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组织结构通常包括董事会、高管团队、各部门和员工等,以实现良好的管理和运作。以下是一些成功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案例,给我们带来启示。

一人公司承诺书

本人向申请设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本人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请设立的唯一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保证今后在该一人公司存续期间不再以自然人身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签名)。

一人公司承诺书

本人现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本人承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xxx。

20xx年x月x日。

一人公司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xxx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 称为xxxxxx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

年 月 日

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人特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未在登记机关以本人的名义申请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的xxxx有限公司为本人投资设立的唯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对所做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本人现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市******有限公司 ” ,本人承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 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一人公司承诺书是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本人只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的承诺,可单独写在一张纸上,或写进公司章程里。

参考写法是:本人现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市******有限公司 ” ,本人承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 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或者是本人***承诺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市******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承诺。

一人公司承诺书

本人现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市******有限公司”,本人承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承诺。

一人公司承诺书是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本人只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的承诺,可单独写在一张纸上,或写进公司章程里。

参考写法是:本人现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市******有限公司”,本人承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承诺。

或者是本人***承诺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市******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承诺。

一人公司承诺书

是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本人只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的承诺,可单独写在一张纸上,或写进公司章程里。

承诺书。

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已知晓,在办理(一人有限公司)时,目前没有本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特此承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此规定,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是设立人向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由谁出具,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一人公司承诺书

_____、_____共同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就股东出资情况承诺如下: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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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

一人公司承诺书

本人向新野县工商局申请设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有限公司是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申请设立的唯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保证今后在该一人公司存续期间不再以自然人身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xxx。

20xx年x月x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专注于为******、减轻学业压力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和方法保障,教授学习方法,快速记忆。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2012年4月26。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4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2012年4月30日。

春天开花的植物及时段颜色。

早春:连翘、金钟花、梅花、腊梅、玉兰、紫荆。

红色:

黄色:

棣棠、迎春、云南黄馨、金钟花、连翘、结香、黄木香、含笑、黄玉兰(不知为何种之品种)、羊踯躅、黄色月季、牡丹、云实、花毛茛、四季报春、欧洲报春、黄菖蒲、黄堇类(如蛇果黄堇、少花黄堇等)、三色堇、芍药、紫茉莉白色:

紫色:

紫玉兰、苦楝、金鱼草、瓜叶菊、杜鹃、鹿角杜鹃、云锦杜鹃、满山红、牡丹、芍药、瑞香、紫堇类、三色堇、紫茉莉、酢浆草、紫丁香、泡桐属(如白花泡桐、兰考泡桐、毛泡桐等)。

兰色:

鸢尾、西伯利亚鸢尾、马蔺、金鱼草、瓜叶菊、三色堇。

夏日开花的植物和花期。

夏(杜)鹃5-7月。

朱顶红、倒挂金钟、三色堇4-6月。

芍药、栀子花花期5-7月。

月季花期5-9月。

蔷薇、石榴花期5-6月。

荷花、马蹄莲、米兰、金莲花7-8月。

木槿、合欢、百合、蜀葵6-8月。

玉簪、桔梗、半支莲、凌霄、昙花、山丹7-9月。

紫薇、紫茉莉、牵牛花、凤仙花6-9月。

万年青、萱草、八仙花、五色椒6-7月。

夹竹桃、大岩桐5-10月。

茉莉6-11月。

美人蕉、江西腊6-10月。

金银花、飞燕草5-8月。

四季海棠、令箭荷花、扶桑、无花果等也都是夏季开花的~。

秋天开花的植物及各品种颜色。

桂花(黄)。

月季(红、黄、白)。

木芙蓉(红)。

木槿(白、紫、红)。

帝皇菊(黄色)。

双荚槐(黄色)。

天人菊(红)。

秋葵。

伞房决明(黄)。

黄蜀葵。

百日草。

蛇目菊。

红色:月季、木芙蓉、夹竹桃、木槿、天人菊。

一串红、秋葵、石蒜、百日草、翠菊、蛇目菊、菊花。

紫色:月季、木槿、一串紫(一串红之品种)、百日草、、菊花。

黄色:黄蜀葵、黄秋葵、伞房决明、黄槐、桂花(金桂)。

万寿菊、孔雀草、百日草、双荚槐、帝皇菊、菊花。

白色:木槿、木芙蓉、夹竹桃。

一串白(一串红之品种)、葱兰、、菊花。

红色:月季、木芙蓉、夹竹桃、木槿、天人菊。

一串红、秋葵、石蒜、百日草、翠菊、蛇目菊、菊花。

紫色:月季、木槿、一串紫(一串红之品种)、百日草、、菊花。

白色:木槿、木芙蓉、夹竹桃。

一串白(一串红之品种)、葱兰、、菊花。

标准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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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设立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注: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为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1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注: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设监事会,应删除此内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聘用为公司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二条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设立依据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兰州市炜城电子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28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办公设备及配件、微机耗材、网络工程、防盗、闭路监控系统设计安装、通信器材、综合布线、会议音响设备及安装、led显示屏、楼宇可视对讲、多媒体教室、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矿山机电配件、五金电料、建筑材料;维修:各种手机、电脑、办公设备、家用电器、数码设备及其他电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四)股东出资方式:

2、非货币:万元,占%(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3.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5.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入资的时间)。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的深圳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住所:深圳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一)股东姓名(名称):xxx。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出资时间:2011年09月13日。

(四)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10万元,占100%。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或更换监事;

(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第九条股东是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二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或经理)(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名、盖公章:

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桂林漓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桂林华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如。

下: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出资方式如下:1.货币:万元,占%;2.非货币:万元,占%。

(三)股东认缴出资额:

(四)出资时间: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审批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批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批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满,可连选连任。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约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名,由公司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14年3月5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完整

一、本公司章程范本适用于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设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使用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

四、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促进公司规范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前款规定之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形,经公司股东决定可以改变。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第十一条公司之宗旨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公司管理理念,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发展地方经济,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股权。

第一节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为公司出资方式:

以现金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以实物出资:以出资。经评估后的确认值为:人民币万元。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以上出资,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第三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第二十条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委派公司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待遇;

(四)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五)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已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将来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其他权力,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负责。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三十一条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四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批准。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监事。

第五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二人。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五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章经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名、副总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五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五十四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七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听取或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八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决定。

第七十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七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陈述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十二条对公司资产,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公司前,公司应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在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涉及公司财务运行部门工作的普通员工离开公司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四条依照上述之规定,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前,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审计进行。

第十二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聘、辞退员工。

第七十六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定本公司的劳动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七条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十三章通知。

第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定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四章合并、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

第八十一条公司经股东决定,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公司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五条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存续之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八十八条公司因前条。

(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第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诸项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九十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九十一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债权人,清算组应拒绝对其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公司股东。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之顺序清偿前,不得移交公司股东。

第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章修改章程。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五条股东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章章程文本。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写就,如有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并产生分歧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备置两份,公司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一百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股东签名、盖章: