺丝瓶)时,应当及时将存在隐患的气瓶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统一报废处理。经气瓶检验机构实施破坏性处理的气瓶,可交给气瓶原产权单位(个人)处置,经产权单位(个人)同意,也可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处置。

八、各气瓶检验单位对收集的报废气瓶应逐一进行处理,确保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对压扁或剪断后的废气瓶按规定要求单独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单位、数量、收集时间、经手人、运输车牌号等),经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气瓶检验单位三方确认数量后方能作废旧物资销售处理,确保报废气瓶无回流社会现象发生。

九、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完善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由质监部门牵头做好废旧气瓶回收工作,以50元/只的标准面向社会回收。实现责任明确、责任到位、责任可追源的全方位的安全动态管理,确保百姓用气安全。一是公安部门对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的行为进行查处,杜绝报废气瓶留存社会,严防未按国家报废气瓶程序处理的废旧气瓶被再次使用导致安全事故。二是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经营服务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制止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气瓶销售、存储、充装等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工商部门负责检查销售单位(个人)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检查销售气瓶的单位(个人)销售记录的执行情况。四是运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危化物运输车辆进行管理。五是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气瓶回收及破坏性处理的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按80元/只(检验30元、回收50元,破坏性处理费用由废品出售价抵偿)的标准予以补贴,做到专款专用。

十、自回收工作启动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仍未上缴不合格气瓶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将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xx年12月30日以后,液化气充装单位再报废自有气瓶的费用依法由液化气充装单位全部承担。

十一、该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警示实施细则

按照龙煤集团党委要求,为深刻吸取“11·21”、“11·27”及“3·11”、“3·15”事故沉痛教训,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最佳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三个不要”安全发展理念,围绕“11·21”、“11·27”等事故案例,深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剖析各类事故成因,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贯彻落实安全理念和要求,始终坚守安全红线和底线,全面做好党的xx届三中全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为收好今年尾、明年起好步,全力推进企业安全发展争做贡献。

二、活动主题。

呵护生命,警钟长鸣。

三、活动时间。

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四、活动内容。

重点开展五项活动:

1.开展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活动。龙煤集团党委针对干部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组织编制了安全警示教育片。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间,龙煤集团党委将组织集中收看活动。11月初,龙煤集团设立主会场,公司及各矿将设立分会场集中播放干部层面安全警示教育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将深入各自安全包保单位,与包保单位干部一同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未开通视频传输单位、值班带班及特殊情况未在岗的班子成员要在日后补看,使全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干部都要接受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间,各单位要利用班前或班后,组织井区(车间)干部、一线员工观看员工层面安全警示教育片,力争每天观看学习1个事故教育案例,每名干部员工至少将教育片案例观看一遍。各单位在举办新工人培训、各级安全培训、各专业工作培训时,也要组织集中学习观看,进一步提升员工安全意识、风险识别和自我防护意识。(负责部门及单位:党委宣传部、安全监察部、职教部、各基层单位)。

2.开展管理干部安全大反思活动。各单位要结合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开展一次管理干部安全大反思活动。召开一个座谈会。各单位要分矿(厂)、井区(车间)、班段不同层面,组织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座谈会。各级管理干部要深刻反思:在安全生产组织调度上有没有抢产量的思想和行为,有没有不尊重科技单凭经验作业的情况,有没有不按规程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没有生产未给治理瓦斯让路现象。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文章。各单位要组织各级管理干部围绕是否深刻吸取教训、警钟长鸣,真正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了;是否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落实“三个不要”等理念;是否真正将治灾害、强管理、严纪律工作落到了实处等方面撰写心得体会,进一步澄清模糊认识,摆正安全态度,排查思想隐患,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和办法,使各级管理干部真正受教育受触动。各单位要将不同层面管理干部的心得体会和反思材料整理后上报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宣传部将择优在矿工报、矿区电视台刊播,以便互相交流,深化认识。(负责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矿工报社、矿区电视台、各基层单位)。

3.开展领导干部进班前上大课活动。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间,结合公司安全思想教育“三六五”模板化管理相关要求,公司、矿(厂)安全包保组都要深入到井区(车间)班前上安全教育大课。重点是各单位矿(厂)长要亲自进到班前讲安全大课,并参加一次班前安全教育活动,贴近一线职工传递安全思想和信息,拉近矿(厂)长与一线职工的距离。各单位副总师以上领导要排好班,每个井区(车间)班前要有一名副总师以上领导参与班前教育活动。安全大课的内容要讲清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讲解当前安全形势和任务,紧紧围绕龙煤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近年来,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召开的各类会议对安全工作的重点强调、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公司特别是本单位的实际,把“顶层设计”、“安全声音”传导到一线员工之中,既要有思想认识,又要有具体措施,思想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在讲解中,使广大员工产生思想共鸣,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负责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各基层单位)。

4.开展百日安全包保大排查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包保活动,针对四季度季节变化、安全管理难度大和各类事故多发的特点,认真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按照矿(厂)、井区(车间)、段队、班组四级安全包保责任体系,全面加强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安全管控,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和“三超”现象。各煤矿要加大《总经理令》检查频率和检查力度,突出动态检查,持续开展《总经理令》落实情况的安全检查,对发现违反《总经理令》的,一律严肃追查处理,确保《总经理令》落到实处;要完善班长抓安全机制,建立小班生产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效果考核评估体系,开展小班安全质量评估,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强化小班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自律、作业环境互检和安全责任共担的自主保安意识,提高小班安全生产掌控力;要开展“解剖式”安全排查,进一步加大党员、网员、岗员和各专业安全上岗的力度,重点加强瓦斯、煤尘、防突、防冲击地压、防灭火、机电运输、防治水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治理,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时间。地面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纠活动,消除机械伤害、触电伤人、车辆运输、高空坠落等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要坚持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深入现场,敢抓敢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带动广大员工强作风、强管理,打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负责部门及单位:安全监察部、党委组织部、矿区工会、团委、各基层单位)。

5.开展员工安全“八个一”活动。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间,各单位要针对广大员工开展安全“八个一”活动,即观看一部安全教育片、讲清一个事故教训、发现一个安全隐患、提出一条安全合理建议、进行一次安全反思、践行一个安全承诺、提示同伴一次不良行为、参加一次安全行为演练。各单位井区、车间要制定“八个一”活动考核细则,将活动落实情况与员工月份工资考核挂钩,确保收到实效。要通过活动使员工从思想到行为真正投入到企业安全生产实践中,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别人,确保生命安全。(负责单位:各基层单位)。

五、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单位要把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作为强化年底前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副总师以上领导要按要求,带头深入包保单位统一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带头讨论反思,带头深入包保单位督查,带头深入基层上安全大课,推动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深入开展。为加强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领导,公司党委成立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

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组织。

各单位也要成立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做到党政工青齐抓共管,确保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

2.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各单位要结合贯彻落实龙煤集团、公司的安全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规划、设计和开展好教育活动,积极研究探索广大干部员工易于接受、灵活生动的活动形式,有声有色地开展各类活动,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让广大干部员工切实有收获、受教育。通过这次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让广大干部员工在思想上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力争党的xx届三中全会期间至明年年初,各单位“三违”人员、工伤事故率等指标明显下降,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3.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简报、电子屏、板报、标语、手机信息平台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安全理念、安全法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安全舆论氛围。矿工报社、矿区电视台要加大对活动中的亮点工作、特色做法,典型事迹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开设专栏、专访等方式,持续报道干部员工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的感受,宣传安全工作反思的成果,跟踪百日安全包保督查的显著成效,扩大活动教育效果。

4.加强沟通,全面考核。各单位在11月5日、12月5日前,分别将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方案、活动总结上报至公司党委宣传部。活动期间,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检查推进各级管理干部开展安全反思、领导干部讲安全教育大课及员工安全“八个一”活动开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近年来网络上恶意一些企业及其产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的幕后在网络上事实制造他人的。日前,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庆后公开呼吁,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应制造者。

网络的肆意泛滥,已经造成了多方面的危害,最大的便是企业,娃哈哈作为当前国内食品饮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网络的最大者之一。庆后介绍说,从2011年开始就有者开始其产品。去年下半年开始,网上又开始所谓“饮料中含有肉毒杆菌”、“喝饮料会造成小孩子得白血病”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上述在网上的转发量已超过1.7亿次,给娃哈哈累计造成近50亿元销售额的损失。

庆后认为,制造者首先法律要完善,做到有法可依。但现在很多法律都比较原则,实际上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食品安全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者还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而《刑法》亦“并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看起来已经比较全面了,但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谁来认定、具体处罚和赔偿标准是什么等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都没有明确,因此他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释中进行细化。

其次,依照现有,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网络的查处程序过于复杂,反应速度缓慢,给造成可乘之机,同时企业在举证上也难度很大。庆后举例说,在我们向属地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之后,女装田径服训练装越奥休闲运动服情侣套才知道对于网络损害他人声誉案件的立案需要经过的审批,因此虽然基层也想方设法找出者,但因为无法及时立案,很多实质性的侦查工作都无法开展,而且机关接受记者采访亦要通过审批才行。

另外,网络之所以能迅速,借助的就是互联网这个平台以及微博、微信等工具。庆后认为互联网运营商掌握着强大的信息渠道资源,应当在打击方面承担更大的义务,包括对进行主动,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而对多次者应关闭其账号。另外,现有相关司释仅要求其在人提出后予以删除就可以免责,但其认为,对于同样的首次删除之后在其平台上又反复出现的,平台运营商仍然未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取主动或屏蔽措施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庆后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者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达不到对违法犯罪的和制裁作用。

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贪腐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

说明书。

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工作计划。

部署;。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盘龙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民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区教育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应积极争取得到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使相关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起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一定的装备,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盘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盘龙区教育局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行驶和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并按“成立三人以上的监督管理小组”、实行“双人双锁”的规定保管。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同时,学校还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六)学校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项目。

学校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学校能力不能解决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各科室(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定期对学校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区教育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提请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教育局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九)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十二)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三)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非学校责任)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学校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三)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四)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五)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

(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监护人责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抢救)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损害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报告)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按当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教育局。

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教育行局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调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处理原则)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责任部分由区教育局处理;属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民事赔偿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组成事故调解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调解意见达成后,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平责任)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范围和标准)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依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赔付方式)学生伤害赔偿金根据情况可一次性支付完毕,也可分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校园学生伤害保险)学校应尽最大努力,动员学生及其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向哪家公司购买保险,由学生及其家长自己选择),学校对学生购买保险的情况进行跟踪、掌握。

第二十九条(校方责任险)学校应积极购买学校安全事故校方责任险(在保险公司开设此险种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保护)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教育局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

(二)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由区教育局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辖区内教育局负有管理权限的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安全工作,保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原则是: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育先行,预防为主,部门管理,责任到人,常抓不懈,保障学生安全。

第三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预防触电、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校会、晨会、班会、黑板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对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进行二次。(开学后、放假前各一次)

三、安全工作制度

第七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的第一责任人,政教处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具体办事者为第三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各年级要管好自己的人和事及财产。

第九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期中、期末,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工作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级外出活动须报校长审批。凡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事件,学校要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各处室领导、各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安全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擅离职守等造成事故的,都要追究责任。

四、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管理检查,发现险情(危楼、危墙、危厕、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实验室、档案室、机房、锅炉房、食堂、保管室等防火重点场所,消防器材要完备。要加强对供电设施和线路的检查和维护,严禁超负荷运转,严禁乱拉、乱扯供电线路,严禁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

第十四条:加强对外出社会活动的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首先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外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带队领导和教师,按规定乘坐有营运执照、车况良好的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门卫要严格学生请假外出登记制度,政教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学生上学、放学时的校门秩序维护工作,要不定期巡查校园,对严重滋扰学校治安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六条:要加强对体育设施、体育活动的管理。体育设施器材要经常检查,坏的要及时更换,体育活动要注意做好安全保护,防止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七条: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学校要认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食堂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剧毒药品,要专人管理,专门地点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